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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晨环保: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0-10

证券代码:301273 证券简称:瑞晨环保 公告编号:2023-045

上海瑞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10月10日下午14:30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0月10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0月10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内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上海市杨浦区政立路497号国正中心1号楼3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陈万东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上海瑞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合计为48,984,850股,占上海瑞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71,641,792股的68.374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37,012,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71,641,792股的51.663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3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11,971,9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71,641,792股的16.7108%。

(二)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1,984,8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71,641,792股的2.770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71,641,792股的0.000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3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1,984,4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71,641,792股的2.7700%。

(三)独立董事征集表决权的情况

公司于2023年9月21日披露《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报告书的公告》,公司独立董事陆方先生受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作为征集人,就本次股东大会中审议的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征集时间为2023年9月27日(上午9:00—11:30,下午13:30—17:00)。截至征集时间结束,独立董事陆方先生未收到股东的表决权委托。本次股东大会委托独立董事投票的股东0名,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四)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总表决情况:同意48,984,8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984,8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8,984,8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984,8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8,984,8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总表决情况:同意48,984,8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984,8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审议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张利敏律师、孙晨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见证结论意见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上海瑞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瑞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瑞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0月1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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