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编号:2023-011证券代码:400176 证券简称:奇信3 主办券商:华龙证券
江西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3年6月8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3年6月8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本案件的最新进展:收到民事裁决书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新余市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浪平(如适用)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控股股东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江西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雷鸣(如适用)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3、 被告
姓名或名称:叶家豪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原实际控制人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原告新余市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叶家豪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诉讼请求:1.判令第一、二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代偿本金、利息、罚息、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等款项合计91845368.39元,暂计算至2023年5月19日的利息为3025864.53元,暂合计94871232.92元,并支付以本金91845368.3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7%计算自2023年5月20日至全部还清之日止的利息;2.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费用由第一、二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21年3月23日,第一被告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订《最高额融资合同》,约定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向第一被告提供人民币一亿元的最高额融资额度,期限自2021年3月12日至2022年3月12日,并对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和罚息计收复利。原告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范围包括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及实现债权的费用。2022年6月23日,因第一被告未能按期还本付息,由原告履行担保责任代第一被告向银行偿还了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案件受理费等费用共计91845368.39元。2022年6月2日,原告与第二被告签订协议书,约定原告在为本次借款提供担保责任后有权向第二被告追偿全部款项。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判情况(如适用)
限公司新余新钢支行;开户名称: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开户账户:
14331301040001069),逾期未交纳,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原告新余市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已预交的诉讼费用258078元,本院依法予以退回。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判决结果,其对公司经营方面的影响暂时无法准确预计。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判决结果,其对公司财务方面的影响暂时无法准确预计。
(三)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公司将积极妥善处理诉讼,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公司将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的相关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备查文件目录
民事判决书(2023)赣0502民初4014号
江西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