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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金辐照:关于拟对外投资并与宁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楚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合同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0-11

证券代码:300962 证券简称:中金辐照 公告编号:2023-080

中金辐照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对外投资并与宁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楚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合同书的公告

一、本次对外投资概述

中金辐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辐照”或“公司”)于2023年10月9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拟对外投资并与宁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楚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合同书的议案》,同意公司与宁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及楚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中金辐照长沙灭菌技术中心项目落户国家级宁乡经济技术开发区合同书》,拟在宁乡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建设中金辐照长沙灭菌技术中心项目。项目建设期投资

1.42亿元,其中固定资产投资1.28亿元(包含初始钴源投资);项目运营期持续投入约2.58亿元(含研发、安全、加速器设备及辅助设备和新增钴源等投入),项目总投入(含建设期)约4亿元。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规定,本次投资事项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理层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办理本次投资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签署本项目相关协议,办理项目开工、施工及竣工手续等)。本次对外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合同对方基本情况

(一)宁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地址:湖南省宁乡市金洲大道2号宁乡经开区创业服务大楼性质:地方政府机构关系说明:宁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二)楚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743176293C注册资本:59,030.2374万元成立日期:2002年11月8日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宁乡市玉潭镇新康路1号法定代表人:唐岳经营范围:电气安装服务;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特种设备设计;建设工程施工;第二类医疗器械生产;消毒器械生产;消毒器械销售;特种设备制造。(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

制药专用设备制造;食品、酒、饮料及茶生产专用设备制造;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制造;制药专用设备销售;工业设计服务;软件开发;信

息技术咨询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非居住房地产租赁;机械设备租赁;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智能机器人的研发;智能机器人销售;工程管理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技术进出口;特种设备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关系说明:楚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项目实施主体基本情况

公司拟在宁乡经济技术开发区与楚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共同出资成立合资公司作为项目实施主体,合资公司名称拟为中金健康科技(长沙)有限公司,拟注册资本8,000万元,其中中金辐照持股91%,出资金额为7,280万元;楚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股9%,出资金额为720万元。该合资公司具体名称、注册资本、股东出资比例及金额以工商注册登记为准。

四、合同主要内容

(一)合同各方

甲方:宁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乙方:中金辐照股份有限公司

丙方:楚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项目名称及定位

项目名称为:中金辐照长沙灭菌技术中心项目(暂定,以最终使用的实际名称为准)(以下简称项目)。项目定位为辐照服务领域的示范标杆,项目落地后可有效解决省市生物制药企业及高端医疗装备企业所需

高端辐照配套服务支持,属地资源不足的问题,为医疗用品、食品、药品、化妆品以及高分子材料等产品进行辐照消毒灭菌和辐照改性等配套服务,为吸引生物医药和生命科学产业链上下游企业提供良好产业基础。

(三)项目投资及效益

项目建设期投资1.42亿元,其中固定资产投资1.28亿元(包含初始钴源投资)。项目运营期持续投入约2.58亿元(含研发、安全、加速器设备及辅助设备和新增钴源等投入),项目总投入(含建设期)约4亿元,项目达产后年主营业务收入约8,000万元。

(四)项目公司

项目由乙方和丙方共同出资成立项目公司,其中乙方出资91%,丙方出资9%,具体出资金额及比例以项目公司工商注册登记为准。

(五)项目用地

1.项目用地选址位于宁乡经济技术开发区楚天生物技术产业园项目以北,谐园路以南,玉屏路以东,船形山路以西,约30亩(以不动产权证面积为准,具体面积以国土规划部门实测面积为准)。

2.土地性质:本项目用地性质为国有建设用地,用途为工业用地,使用年限及起止时间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为准,具体发证面积与四至范围以取得的正式不动产权证为准。

3.土地使用权的相关约定:在本合同生效的前提下,甲方负责于2023年11月30 日前启动本合同所涉项目用地范围内,本项目30亩项目用地的土地挂牌和出让手续的办理,由乙方或乙方项目公司按照自然资源局及相关部门要求依法完成摘牌与出让、办证手续,并按相关政策规定承担发生的契税、土地交易服务费、登记费等税费。

土地使用权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程序而取得,在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过程中,若乙方未依法参与竞买或参与竞买未竞价的,所有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同时甲方向乙方书面告知后有权解除本合同。

(六)各方义务

1.甲方义务

在乙方或项目公司合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前提下,对本项目按以下

约定供地。

1.1交地标准

“三通一平”是指通路、通水,费用由甲方负责。项目新增用地精细平整、强夯、分层压实等工作及费用由乙方负责。

“六通”是指将生产用电、通讯网络、污水管道、雨水管、天然气、蒸汽均接通至临近项目用地红线边,具体接口位置由甲方根据园区水、电等基础设施的整体规划进行确定,红线内的管网建设费用由乙方自行负责。给水管管径为300mm、给水压力不小于0.14MPa、雨水管管径为700mm,污水管管径为500mm总生产用电容量不低于3000KVA、蒸汽到使用点压力0.7MPa、温度180℃ 。

若乙方项目对水、电等配套需求超过前款约定的标准,则甲方应结合实际情况尽量满足乙方需求,超出部分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具体接口位置由甲方根据园区水、电等基础设施的整体规划进行确定,红线内的管网建设费用由乙方自行负责。

1.2收费标准

甲方对本项目建设实行封闭管理,园区工业项目(工业地产除外)在建设阶段由园区和宁乡市本级政府部门征收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

性和服务性收费全免,具体执行根据《宁乡市创建“无证明城市”“无收费园区”“无跑腿审批”实施方案》,宁政办发〔2019〕6号文件执行,如遇文件调整则根据即时最新文件执行。

2. 乙方、丙方义务

2.1项目公司注册及入规

乙、丙双方承诺在宁乡经济技术开发区成立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项目公司负责项目建设与运营。乙、丙双方承诺,上述项目公司尽快达到入规条件,申报入规。甲方产业发展局积极做好本项目申报入规服务工作。

2.2项目运营义务

乙方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与规章的规定办理项目建设所需的立项、环评、能评、招投标(或议标)、规划许可、施工许可审批等前置手续。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确保园区基础设施不受损坏,监督施工单位依法、文明、安全施工,如因乙方项目建设造成园区任何设施损坏或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由乙方及项目公司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若项目分期建设的,原则上甲方根据本项目建设进度分期供地,乙方不得采取砌围墙的方式控制后期用地,也不得在后期用地范围进行任何建设活动,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自行拆除并承担相关费用;如甲方一次性供地,但项目分期建设的,则乙方必须按照已批准的规划方案 “由里到外”原则(按照建设位置距离所临道路的距离确定)进行施工建设。

甲方规划建设管理局有权对乙方不规范的施工行为进行督察并纠正,对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实施的,甲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依法处置,造成的损失由乙方及项目公司承担。

2.3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责任

自项目立项备案之日起至取得不动产权证前,乙、丙双方应严格遵守关于项目建设、经营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必须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规定和安全设施“三同时”、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将环保设施、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投入纳入项目概算,确保项目建成后具备一流安全生产条件,其中具体环保要求如下:

大气污染物排放: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指标》(GB16297-1996)二级标准要求,禁止使用燃煤设施。

水污染物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1、表4相关标准,同时满足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和《长沙市湘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

固体废物处理:分类进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危险废物贮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物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2013年修订版的相关标准。

噪声等级评价: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标准》(GB12348-2008)三类要求,昼间、夜间噪声分别不得超过65、55分贝。

如因项目实施主体开发建设、生产经营和生活造成环境污染,项目实施主体负责及时治理和整改,且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后果和法律后果均由项目公司承担。(以上条款中对应各文件,如遇调整则根据即时最新文件执行)

2.4纳税约定

乙、丙双方确保项目施工方在工程属地足额纳税;项目公司存续期内(自迁址至本合同约定项目用地或成立之日起10年)所有应缴税收均应在宁乡经开区的税务主管机关申报、缴纳,不得将注册地址变更至甲方管辖范围之外,不得注销公司并在甲方管辖范围外成立新公司转移本项目产生的税收贡献。

2.5项目变更

为确保本合同内容、目的延续性与一致性,乙、丙双方承诺若发生以下行为的,则提前向甲方报备,获得同意后执行:

(1)变更项目公司经营范围;

(2)变更项目公司股东或项目公司股权转让而导致本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3)改变土地用途或将资产转让给第三方;

(4)其他涉及公司整体经营发生重大变化的行为。

(七)违约责任

1.甲、乙、丙三方一致同意,任何一方对于因发生不可抗力且自身无过错造成延误或不能履行协议义务不负责任,但必须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造成的损失。

2. 因乙方或丙方自身原因,乙方或丙方申请终止本项目并解除合同的,若乙方或项目公司已取得土地使用权且未启动项目建设,则由甲方或甲方指定单位受让已出让土地,并向乙方或项目公司支付土地款,土地受让价格按照乙方或项目公司实际受让价计算并折抵乙方或项目公司已实际使用的年限,乙方或项目公司需配合完成过户手续,以保证甲方规划范围内的工业土地可以快速高效利用,因土地转让所产生的税费由乙方承担。

3.因乙方原因未能依法取得本项目的土地使用权,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因其他原因,则本合同由三方协商解除。在乙方或项目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后,因乙方或项目公司原因致使项目在建设与运营过程中出现闲置用地情况的,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原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则甲方有权采取下列处置措施:乙方或项目公司超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仍未动工建设的(动工标准:动土挖基础、打桩),依法征收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费每年按闲置土地出让价款的20%征收;乙方或项目公司超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动工开发日期满二年仍未动工建设的,自然资源部门依法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已建成的地面建筑物及附属构筑物由乙方或项目公司在甲方或者甲方有关部门送达收回土地决定之日起30日内自行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甲方有权处理,相关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或项目公司承担。

4.对于自建设期满后超过12个月存在土地闲置情况的(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视为

乙方根本违约,为有效发挥土地效益,乙方同意甲方或甲方指定单位按照乙方取得该宗土地使用权的原出让价格并折抵乙方或项目公司已实际使用的年限进行收购,转让过程中相关税费由乙方承担,经甲方同意延缓建设的情形除外。已建成的地面建筑物及附属构筑物由乙方或项目公司在甲方或者甲方有关部门送达收回土地决定之日起30日内自行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甲方有权处理,相关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八)高管人才奖励及相关支持

1.甲方同意按照乙方项目公司部分管理人员10人(由乙方书面报告,甲方确认,具体人数视项目情况确定)当年个人所得税实际入库园区留成部分100%的资金计算,项目正式全面投产后第一至第三年由甲方安排等额资金奖励给项目公司。

2.甲方积极协调项目公司符合条件的员工子女就读甲方园区范围内的公立学校。确保高管员工子女就读甲方园区范围内的公立学校。

3.甲方积极支持项目公司在符合条件的基础上申报享受国家部委、湖南省、长沙市、湘江新区、宁乡市出台的各类政策支持。

4.甲方为项目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创造出良好的外部环境。在符合相关政策法规前提下,积极支持项目公司产品在甲方园区范围内的属地市场的拓展。

(九)其他约定

1.在本合同条款兑现时,如果本合同条款约定与甲方出台的政策文件规定相冲突的,则根据企业申请,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且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2.因本合同约定的优惠政策而产生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应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3.本合同所称“达到”“以上”均包含本数,“低于”不含本数。

4.本合同所述“乙方税收”是指乙方(乙方项目公司)在甲方园区范围内实际缴纳净入库的税收(含增值税、所得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等与企业经营发展相关税种,不含免抵调及留抵退税部分),出口退税按国家相关税收政策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或国家法律、相关政策的重大调整,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时,应在15天内书面通知对方,在取得有关证明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并可根据情况,经双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合同,双方均不承担违约及相关法律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迟延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责效力。

(十)合同生效及争议解决

本合同经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全权委托代理人签署并加盖有效公章后生效。本合同未尽事宜,三方协商解决,并可签订与本合同具备同等效力的补充协议。如协商不成,三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依法起诉。

五、本次对外投资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1.本项目有利于进一步拓展公司业务规模,为公司创造新的利润增长点,提升公司盈利能力;同时,进一步优化公司在华中地区的产业布局,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和行业影响力,符合公司的战略发展规划。

2.本项目投资资金来源包括但不限于自有资金、负债融资、发行股票或可转债等方式,公司将根据项目规划和实施进度分期投入资金,短期内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本次投资对公司长期收益的影响主要取决于具体投资方案的执行情况、行业市场的发展情况以及政府产业扶持政策的落实情况。

六、风险提示

1.本次对外投资项目的实施尚需合作方的支持配合,同时尚需办理用地规划、工程规划和施工许可等前置审批手续,如因国家或地方有关政策调整、项目审批等实施条件发生变化或合作方合作意向发生变化,该项目的实施可能存在变更、延期、中止或终止的风险。

2.鉴于本次项目投资建设可能会对公司现金流造成压力,公司将统筹资金安排,优化资本结构,系统安排项目建设资金。

3.由于项目的建设实施需要一定的周期, 预计短期内不会对公司业绩产生重大影响;本次投资项目实际达成情况及达成时间受国家政策、法律法规、行业宏观环境、市场开发、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

公司将根据本次合作事项的进展情况,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七、备查文件

1.中金辐照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2.中金辐照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3.中金辐照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

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中金辐照长沙灭菌技术中心项目落户国家级宁乡经济技术开发

区合同书》。特此公告。

中金辐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3年10月1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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