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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星股份: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河北瑞星燃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0-10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河北瑞星燃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

核查意见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西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河北瑞星燃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瑞星股份”)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等有关规定,对瑞星股份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事项进行了核查,核查意见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2023年5月1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关于同意河北瑞星燃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121号),同意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公司股票于2023年7月3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本次股票发行数量为2,868.00万股,发行价格为5.07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45,407,600.00元,募集资金净额为120,434,920.68元,到账时间为2023年6月21日。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相关规定,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要求,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管理,并与华西证券、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等签订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3年6月25日对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大华验字(2023)第000357号《验资报告》。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根据《河北瑞星燃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招股说明书》,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如下:

序号募投项目项目总投资金额(万元)募集资金使用金额(万元)
1燃气调压设备生产扩建项目19,891.3711,000.00
2研发中心项目5,003.085,000.00
合计24,894.4516,000.00

三、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情况、原因、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情况,公司业务发展和当前的市场需求,为了提高经营效率及募集资金投资效率,加快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公司拟对募投项目“燃气调压设备生产扩建项目”、“研发中心项目”的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进行变更,实施主体由“河北瑞星燃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河北瑞星燃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瑞星久宇燃气设备(成都)有限公司”共同实施;实施地点由“河北省衡水市枣强县中华东街北侧”变更为“河北省衡水市枣强县中华东街北侧”及“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沙渠镇工业大道388号”。除上述变更事项外,其他内容保持不变。

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是依据公司战略发展规划及为满足未来市场需求,有利于公司进一步增强综合竞争力,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及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不构成关联交易。

四、本次事项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情况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3年10月9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批。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2023年10月9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议案》,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是根据战略发展规划及为满足未来市场需求,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河北瑞星燃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相关审批程序合规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监事会同意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

(三)独立董事意见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是根据战略发展规划及为满足未来市场需求,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议案》。

五、保荐机构意见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相关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

综上,保荐机构对于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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