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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士乳业: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0-11

证券简称:骑士乳业 证券代码:832786

内蒙古骑士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Inner Mongolia CHEVALESE Dairy Group

Co.,Ltd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九原区建华南路1号天福广场2号楼B座22层)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武川县腾飞大道1号四楼)

二〇二三年十月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北京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公告书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内蒙古骑士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中相同的含义。

一、重要承诺

本次发行相关的承诺事项如下:

(一) 关于股份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及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党涌涛的承诺

(1)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以下简称“锁定期”)之内,不转让

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次发行前直接及/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及/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若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年

内进行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向不特定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在延长锁定期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向不特定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上述发行价指公司向不特定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

若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上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3)如果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上市公

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亲属)、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转让上市公司股票的限制性规定发生变更,本人将按照变更后的规定履行股份锁定义务。上述锁定期届满后,相关股份转让和交易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此外,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党涌涛作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还承诺:于前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1)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

(2)自本人离职之日起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3)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

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本人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前述承诺。如果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转让上市公司股票的限制性规定发生变更,本人将按照变更后的规定履行股份锁定义务。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党涌涛亲属、一致行动人党晓超的承诺

(1)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以下简称“锁定期”)之内,不转让

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次发行前直接及/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及/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若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年

内进行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的锁定期限

自动延长6个月。在延长锁定期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上述发行价指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上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3)如果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上市公

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亲属)、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转让上市公司股票的限制性规定发生变更,本人将按照变更后的规定履行股份锁定义务。上述锁定期届满后,相关股份转让和交易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此外,本人作为公司董事还承诺:于前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担任公司董事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1)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

(2)自本人离职之日起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3)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

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本人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前述承诺。如果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转让上市公司股票的限制性规定发生变更,本人将按照变更后的规定履行股份锁定义务。

3、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党涌涛亲属及一致行动人黄立刚、杜旭林的

承诺

(1)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以下简称“锁定期”)之内,不转让

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次发行前直接及/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及/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若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年

内进行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向不特定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在延长锁定期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向不特定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上述发行价指公司向不特定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上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3)如果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上市公

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亲属)、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转让上市公司股票的限制性规定发生变更,本人将按照变更后的规定履行股份锁定义务。上述锁定期届满后,相关股份转让和交易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4、其他直接及/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1)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以下简称“锁定期”)之内,不转让

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次发行前直接及/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及/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若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年

内进行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向不特定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在延长锁定期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向不特定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上述发行价指公司向不特定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上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3)于前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

本人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①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

②自本人离职之日起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③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本人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前述承诺。如果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转让上市公司股票的限制性规定发生变更,本人将按照变更后的规定履行股份锁定义务。上述锁定期届满后,相关股份转让和交易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5、其他股东田胜利的承诺

(1)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以下简称“锁定期”)之内,不转让

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次发行前直接及/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及/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于前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

本人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①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

②自本人离职之日起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③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本人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前述承诺。如果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转让上市公司股票的限制性规定发生变更,本人将按照变更后的规定履行股份锁定义务。上述锁定期届满后,相关股份转让和交易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执行。

(二)关于稳定股价的相关承诺

1、公司的承诺

为保持内蒙古骑士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后股价稳定,本公司将严格实施《内蒙古骑士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预案》。若本公司新聘任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下同)、高级管理人员的,本公司将要求该等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本公司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关于上市后稳定股价的承诺。本公司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就本次发行上市所做的关于上市后稳定股价的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本公司若违反相关承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因未履行相关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若因违反上述承诺而被司法机关和/或行政机关作出相应裁判、决定,本公司将严格依法执行该等裁判、决定。

2、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

相关承诺

为保持内蒙古骑士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后股价稳定,本人将严格遵守《内蒙古骑士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预案》。本人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就本次发行上市所做的关于上市后稳定股价的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若本人违反相关承诺,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承诺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公司获得薪酬、津贴及领取股东分红(如有),同时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承诺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若因违反上述承诺而被司法机关和/或行政机关作出相应裁判、决定,本人将严格依法执行该等裁判、决定。

(三)公司关于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股份回购和股份买

回的措施和承诺

如因公司招股说明书被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采取如下措施依法回购向不特定投资者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1、若在投资者缴纳本次发行的股票申购款后至股票尚未上市交易前的时间

段内发生上述情况,对于向不特定投资者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本公司将按照投资者所缴纳的股票申购款加计该期间内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对已缴纳股票申购款的投资者进行退款。

2、在本公司向不特定投资者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交易后发生上述情况,本

公司将依法回购向不特定投资者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为发行价格加算同期银行存款利息(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回购的股份包括向不特定投资者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及其派生股份,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上述回购实施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如因公司招股说明书被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后,本公司将本着主动沟通、尽快赔偿、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和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4、本公司承诺在按照上述安排实施退款、回购及赔偿的同时,将积极促使

本公司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主体按照其相关承诺履行退款、购回及赔偿等相关义务。

(四)关于填补即期回报被摊薄的措施的承诺

1、公司的承诺

(1)公司将持续加大技术研发力度,提升核心技术能力,不断优化产品结

构,从而全面提升公司竞争能力和盈利能力;

(2)加强内部控制,提高经营效率,努力降低营业成本,进一步提升公司

管理水平和盈利能力;

(3)加强募集资金管理,保证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募集

资金使用和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进行使用管理,同时合理安排募集资金投入过程中的时间进度安排,将短期闲置的资金用作补充营运资金,提高该部分资金的使用效率,节约财务费用,从而进一步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

(4)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公司发展战

略,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和经济效益。随着募投逐步进入稳定回报期,公司的盈利能力和经营业绩将会显著提升。公司将尽量加快募投项目进度,尽量缩短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收益实现的时间,从而在未来达产后可以增加股东的分红回报;

(5)重视对股东的回报,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已在本次发行后适用

的公司章程中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了详细规定,公司将严格按照本次发行后适用的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利润分配,优先采用现金分红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公司将保证或尽最大努力促使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的切实履行,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如未能履行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且无正当、合理的理由,公司及相关承诺主体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作出解释并致歉,违反承诺给股东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补偿责任。本公司制定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未来利润作出保证。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党涌涛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填补即期回报被摊薄的措施的承诺:

(1)本人不得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得侵占公司利益;

(2)督促公司切实履行填补回报措施;

(3)如果本人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

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违反承诺给公司

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4)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

述承诺,本人同意按照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2、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1)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取其他

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由董事会或者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

情况相挂钩。

(5)如果公司拟实施股权激励,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

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相挂钩。

(6)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

述承诺,本人同意按照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承担相关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承担解释、道歉等责任;若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党涌涛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1、本人目前除持有公司的股份外,未直接或间接投资其它与公司及其控股

子公司相同、类似或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组织,亦未直接或间接从事其它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相同、类似的经营活动;

2、本人未来将不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包括与他人合作直接或间接

从事)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相同、类似或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任何业务,亦不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任何业务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相同、类似或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组织;

3、当本人及本人可控制的企业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之间存在竞争性同类

业务时,本人及本人可控制的企业自愿放弃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存在竞争的业务;

4、本人及本人可控制的企业不向其他在业务上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相同、

类似或构成竞争的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组织或个人提供资金、管理、技术或提供销售渠道、客户信息等支持;

5、上述承诺在本人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有效,如违反上

述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给公司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六)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1、公司的承诺

公司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将尽量减少关联交易,使关联交易的数量和对经营成果的影响降至最小程度。《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和《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对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和程序,以及股东大会关联股东及董事会关联董事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均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公司将严格遵照执行。对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公司将严格执行《公司章程》和《关联交易决策制度》中规定的回避制度、决策权限、决策程序、信息披露制度,并在实际工作中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以确保关联交易的公开、公允、合理,避免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

2、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1)除已经向中介机构披露的情形外,本人控制的企业与公司不存在其他

重大关联交易;

(2)本人不会实施影响公司的独立性的行为,并将保持公司在资产、人员、

财务、业务和机构等方面的独立性;

(3)本人将尽量避免与公司之间产生关联交易事项,对于不可避免发生的

关联业务往来或交易,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将按照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

(4)本人将严格遵守公司章程中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回避规定,所涉及的

关联交易均将按照公司关联交易决策程序进行,并将履行合法程序,及时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信息披露;

(5)本人保证不会利用关联交易转移公司的利润,不会通过影响公司的经

营决策来损害胜利监理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6)如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承诺人违反已作出的承诺的,则采取或接受以

下措施:①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②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③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④如该违反的承诺属可以继续履行的,将继续履行该承诺;⑤其他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七)关于对发行申请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承诺

1、公司的承诺

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的招股说明书等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发行人将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如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等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本人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八)公司关于就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事宜出具相关承诺

及相应约束措施

本公司保证将严格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如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本公司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

直至新的约束措施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履行完毕:(1)如果本公司未履行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以及未履行承诺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如果因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3)本公司将对出现该等未履行承诺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采取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等措施(如该等人员在本公司领薪)。(4)本公司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就本次发行上市所做的所有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本公司将要求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本公司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若因未履行相关承诺而被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作出相应裁决、决定,本公司将严格依法执行该等裁决、决定。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1)及时、充分披露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2)向本公司的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关于未能履行招股说明书承诺的约束措施

1、本人保证将严格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并承诺严格遵守下列

约束措施:(1)如果本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以及未履行承诺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如果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3)如果出现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且应当承担个人责任的情形,本人自愿接受发行人对本人采取的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等措施。

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

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1)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2)向发行人的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3)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公司所有,并将在获得收入的5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若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十)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党涌涛关于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事项的承诺

1、如应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要求或决定,骑士乳业及下属子公司需要为员工

补缴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或公司因未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而承担任何罚款或损失,本人愿承担应补缴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和由此产生的滞纳金、罚款等费用,保证骑士乳业不会因此遭受损失。

2、本人将通过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职责,保证和促使骑士乳业及下属

子公司依法遵守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为其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规定的承诺函的义务。

(十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党涌涛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

规定的承诺本人不存在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股份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情形;本人及控制下的企业将不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股份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且将严格遵守关于股份公司法人治理的有关规定,避免与股份公司及其子公司发生除正常业务外的一切资金往来。

(十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党涌涛保持发行人独立的承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党涌涛承诺保持发行人人员、资产、财务、机构、业务方面的独立。

(十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党涌涛关于违法建筑、临时建筑事项的承诺

如公司(包括公司之子公司)在未来因违法建筑、临时建筑事项而导致一切行政处罚,本人愿代为承担相应的罚款费用,保证公司不会因此遭受损失。

(十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党涌涛关于违规票据事宜的承诺

若因公司(包含公司之子公司)签发或流转不符合《票据法》以及《贷款通则》相关规定的融资性票据致使公司及其子公司遭受任何责任或处罚,以及给公司及其子公司造成任何损失的,均由本人承担全部责任。

(十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党涌涛关于取水许可证事项的承诺

若因骑士乳业子公司包头市骑士农牧业有限责任公司、达拉特旗裕祥农牧业有限责任公司、包头市兴甜农牧业有限责任公司、呼和浩特市骑士聚甜农牧业有限责任公司未及时办理取水许可证而导致的一切行政处罚,本人愿代为承担相应的罚款费用,保证公司不会因此遭受损失。

(十六)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党涌涛关于促成发行人对子公司敕勒川糖业少

数股权收购的承诺

本人党涌涛作为内蒙古骑士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骑士乳业”)之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在本人职权范围内全力促成骑士乳业实现对子公司内蒙古敕勒川糖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敕勒川糖业”)25%少数股权的收购。如因骑士乳业未能实现对敕勒川糖业前述股权的收购而导致骑士乳业公司利益受到任何损害的,本人将承担全部经济赔偿责任,保证骑士乳业利益不受损失。

(十七)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

及中介机构关于保证不影响和干扰审核的承诺函

1、遵守发行上市审核有关沟通、接待接触、回避等相关规定,不私下与审

核人员、监管人员以及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委员、并购重组委委员、行业咨询委委员等进行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接触;认为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关系或情形时,及时按相关规定和流程提出回避申请。

2、不组织、指使或参与以下列方式向审核人员、监管人员、北京证券交易

所上市委委员、并购重组委委员、行业咨询委委员或者其他利益关系人输送不正当利益:(1)以各种名义赠送或提供资金、礼品、房产、汽车、有价证券、股权等财物,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代持等便利;(2)提供旅游、宴请、娱乐健身、工作安排等利益,或者提供就业、就医、入学、承担差旅费等便利;(3)安排显著偏离公允价格的结构化、高收益、保本理财产品等交易;(4)直接或者间接提供内幕信息、未公开信息、商业秘密和客户信息,明示或者暗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5)其他输送不正当利益的情形。

3、不组织、指使或参与打探审核未公开信息,不请托说情、干扰审核工作。

4、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有关保密的规定,不泄露

审核过程中知悉的内幕信息、未公开信息、商业秘密和国家秘密,不利用上述信息为本人或他人直接或间接谋取不正当利益。

如违反上述承诺,承诺人自愿接受北京证券交易所依据其业务规则采取的终止审核、公开谴责、一定期限内暂不接受申请文件、公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措施。承诺人相关行为违反法律法规的,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十八)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党涌涛关于因违法违

规事项自愿限售股票的承诺

1、自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若公司发生资金占用、违规担保、虚假

陈述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本人承诺自前述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违规行为发现后6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并按照北交所相关要求办理自愿限售手续;

2、自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若本人发生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虚假

陈述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自前述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违规行为发现后12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并按照北交所相关要求办理自愿限售手续。

二、保荐机构及证券服务机构关于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责任的声

(一)对《招股说明书》作出声明

1、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声明

“本公司已对招股说明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本次发行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重光律师事务所声明

“本所及经办律师已阅读招股说明书,确认招股说明书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无矛盾之处。本所及经办律师对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本次发行的审计机构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声明

“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招股说明书,确认招股说明书与本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盈利预测审核报告(如有)、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如有)及经本所鉴证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等无矛盾之处。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审计报告、盈利预测审核报告(如有)、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如有)及经本所鉴证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关于申请电子文件与预留原件一致的承诺

1、发行人内蒙古骑士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声明

“本公司报送的《内蒙古骑士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申请文件》的电子文件与预留原件一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声明

“本公司报送的《内蒙古骑士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申请文件》的电子文件与预留原件一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三)关于发行申请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承诺

1、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声明

“本保荐机构对本保荐机构为内蒙古骑士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制作、出具的发行申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本次发行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重光律师事务所声明

“本所对本所为内蒙古骑士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制作、出具的发行申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3、本次发行的审计机构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声明

“本所对本所为内蒙古骑士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制作、出具的发行申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三、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初期风险及特别风险提示

(一)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

本次发行价格5.00元/股,本次发行价格未超过本次申请公开发行前六个月内最近20个有成交的交易日的平均收盘价及本次申请公开发行前一年内历次股票发行价格的1倍,但仍存在未来发行人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提请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审慎研判发行定价的合理性,理性做出投资。

(二)交易风险

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试行)》的规定,公司在北交所上市交易首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30%,股价波动幅度较大,存在较高的交易风险。

(三)股票异常波动风险

公司股票上市后,除经营和财务状况之外,公司的股票价格还将受到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行业状况、资本市场走势、市场心理和各类重大突发事件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投资者在考虑投资公司股票时,应预计到前述各类因素可能带来的投资风险,并做出审慎判断,提请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

(四)特别风险提示

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公司招股说明书“第三节 风险因素”的全部内容,并应特别关注下列风险因素:

1、奶牛疫病风险

公司目前主要经营业务包括奶牛养殖业务。报告期各期末,公司生产性生物资产账面价值分别为13,046.89万元、21,275.01万元和30,810.47万元,占各期末非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为16.30%、19.93%和24.13%。公司生产性生物资产系公司生产生鲜乳的成母牛。奶牛易发生肢蹄病、口蹄疫、流感、乳房炎、子宫炎等多种疫病,这些疫病的爆发将严重影响牛奶的产量和质量,甚至可能导致奶牛大量死亡或被宰杀。若公司周边地区或自身奶牛发生疫病,公司的原料奶产量就会大幅下降;同时,消费者可能会担心原料奶、乳制品的质量问题,而减少采购或消费,直接影响公司原料奶的销售数量,给公司带来不利影响。

2、奶源供给风险

公司乳业板块乳制品生产的重要原材料为生鲜乳,除自有牧场供给部分生鲜乳外,公司大部分原料奶依靠外购。发行人外购生鲜乳供应商根据是否需要按约定保证发行人供应可分为自控奶站及外调奶站,报告期内,发行人向外调奶站采购占比分别为38.87%、45.49%、40.97%。发行人外购生鲜乳供应商的采购渠道可分为大型合作牧场、专业合作社和生鲜乳贸易商,2020年外购生鲜乳供应商全部为大型合作牧场和专业合作社,2021年起外购生鲜乳供应商新增了

生鲜乳贸易商。如果乳企对原料奶的需求超过原料奶的有效供应量较多,公司将面临奶源掌控程度进一步下降带来的原材料供应不足、采购价格大幅上涨的风险,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的稳定性及盈利能力造成不利影响。

3、甜菜供给风险

公司糖业板块的原材料主要来自于自有农场种植甜菜,但仍有一部分源自订单户种植甜菜。根据中国糖业协会统计及预测,2019/20榨季-2022/23榨季我国甜菜糖料种植面积分别为21.5万公顷、26.2万公顷、14.1万公顷、19.9万公顷。甜菜糖料种植面积如果受到其他高收益农作物的持续挤占,糖料种植面积大量减少,或土地租赁、农药、化肥、农机作业费用等甜菜种植成本持续上升,甜菜糖料收购价格将大幅上涨,公司原料供应的稳定性将受到不利影响,给公司经营带来风险。

4、糖价格波动风险

白糖是食品工业的重要原料,作为大宗商品,国家政策、经济周期、种植面积、气候状况、市场投机等因素都可能对白糖的市场价格产生较大影响。巴西是重要的白糖生产国及糖料甘蔗种植大国,而糖料甘蔗是乙醇汽油的原材料,在国际油价出现大幅下跌时,巴西的乙醇汽油行业受到打击,甘蔗将转为生产白糖,故国际油价与糖价周期具有一定关联。我国食糖市场具有明显的周期波动规律:价格上涨-生产扩张-过剩-生产收缩。自1992年国家放开食糖市场后已经发生过数次周期性波动,产生严重的供求危机,经历了数次价格大幅波动。糖价波动太大,会导致公司经营业绩不稳定,如糖价持续低迷,将对公司的业绩造成负面影响。

5、业绩波动风险

报告期各期,发行人营业收入分别为70,745.62万元、87,638.53万元和94,775.01万元,保持持续增长,但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2,288.15万元、5,572.72万元、7,162.39万元,呈现较大幅度的波动。公司主营业务涉及农业、牧业、乳业、糖业四个板块,报告期公司盈利主要来源于牧业、乳业及糖业,净利润波动较大主要系糖业板块毛利波动较大所致。未来如果宏观经济、行业发展、下游市场需求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公司未能持续推出具有市场竞

争力的新产品、未能有效开拓新客户或重要客户合作关系发生变化等不确定因素导致公司产品销售及盈利情况出现大幅波动,可能会对公司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公司可能面临业绩增长无法维持、经营业绩大幅波动或下滑的风险。发行人目前所属行业的国家政策、经营模式、公司营销及管理状况均未发生较大变化,若未来行业竞争加剧、经营成本上升、企业快速扩张导致成本费用支出加大等,发行人上市当年经营业绩可能出现下降的风险。

6、毛利率波动风险

报告期各期,发行人整体毛利率分别为15.38%、20.46%及21.37%,报告期内毛利率波动主要由糖业板块引起。糖业板块各期毛利率为4.73%、13.90%和

8.15%,主要受报告期内糖价波动、甜菜成本等因素影响。若未来产业政策、行

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原材料价格及人力成本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发行人毛利率可能发生下滑,对发行人盈利能力造成不利影响。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2023年9月13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做出《关于同意内蒙古骑士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142号),主要内容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

发行承销方案实施。

三、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四、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

应及时报告北京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北京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意见及其主要内容

2023年10月10日,北京证券交易所出具《关于同意内蒙古骑士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函》(北证函〔2023〕470号),主要内容如下:

“根据你公司的申请,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或北交所)同意你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股票简称为“骑士乳业”,股票代码为“832786”。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你公司应按照本所规定和程序办理股票在北交所上市的手续;

二、你公司应做好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关《公司法》《证券

法》等法律法规,《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业务规则的培训工作,切实履行上市公司义务,确保持续规范运作;

三、你公司应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及本所各项业务规则,配

合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工作,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切实维护

投资者合法权益。”

三、公司股票上市的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北京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时间:2023年10月13日

(三)证券简称:骑士乳业

(四)证券代码:832786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209,053,000股(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

216,893,500股(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52,270,000股(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

60,110,500股(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87,714,220股(超额

配售选择权行使前);87,714,220股(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121,338,780股(超

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129,179,280股(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九)战略投资者在本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7,839,500股

(不含延期交付部分股票数量);7,840,500股(延期交付部分股票数量)

(十)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

(十一)保荐机构: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十二)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

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之“一、重要承诺”及“第三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之“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相关内容。

(十三)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一节 重要

声明与提示”之“一、重要承诺”及“第三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之“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相关内容。

四、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一)选择的具体标准

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第2.1.3条,发行人选择第一套标准中的第(二)项指标,即预计市值不低于2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2,500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8%。

(二)符合相关条件的说明

公司本次发行价格为5.00元/股,公司发行前股本为156,783,000.股,发行后股本为209,053,000股(未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的情况下),公司发行后市值约为10.45亿元,不低于2亿元。

2022年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孰低为6,831.93万元,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孰低计算)为13.98%,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第2.1.3条的要求。

综上所述,发行人满足在招股说明书中明确选择的市值标准和财务指标标准,即《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第2.1.3条第一套指标规定的上市条件。

第三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内蒙古骑士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文名称
英文名称

Inner Mongolia CHEVALESE DairyGroup Co.,Ltd.

156,783,000.00元

发行前注册资本
法定代表人

党涌涛

2007年5月22日

有限公司成立时间
股份公司成立时间

2007年5月22日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九原区建华南路1号天福广场2号楼B座22层

住所
经营范围

许可经营项目:乳制品、乳粉(全脂乳粉、调制乳粉、其他乳制品(干酪)、液体乳、冷冻饮品、食糖、糖类产品及附属产品的生产及销售;原糖提炼、加工、销售;食品销售、食品用塑料容器的加工;种植、养殖;农产品收购、加工、销售,生鲜乳购销;农业机械销售、租赁、作业服务;甜菜种籽、化肥销售;普通货运;总部管理、营销策划、技术服务、租赁管理;进出口贸易;商务信息咨询,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社会经济咨询(不含限制类项目),供应链管理服务,财税咨询服务,经济信息咨询,对外投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牧草、玉米和甜菜种植、奶牛集约化养殖和有机生鲜乳供销、乳制品及含乳饮料的生产与销售以及白砂糖及其副产品的生产与销售。

主营业务
所属行业

畜牧业(A03)

014060

邮政编码
电话

0472-4601087

0472-4601385

传真
互联网网址

http://www.qishiruye.com

2816899591@qq.com

电子邮箱
信息披露部门

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陈勇

信息披露联系人
信息披露联系人电话

0472-4601087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一)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本次发行前,党涌涛直接持有公司34.70%股份,为公司第一大股东。除直接持有公司上述股份以外,公司股东党晓超为党涌涛之女,黄立刚、杜旭林分

别为党涌涛之妹党春艳、党丽的配偶,根据《上市规则》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规定,基于上述亲属关系,党晓超、黄立刚、杜旭林与党涌涛存在法定一致行动关系。

党涌涛与党晓超、黄立刚、杜旭林于2022年4月22日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书》,主要约定内容:1、乙方(即党晓超、黄立刚、杜旭林)根据《内蒙古骑士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行使会议召集权、董事提名权、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时,及在对需要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所有事项的进行表决时,若甲乙双方就特定事件难以达成一致意见时,以甲方的意见为各方最终意见,乙方均与甲方采取一致行动;2、乙方中担任董事的各方在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董事权利时,及在对需要董事会审议批准的所有事项进行表决时,若甲乙双方就特定事件难以达成一致意见时,以甲方的意见为各方最终意见,乙方中担任董事的各方均与甲方采取一致行动;3、双方承诺,双方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数量或比例的变化(除因转让等原因导致丧失股东身份)不影响双方在一致行动期限内遵守本协议全部约定。4、声明、保证和承诺:(1)协议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订立和履行本协议,本协议对协议双方具有合法、有效的约束力。(2)协议双方对因采取一致行动而涉及的文件资料、商业秘密及其可能得知的协议他方的商业秘密负有合理的保密义务。(3)协议双方在本协议中承担的义务是合法有效的,其履行不会与其承担的其他合同义务冲突,也不会违反任何法律。各项声明、保证和承诺是根据本协议签署日存在的情况而做出的,协议双方声明,其在本协议中的所有声明和承诺均不可撤销。5、特别约定:(1)一致行动的期限为:5年,自2022年04月22日起至2027年04月21日止。(2)一致行动关系不得为协议的任何一方单方解除或撤销;协议所述与一致行动关系相关的所有条款均为不可撤销条款。6、违约责任:由于任何一方的违约,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由违约方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出现多方违约,则根据双方过错,由双方分别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7、争议解决方式: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协议双方均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法解决;但如果该项争议在任何一方提出友好协商之后仍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双方可通过诉讼方式解决。8、其他:(1)本协议中未尽事宜或出现与本协议相关的其他事宜时,由

协议双方协商解决并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一式五份,协议报公司备案一份,其余各方各执一份。(3)本协议

经各方签字后生效。

本次发行前,党晓超、黄立刚、杜旭林分别持有公司0.19%、3.83%及3.10%股份。通过上述一致行动关系,党涌涛合计控制发行人41.82%股份的表决权。

党涌涛为公司创始人,自公司成立以来历任公司执行董事、董事长、总经理,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产生重大影响。自报告期初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党涌涛一直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虽然持有股份的比例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因此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党涌涛先生,身份证号码:150202197110******,1971年10月出生,男,中国国籍,大专学历,食品工程专业,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92年9月至2002年10月在包头奶酪厂工作,任车间主任;2002年11月至2007年5月任包头骑士总经理,2007年5月至今任骑士乳业董事长,2017年12月至今任骑士乳业总经理。

2018年1月22日,党涌涛与田胜利、乔世荣、薛虎、陈勇、黄立刚、杜旭林、潘玉玺、高智利、王喜临、党永峰、菅海军等12人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根据协议第五条,各方约定一致行动的期限为3年,自2018年1月22日起至2021年1月22日止。由于该《一致行动协议》约定的一致行动期限临近到期之前,由于各方基于各自的考虑,未对是否续签《一致行动协议》以延长其效力达成一致意向,故在平等自愿、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各方均认可该协议于2021年1月22日到期后不再续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期限,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期限的除外。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满时失效”。综上,由于上述《一致行动协议》约定了终止期限,且协议签订各方对《一致行动协议》到期后续签事宜未达成一致意向,故该《一致行动协议》在各方约定的终止期限到期后自然终止并失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不存在被提前终止或解除的情形。

本次发行后,党涌涛仍为公司第一大股东,且通过与党晓超、黄立刚、杜旭林的一致行动关系,合计可以控制的有发行人表决权股份比例为31.36%(未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30.23%(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党涌涛同时担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能够对公司的战略决策、人事任免、经营管理产生重大影响,系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本次发行前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

(二)本次发行后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

1、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

2、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后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发行人股票情况

姓名持股方式持股数量(股)职务任职期间

党涌涛

直接持股 54,405,060

董事长、总经理

董事:

2023

29

日至

5

日;

总经理:

5

日至

2026

30

乔世荣

直接持股 11,000,000 董事 2023年5月29日至2026年5月29日高智利

直接持股 4,107,000

董事、副

总经理

董事:

2023

29

日至

5

日;

副总经理:

5

日至

2026

30

薛虎 直接持股 8,000,000 副总经理 2023年5月30日至2026年5月30日陈勇 直接持股5,580,000

董事、董事会秘书

董事:

2023

5

日至

2026

29

日;

董事会秘书:

2023

30

日至

5

王喜临

直接持股 3,042,000

董事、财务负责人

董事:

2023

29

日至

5

日;

总经理:

5

日至

2026

30

菅海军

直接持股 3,000,000

职工代表

监事

2023年5月29日至2026年5月29日

四、员工持股计划的人员构成、限售安排等内容

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未设立员工持股计划。

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股东名称本次发行前

(

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

)

(

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

)

限售期限备注

(

)

(%)

占比数量

(

)

占比

(%)

(

)

(%)

占比
一、限售流通股

党涌涛 54,405,060 34.7009 54,405,060 26.0245 54,405,060 25.0838 上市后12个月田胜利 13,207,250 8.4239 13,207,250 6.3177 13,207,250 6.0893 上市后12个月乔世荣11,000,000 7.0161 11,000,000 5.2618 11,000,000 5.0716上市后12个月

薛虎 8,000,000 5.1026 8,000,000 3.826 8,000,000 3.6884 上市后12个月黄立刚6,000,000 3.8269 6,000,000 2.8701 6,000,000 2.7663上市后12个月

陈勇 5,580,000 3.5591 5,580,000 2.6692 5,580,000 2.5727 上市后12个月杜旭林4,854,000 3.0960 4,854,000 2.3219 4,854,000 2.2380上市后12个月

高智利 4,107,000 2.6195 4,107,000 1.9646 4,107,000 1.8936 上市后12个月王喜临 3,042,000 1.9403 3,042,000 1.4551 3,042,000 1.4025 上市后12个月菅海军3,000,000 1.9135 3,000,000 1.4350 3,000,000 1.3832上市后12个月

党晓超 303,970 0.1939 303,970 0.1454 303,970 0.1401 上市后12个月包头国运国有资本投资有限公司0 0.00 1,600,000 0.7654 3,200,000 1.4754上市后6个月

海南起稷资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0 0.00 1,200,000 0.5740 2,400,000 1.1065 上市后6个月贵山私募基金管理(苏州)有限公司(贵山玖贵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0 0.00 1,000,000 0.4783 2,000,000 0.9221 上市后6个月上海同盛永盈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0 0.00 1,000,000 0.4783 2,000,000 0.9221 上市后6个月达拉特旗珂浩政兴商贸有限公司0 0.00 840,000 0.4018 1,680,000 0.7746上市后6个月

包头北辰饲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 0.00 800,000 0.3827 1,600,000 0.7377 上市后6个月北京爱格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0 0.00 800,000 0.3827 1,600,000 0.7377上市后6个月

股东名称本次发行前

(

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

)

(

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

)

限售期限备注

(

)

(%)

占比数量

(

)

占比

(%)

(

)

(%)内蒙古敕勒川现代农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0 0.00

599,500 0.2868 1,200,000 0.5533上市后6个月

占比小计

113,499,280 72.3927 121,338,780 58.0421 129,179,280 59.5589 --

小计
二、无限售流通股

43,283,720 27.6073 87,714,220 41.9579 87,714,220 40.4411 --

小计
合计

156,783,000 100.00 209,053,000 100.00 216,893,500 100.00 --注:本次发行后股本结构(未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未考虑战略投资者延期交付部分股票数量;本次发行后股本结构(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将全部战略投资者认购部分考虑在内,包括延期交付部分股票数量。

六、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一)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

序号股东名称
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限售期限
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

党涌涛

54,405,06026.0245%

上市后12个月

田胜利

6.3177%

13,207,250

上市后12个月3 乔世荣

5.2618%

11,000,000

上市后12个月

薛虎

3.8268%

8,000,000

上市后12个月

黄立刚

2.8701%

6,000,000

上市后12个月6 陈勇

2.6692%

5,580,000

上市后12个月

杜旭林

2.3219%

4,854,000

上市后12个月

高智利

1.9646%

4,107,000

上市后12个月9 郭秀花

1.6049%

3,355,000

--

潘玉玺

1.5873%

3,318,249

--

合计113,826,559

54.4487%

(二)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后

序号

序号股东名称
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限售期限
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

党涌涛54,405,060 25.0838%上市后12个月2 田胜利 13,207,250 6.0893% 上市后12个月3 乔世荣 11,000,000 5.0716% 上市后12个月

薛虎8,000,000 3.6884%上市后12个月5 黄立刚 6,000,000 2.7663% 上市后12个月

陈勇5,580,000 2.5727%上市后12个月7 杜旭林 4,854,000 2.2380% 上市后12个月

高智利4,107,000 1.8936%上市后12个月9 郭秀花 3,355,000 1.5468% --

潘玉玺3,318,249 1.5299% --

113,826,559 52.4804%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况

(一)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数量:5,227.00万股(不含超额配售选择权);

6,011.05万股(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后)

(二)发行价格及对应市盈率

本次发行价格为5元/股,此价格对应的市盈率为:

1、11.47倍(每股收益按照2022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

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10.94倍(每股收益按照2022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

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3、15.30倍(每股收益按照2022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

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未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时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4、14.59倍(每股收益按照2022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

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未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时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5、15.87倍(每股收益按照2022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

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时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6、15.14倍(每股收益按照2022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

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时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三)发行后每股收益

发行后基本每股收益以2022年度经审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

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前的发行后基本每股收益为0.33元/股,若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则发行后基本每股收益为0.31元/股。

(四)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发行后每股净资产按本次发行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其中发行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按经审计的截至2022年12月31日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和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之和计算;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前的发行后每股净资产3.44元/股,若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则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3.47元/股。

(五)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发行人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61,350,000.00元。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出具《内蒙古骑士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天职业字[2023]47105号),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61,350,000.00元,扣除本次发行费用人民币37,941,080.35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23,408,919.65元。经审验,截止2023年9月28日,贵公司已收到上述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223,408,919.65元,其中增加股本人民币52,270,000.00元,增加资本公积人民币171,138,919.65元。

(六)发行费用(不含税)总额及明细构成

本次发行费用总额为37,941,080.35元(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之前);41,870,890.39元(若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其中:

1、保荐承销费用:26,135,000.00元(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

30,055,250.00元(若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

2、审计及验资费用:7,169,811.32元;

3、律师费:4,339,622.64元;

4、发行手续费及其他:296,646.39元(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

306,206.43元(若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

注:上述发行费用均不含增值税金额,最终发行费用可能由于最终发行结

果而有所调整。

(七)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223,408,919.65元(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258,681,609.61元(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后)。

二、超额配售选择权情况

国融证券已按本次发行价格于2023年9月26日(T日)向网上投资者超额配售784.05万股,占初始发行股份数量的15%,占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发行股份数量的13.04%;同时网上发行数量扩大至4,443.05万股,占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发行股份数量的85.00%,占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发行股份数量的73.91%。

若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则发行总股数将扩大至6,011.05万股,发行后总股本扩大至21,689.35万股,发行总股数占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发行后总股本的27.71%。

第五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发行人(甲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分别与国融证券(丙方)和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乙方)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对发行人、保荐机构及开户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序号开户银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募集资金专户用途

1 中国银行包头市青年路支行 150881259142 骑士乳业奶牛养殖项目

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150881259142(开户行为中国银行包头市青年路支行),截至2023年9月28日,专户余额为23,804.518868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骑士乳业奶牛养殖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试行)》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检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何庆桥、沈劼可以随时到乙方査询、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査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査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第五个工作日当天)向甲方及丙方出具真实、准确、

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将扫描件发送丙方,并于每年1月5日之前向丙方寄送上年度完整的纸质版对账单。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如遇乙方对账系统故障,乙方将于对账系统维护完毕后第一时间向甲方及丙方提供对账单。

六、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

的,应当于更换前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査专

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

及时向北京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

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一、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北京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监会内蒙古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二、其他事项

公司招股说明书披露的事项,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未发生重大变化。具体如下:

1、本公司的财务状况正常,报表项目无异常变化。

2、本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等没有发生重大媒体质疑、重大违法

违规行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情形尚未消除等情形。

3、本公司没有发生涉及主要资产、核心技术等的诉讼仲裁,或者主要资产

被查封、扣押等情形。

4、本公司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本公司股份

没有被质押、冻结、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发生其他可能导致控制权变更的权属纠纷。

5、本公司没有发生重大资产置换、债务重组等公司架构变化的情形。

6、没有发生影响本公司经营的法律、政策、市场等方面的重大变化。

7、不存在对本公司经营稳定性、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具有重

大不利影响,或者存在本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等其他情形。

8、本公司没有发生违规对外担保、资金占用或其他权益被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严重损害的情形,或者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9、不存在其他可能影响本公司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相应信息披露要

求,或者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第六节 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保荐机构相关信息

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法定代表人

张智河

何庆桥、沈劼

保荐代表人
项目协办人

谯梁

刘谟锋、罗进杰、莫凡

项目其他成员
联系电话

021-61984008-777

021-50909779

传真
联系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196号世纪汇办公楼二座11层

二、保荐机构推荐意见

国融证券认为发行人符合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条件,已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提交了《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内蒙古骑士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上市保荐书》,推荐意见如下:

保荐机构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发行人内蒙古骑士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其股票具备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同意推荐内蒙古骑士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内蒙古骑士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之签署页)

内蒙古骑士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内蒙古骑士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之签署页)

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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