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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汇纸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0-12

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3年10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上市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促进公司和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的良好关系,促进上市公司完善治理,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严格审查向外界传达的信息,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不得

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目的和基本原则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二)建立稳定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健全并完善公司治理。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对象、内容和方式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对象包括(但不限于):

(一)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监管部门等相关政府机构;

(五)其他相关个人及机构。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

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八条 公司应当采用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或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渠道,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上证e互动平台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方式应尽可能便捷、有效,便于投资者参与。

第九条 公司应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便于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参加,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及时发布和更新

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公司可通过新媒体平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已开设的新媒体平台及其访问地址,应当在公司官网投资者关系专栏公示,及时更新。

第十一条 公司应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应当同时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至少一名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

第十二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的;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者质疑的;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应当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三条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进行沟通,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四条 公司在进行投资者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前,公司应确定投资者、分析师提问范围,若提出的问题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拒绝回答,可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第十五条 公司可以接待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实行预约制度,由公司统筹安排。公司应制定合理的参观路线,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公司应派两人以上陪同参观,由专人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并记录沟通内容,相关记录材料由董事会办公室保存。未经允许,禁止一切录像、拍照。

第十六条 公司定期通过上证e互动平台“上市公司发布”栏目汇总发布投资者说明会、证券分析师调研、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当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七条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机构、基金公司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会、分析会或研讨会等情形外,应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与其签署承诺书。承诺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不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对外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如有需要,公司有权将相关音像和文字记录资料予以公布。第十八条 公司应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公司应认真核实上述对象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发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漏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投资者可利用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向公司询问、了解其关心的问题。公司应保证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畅通,确保咨询电话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安排专人负责接听。公司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咨询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公司网址,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及时进行公告。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通过上证e互动平台与投资者互动交流,指派并授权专人及时查看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并予以回复。公司不得通过上证e互动平台披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在上证e互动平台发布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公司在上证e互动平台发布信息的,应当谨慎、客观,以事实为依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

宣传性、误导性语言,不得误导投资者,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风险。公司发现已刊载的文件存在错误或遗漏的,应当及时刊载更正后的文件,并向上证e互动平台申请在更正后的文件名上添加标注,对更正前后的文件进行区分。

第二十一条 公司实施融资计划过程中,向特定个人或机构进行询价、推介等活动时应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通过向其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以吸引其认购公司证券。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依法依规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第二十四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组织和实施第二十六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由董事长领导,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具体承办和落实。未经董事长、董事会秘书许可,任何人不得从事投资者关系活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公司董、监、高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在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具体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二十九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三十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行业发展、公司治理、财务会计、法律法规和资本市场的相关专业知识;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第三十一条 公司建立投资者关系信息备查登记制度,对接受或者邀请特定对象的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予以详细记载,内容应当至少包括活动时间、地点、方式(书面或者口头)、双方当事人姓名、活动中谈论的有关公司的内容、提供的有关资料等,公司定期将信息披露备查登记情况予以披露。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交流内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如有)等情况,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不一致的,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解释和修改。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三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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