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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科蓝讯:关于公司新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0-13

证券代码:688332 证券简称:中科蓝讯 公告编号:2023-057

深圳市中科蓝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新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深圳市中科蓝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于近日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西海岸支行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或“专户”),并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深圳市中科蓝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848号),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3,00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91.66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74,980.00万元;扣除承销及保荐费用、发行上市手续费用以及其他发行费用共计人民币16,057.24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58,922.76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2022年7月12日出具了《深圳市中科蓝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IPO募集资金验资报告》(天健验﹝2022﹞3-63号)。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上述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公司已与保荐机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相关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2022年度、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的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14日、2023年8月25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公告编号:2023-029)及《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公告编号:2023-050)。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物联网芯片产品研发及产业化项目”及“发展与科技储备基金”对应的募集资金专户均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中心区支行开立,为优化募集资金管理,进一步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在保留前述账户的前提下,董事会同意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西海岸支行分别新增开立“物联网芯片产品研发及产业化项目”及“发展与科技储备基金”的募集资金专户各一个。公司已于2023年8月23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本事项,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或其授权人士具体办理与本次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及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等相关事项。具体情况详见公司2023年8月25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新增募集资金账户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3-052)。近日,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西海岸支行新开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并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西海岸支行、保荐机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新开立专户的具体情况如下:

开户人开户银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用途账户余额 (万元)
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西海岸支行4000023919200460201物联网芯片产品研发及产业化项目0
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西海岸支行4000023919200378457发展与科技储备基金0

注:上述金额为截至2023年10月11日的账户余额。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深圳市中科蓝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乙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西海岸支行(以下简称“乙方”)丙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以下简称“丙方”或“中金公司”)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户如下:

(1)账号为:4000023919200378457,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发展与科技储备基金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2)账号为:4000023919200460201,该专户仅用于甲方物联网芯片产品研发及产业化项目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对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部分募集资金可以以不同期限的保本型产品进行存储,并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保本型产品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保本型产品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上述产品不得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黄志伟、潘志兵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

给丙方。

6、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或丙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10、本协议适用中国法律并按中国法律解释。三方同意,由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由争议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争议无法通过协商解决,经任何一方要求,争议将交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和程序在北京仲裁。三方同意适用仲裁普通程序,仲裁庭由三人组成。仲裁的裁决为终局的,对争议方均具有约束力。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本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机构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甲方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四、备查文件

《深圳市中科蓝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中科蓝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10月1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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