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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恒新材:关联担保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0-10

证券代码:832469 证券简称:富恒新材 公告编号:2023-108

深圳市富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担保公告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一)关联交易概述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公司因业务发展需要,拟向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金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的银行贷款,授信期限为2年,用途为流动资金贷款。拟向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5,000万元的银行贷款,授信额度期限为1年。授信品种为短期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国内信用证和间接授信额度。拟向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3,000万元的银行贷款,授信额度期限为1年。授信品种为流动资金贷款。具体内容以双方实际签订的借款合同为准。公司股东及公司实际控制人姚秀珠和郑庆良夫妇无偿为公司上述三笔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二)表决和审议情况

公司因业务发展需要,拟向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金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的银行贷款,授信期限为2年,用途为流动资金贷款。拟向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5,000万元的银行贷款,授信额度期限为1年。授信品种为短期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国内信用证和间接授信额度。拟向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3,000万元的银行贷款,授信额度期限为1年。授信品种为流动资金贷款。具体内容以双方实际签订的借款合同为准。公司股东及公司实际控制人姚秀珠和郑庆良夫妇无偿为公司上述三笔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023年10月10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以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2票回避,审议通过《关于关联方无偿为公司向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议案》、《关于关联方无偿为公司向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议案》和《关于关联方无偿为公司向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议案》。

(三)本次关联交易不存在需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1. 自然人

姓名:姚秀珠住所: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西路29号新世界豪园1-10-G目前的职业和职务:董事长、总经理关联关系:与郑庆良为夫妻关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之一

信用情况: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2. 自然人

姓名:郑庆良住所: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西路29号新世界豪园1-10-G目前的职业和职务: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关联关系:与姚秀珠为夫妻关系,公司副董事长、副总经理、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之一

信用情况: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交易的定价政策、定价依据及公允性

(一)定价政策和定价依据

(二)交易定价的公允性

公司为保证流动资金的充裕性向银行贷款,姚秀珠和郑庆良未就三笔贷款提供担保事项收取任何费用。上述关联担保为公司纯受益行为,属于关联方对公司发展的支持行为,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按照市场价格确定,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五、关联交易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因业务发展需要,拟向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金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的银行贷款。拟向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5,000万元的银行贷款。拟向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3,000万元的银行贷款。公司股东及公司实际控制人姚秀珠和郑庆良夫妇无偿为公司上述三笔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上述关联担保是实控人为支持公司发展,促使公司更加便捷获得银行授信,关联方自愿为公司无偿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不会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且不会对其他股东利益造成损害。

六、其他事项

上述关联担保是实控人为支持公司发展,促使公司更加便捷获得银行授信,关联方自愿为公司无偿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不会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且不会对其他股东利益造成损害。

(一)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董事会审议《关于关联方无偿为公司向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议案》、《关于关联方无偿为公司向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议案》和《关于关联方无偿为公司向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议案》事项前,公司已将相关材料递交独立董事审阅,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时,关联方自愿无偿为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不存在定价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独立董事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董事应履行回避表决程序。

(二)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独立董事认为,关联方自愿无偿为公司提供担保,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侵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综上,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关于关联方无偿为公司向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议案》、《关于关联方无偿为公司向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贷款提供连

七、备查文件目录

带责任保证担保的议案》和《关于关联方无偿为公司向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议案》,上述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海通证券认为:公司股东及公司实际控制人姚秀珠和郑庆良夫妇为公司提供担保事项,符合公司经营发展的实际需要,本次担保事项已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已发表了独立意见,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审议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保荐机构对本次关联担保事项无异议。《深圳市富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

深圳市富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10月1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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