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金辐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于2023年10月9日召开。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拟对外投资并与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投资促进局签订投资合作协议书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与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投资促进局签订投资合作协议书,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该事项。
二、关于公司拟对外投资并与宁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楚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合同书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与宁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及楚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合同书,符合公司发展战
略,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该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金辐照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靳云飞 胡锡云 郁红祥
2023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