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前认可意见
作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经对该事项进行事前审核,现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此次为荣盛控股提供的关联担保,是为了满足重组规则的要求,保证本次重组事项的合规而进行的。本次担保的债权本金总额不超过6亿元,担保期限为60个月。同时荣盛控股对公司此次担保进行了反担保措施,此次担保整体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程玉民、王力、金文辉
二〇二三年十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