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836717 证券简称:瑞星股份 公告编号:2023-097
河北瑞星燃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本规则经公司2023年10月9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本规则经公司2023年10月9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河北瑞星燃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河北瑞星燃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进一步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公司、投资者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河北瑞星燃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相关人员、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等。
河北瑞星燃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