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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科电气:关于公司与子公司相互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0-12

湖南中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与子公司相互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对外担保的审批情况

湖南中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中科电气”)为更好地实施公司发展战略,满足公司及子公司湖南中科星城石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中科星城”)、贵州中科星城石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州中科星城”)、贵安新区中科星城石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安新区中科星城”)、四川中科星城石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中科星城”)、安徽海达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达新材料”)日常经营和业务发展资金需要,提高融资效率、降低融资成本,在综合分析公司及子公司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和风险控制能力后,于2022年10月26日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及2022年11月14日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与子公司相互提供担保方案的公告》,同意公司及上述子公司相互提供担保总额不超过125亿元,有效期自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之日起一年。其中,公司拟为子公司湖南中科星城、贵州中科星城、贵安新区中科星城、四川中科星城、海达新材料提供的担保金额不超过120亿元,分配到各子公司的具体担保额度由公司根据子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进行调配;子公司湖南中科星城、贵州中科星城、贵安新区中科星城、四川中科星城、海达新材料为公司提供的担保金额不超过5亿元。在上述担保额度和有效期范围内,公司或上述子公司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签订相应融资担保协议,担保期限以担保协议为准。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披露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82)。

二、对外担保的进展情况

近日,湖南中科星城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分行(以下简称“广发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中科电气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以下简称

“招商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担保详情如下:

1、湖南中科星城为公司向广发银行办理融资类业务所发生的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所担保的主债权最高本金余额合计为人民币22,500万元整。保证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执行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或变卖费、过户费、公告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保证期间:自主合同债务人中科电气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如果广发银行依法或根据主合同约定要求主合同债务人中科电气提前履行债务的,保证期间自债务人中科电气提前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如任何一笔主债权为分期清偿,则其保证期间为自《最高额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如债权人广发银行与债务人中科电气就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湖南中科星城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公司为湖南中科星城向兴业银行申请办理融资类业务所发生的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所担保的主债权最高本金限额为人民币72,000万元。

保证范围:为债权人兴业银行依据主合同约定为债务人湖南中科星城提供各项借款、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金融业务而对债务人湖南中科星城形成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债权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以及《最高额保证合同》保证额度起算前债权人兴业银行对债务人湖南中科星城已经存在的、兴业银行和中科电气同意转入《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的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债权。

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项下债权人兴业银行对债务人湖南中科星城所提供的每笔融资分别计算,保证期间为每笔融资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如单笔主合同确定的融资分批到期的,每批债务的保证期间为每批融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如主债权为分期偿还的,每期债权保证期间也分期计算,保证期间为每期债权到期之日起三年。如债权人兴业银行与债务人湖南中科星城就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融资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中科电气在此不可撤销地表示认可和同意该展期,保证人中科电气仍对主合同下的各笔融资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就每笔展期的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若债权人兴业银行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的约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兴业银行向债务人湖南中

科星城通知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信用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兴业银行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分次垫款的,保证期间从每笔垫款之日起分别计算。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债权人兴业银行为债务人湖南中科星城提供的其他表内外各项金融业务,自该笔金融业务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3、公司为湖南中科星城与招商银行办理融资业务所发生的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所担保的主债权总额为等值人民币30,000万元。

保证范围:根据《授信协议》在授信额度内向授信申请人湖南中科星城提供的贷款及其他授信本金余额之和(最高限额为人民币(大写)叁亿元整),以及相关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迟延履行金、保理费用、实现担保权和债权的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

保证期间:自《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生效之日起至《授信协议》项下每笔贷款或其他融资或招商银行受让的应收账款债权的到期日或每笔垫款的垫款日另加三年。任一项具体授信展期,则保证期间延续至展期期间届满后另加三年止。

三、累计对外担保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子公司湖南中科星城、贵州中科星城、贵安新区中科星城、四川中科星城、海达新材料实际发生的对外担保总额为人民币514,3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5.20%。公司及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情况,亦无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四、备查文件

1、《广发银行最高额保证合同》;

2、《兴业银行最高额保证合同》;

3、《招商银行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

特此公告。

湖南中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二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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