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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鼎科技:《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修改对照表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0-11

本次修改《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条款如下:

序号原条款修改后
1第一条 为规范云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完善公司治理,促进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规范、高效开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云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工作细则。第一条 为规范云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完善公司治理,促进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规范、高效开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云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2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的经营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三)遴选合格的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3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上述职责权限内的事项形成意见或决议后,以书面提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上述职责权限内的事项形成意见或决议后,以书面提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

议决定。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否则不能提名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替代人选。

议决定。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否则不能提名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替代人选。议决定。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除上述条款修改外,《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其他内容不变。

云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3年10月1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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