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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晨环保: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0-12

上海瑞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上海瑞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2023年8月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上海瑞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

3、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与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4、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因此,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以2023年10月11日为首次授予日,授予价格为14.93元/股,向30名激励对象授予101.70万股限制性股票。

特此公告。

上海瑞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年10月1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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