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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安林业: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0-11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观、公正的判断立场,对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选举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长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董事长的提名、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康鹤先生具备履行公司董事长职责所必须的专业知识和履职能力,未发现其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长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选举康鹤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长,任期自第十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十届董事会届满止。

二、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董事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未发现有存在《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尚未解除的情形;被聘任人员均具备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与能力,且保证在任职期间能够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高级管理人员应履行的职责,此次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方式、审议、表决程序规范合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我们同意聘任赵家悦先生为公司总经理,査桂兵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刘翔晖、邱小明、陈建新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杨延冬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十届董事会届满时止。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陆元昌:

江 斌:

刘雪娇:

2023年10月1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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