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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比中光: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0-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及《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了相关材料后,基于独立判断立场,本着实事求是原则,对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 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

1、经审阅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履历资料,我们认为本次提名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符合《公司法》等有关上市公司董事任职资格的要求,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应的专业知识、职业经历。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不存在《公司法》《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等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且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亦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且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经查询,上述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未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亦未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本次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提名黄源浩先生、肖振中先生、陈彬先生、纪纲先生、周广大先生、江隆业先生、张丁军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将《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提交至公司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

1、经审阅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履历资料,傅愉(Fu Yu)先生、晏磊先生、徐雪妙女士已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陈淡敏女士为会计专业人士,其已出具书面承诺,承诺参加最近一次独立董事资格培训。我们认为本次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及专业经验均能够胜任独立董事的职责要求,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中关于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2、本次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和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程序规范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我们未发现独立董事候选人存在《公司法》等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的情形。经查询,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未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亦未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提名傅愉(Fu Yu)先生、陈淡敏女士、晏磊先生、徐雪妙女士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将《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提交至公司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董事薪酬方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薪酬方案是参考同行业类似岗位薪酬水平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有利于调动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的工作积极性,强化董事勤勉尽责的意识,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时,作为第二届董事会候选人的董事均已回避表决,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第二届董事会董事薪酬方案,并同意将《关于第二届董事会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提交至公司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四、 关于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独

立意见我们认为:

1、根据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2023年10月9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确定的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任职资格,均符合《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和《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条件已成就;

4、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的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核心团队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促进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6、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本次授予相关事项时,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2023年10月9日,并同意以12.25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4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20.50万股。

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傅愉(Fu Yu)、林斌生、刘舒婷、徐雪妙

2023年10月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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