广联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增加提案的情况,也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事项。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广联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3年10月12日在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东区13号楼广联达信息大厦101会议室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0月12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0月12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袁正刚先生主持。
2、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总体情况: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共304人,代表股份868,274,65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4281%。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27人,代表股份543,212,72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800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表)277人,代表股份325,061,92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6278%。
中小股东出席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或股东代表)共299人,代表股份524,253,94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6554%。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同意791,777,55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1.1898%;反对76,497,09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8.810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447,756,84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5.4084%;反对76,497,09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591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同意791,777,55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1.1898%;反对76,497,09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8.810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447,756,84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5.4084%;反对76,497,09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591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同意791,777,55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1.1898%;反对76,497,09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8.810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447,756,84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5.4084%;反对76,497,09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591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李志勇律师、张龙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3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广联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联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