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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邦达: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0-12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信贷担保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为全资子公司吉林省固体废物处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吉林固废”)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高新支行申请项目贷款3,0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限为十八个月(以具体签订合同时间为准),主要是为了提高其融资能力,促进其经营发展需要。

经审慎核查,我们认为:本次担保对象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其在银行的信用记录良好,未发生不良借款,资产负债情况较为稳定,财务风险可控,公司持有其100%的股份,能够较为有效的控制其日常经营活动风险及决策,公司对其提供担保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公司严格执行了对外担保审批权限和程序,决策程序和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本次担保的事项有助于吉林固废经营发展需要,有利于公司整体发展。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吉林固废申请贷款提供担保。

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王金生、李琪、李潇潇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二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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