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9月26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9月27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等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发布的相关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拟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及核查情况如下:
一、公示情况及核查方式
(一)公示情况
公司于2023年9月27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披露了《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等公告。根据相关规定,公司自2023年9月27日起在公司内部对本次激励计划对象的姓名和职务等相关信息予以公示。
1、公示内容: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的姓名与职务。
2、公示期间:2023年9月27日至2023年10月10日,公示期共计13天。
3、公示方式:公司内部张贴和办公软件发布结合的方式。在公示期间内,公司员工如有异议可通过书面及通讯等方式向公司监事会反馈意见。
4、公示结果: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异议,无反馈记录。
(二)核查方式
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拟激励对象与公司或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拟激励对象在公司或子公司担任的职务等内容。
二、监事会核查意见
监事会根据《管理办法》《试行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及职务的公示情况进行了核查,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发表的核查意见如下:
1、列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2、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激励对象不存在《试行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下列情形:
(1)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
(2)任职期间,由于受贿索贿、贪污盗窃、泄露上市公司经营和技术秘密、实施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声誉和对上市公司形象有重大负面影响等违法违纪行为,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
4、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5、激励对象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激励对象均为与公司及子公司存在聘用或劳动关系的员工。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外部董事(含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列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2023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