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作为广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现就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审查,本次担保事项系公司为子公司宁波广博纸制品有限公司向亚太森博(广东)纸业有限公司采购纸张等业务过程中产生的应付货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本次担保行为符合公司主营业务整体发展的需要,不会对公司及子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本次担保事项的审议内容及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约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蒋岳祥、徐虹、杨华军
二○二三年十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