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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恒新材: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富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担保事项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0-10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富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担保事项的核查意见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深圳市富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恒新材”或“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公司实际控制人姚秀珠、郑庆良为公司提供担保事项进行了核查,核查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关联担保概述

公司因业务发展需要,拟向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金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的银行贷款。拟向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5,000万元的银行贷款。拟向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3,000万元的银行贷款。公司股东及公司实际控制人姚秀珠和郑庆良夫妇无偿为公司上述三笔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23年10月10日审议通过了《关于关联方无偿为公司向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议案》、《关于关联方无偿为公司向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议案》和《关于关联方无偿为公司向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议案》,并已按照《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由姚秀珠女士、郑庆良先生执行了回避表决,上述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被担保人名称:深圳市富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是否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是被担保人是否提供反担保:否住所:深圳市宝安区燕罗街道罗田社区广田路48-1号A栋办公综合楼101注册地址:深圳市宝安区燕罗街道罗田社区广田路48-1号A栋办公综合楼

注册资本:105,000,000.00元实缴资本:105,000,000.00元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主营业务:改性塑料的研发、生产、销售 和相关技术服务成立日期:1993年4月23日

(二)被担保人信用状况

信用情况:非失信被执行人

(三)财务数据

2023年6月30日资产总额:833,599,262.31元2023年6月30日流动负债总额:298,148,679.51元2023年6月30日净资产:298,516,840.50元2023年6月30日资产负债率:64.19%2023年1-6月营业收入:245,672,083.54元2023年1-6月利润总额:27,798,060.87元2023年1-6月净利润:24,292,137.14元审计情况:否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因业务发展需要,拟向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金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的银行贷款。拟向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

度人民币5,000万元的银行贷款。拟向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3,000万元的银行贷款。公司股东及公司实际控制人姚秀珠和郑庆良夫妇无偿为公司上述三笔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四、董事会意见

本次关联交易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已按照《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姚秀珠女士、郑庆良先生执行了回避表决,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五、独立董事意见

经认真审阅,公司《关于关联方无偿为公司向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议案》、《关于关联方无偿为公司向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议案》和《关于关联方无偿为公司向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议案》,我们认为:本次公司拟向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金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的银行贷款,拟向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5,000万元的银行贷款,拟向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3,000万元的银行贷款,公司股东及公司实际控制人姚秀珠和郑庆良夫妇无偿为公司上述三笔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是为了补充公司生产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降低公司融资成本,优化财务结构,具备必要性和可行性,关联方姚秀珠女士、郑庆良先生对此次向银行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未收取任何费用,是关联方对公司生产经营中流动资金需求提供的无偿支持活动,是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不影响公司独立性,符合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

我们一致同意本议案,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2023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海通证券认为:公司股东及公司实际控制人姚秀珠和郑庆良夫妇为公司提供担保事项,符合公司经营发展的实际需要,本次担保事项已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已发表了独立意见,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审议程序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保荐机构对本次关联担保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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