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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晨环保: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0-12

上海瑞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上海瑞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瑞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上海瑞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及现行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承诺独立履行职责,在认真审阅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有关文件后,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独立性、客观性、公正性的原则,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3年10月11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员工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一致同意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23

上海瑞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年10月11日,授予价格为14.93元/股,向30名激励对象授予101.70万股限制性股票。

二、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系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提升公司经营效益,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不会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独立董事:陈建波、陆方、莫旭巍

2023年10月1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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