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以及《大唐电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大唐电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的公司拟购买大唐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71.7862%股权,同时大唐半导体设计有限公司拟出售持有的联芯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及公司拟出售持有的大唐半导体设计有限公司56.3752%股权、大唐电信(成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80%股权、江苏安防科技有限公司30.8201%股权、大唐电信节能服务有限公司20%股权、北京大唐智能卡技术有限公司14.3727%股权事项(以下简称“本次重组”“本次交易”),在详细核查了有关评估事项以后,现就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 评估机构的独立性
公司已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评估机构上海东洲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洲”)、中资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资”)对标的资产进行评估;评估机构的选聘程序合法、合规;评估机构及其经办评估师与公司、交易对方、标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亦不存在除正常的业务关系之外的现实的和预期的利益或冲突,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
2. 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
标的资产相关评估报告的评估假设前提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评估准则及行业惯例的要求,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评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
3. 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相关性
本次评估的目的是确定标的资产于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为本次交易提供价值参考依据。东洲采用了收益法、市场法对江苏安防进行评估并采用市场法评估值作为江苏安防的评估结果,采用资产基础法对大唐电信节能、大唐智能卡价值进行了评估并以资产基础法评估值作为前述标的公司的评估结果;中资采用了资产基础法、市场法对大唐微电子进行评估并采用市场法评估值作为大唐微电子的评估结果,采用资产基础法对成都信息、联芯科技、大唐半导体设计进行了评估并以资产基础法评估值作为前述标的公司评估结果;评估机构在本次评估过程中实施了相应的评估程序,评估工作按照国家有关法规与行业规范的要求,遵循了独立性、客观性、科学性、公正性等原则,运用了合规且符合目标资产实际情况的评估方法,选用的参照数据、资料可靠;资产评估价值公允、准确。评估方法选用恰当,评估方法合理,与评估目的相关性一致。
4. 评估定价的公允性
在本次评估过程中,东洲、中资根据有关资产评估的法律法规,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实施了必要的评估程序,各类资产的评估方法适当,评估结果客观、公正地反映了评估基准日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本次评估结果公允。标的资产以评估值作为定价基础,交易价格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广大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为本次交易所选聘的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合理,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具有相关性,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的评估结论合理,评估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广大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杨放春、刘保钰、胡军统
2023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