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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瑞新材: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0-10

证券简称:美瑞新材 证券代码:300848

美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Miracll Chemicals Co., Ltd.(烟台开发区长沙大街35号)

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

发行情况报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二〇二三年十月

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声明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全体董事:
王仁鸿刘沪光张 生
任光雷唐 云于元波
张建明
全体监事:
宋红玮孙天岩牟宗波
高级管理人员:
张 生都英涛

美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目 录

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声明 ...... 2

目 录 ...... 3

释 义 ...... 4

第一节 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 5

一、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 ...... 5

二、本次发行基本情况 ...... 7

三、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情况 ...... 9

四、本次发行相关机构 ...... 10

第二节 本次发行前后相关情况对比 ...... 12

一、本次发行前后前十名股东情况对比 ...... 12

第三节 本次发行对公司的影响 ...... 14

一、本次发行对公司股本结构的影响 ...... 14

二、本次发行对公司资产结构的影响 ...... 14

三、本次发行对公司业务结构的影响 ...... 14

四、本次发行对公司治理结构的影响 ...... 14

五、本次发行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科研人员结构的影响 .. 15六、本次发行对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的影响 ...... 15

第四节 中介机构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性意见 ...... 16

一、保荐人(主承销商)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 16

二、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 17

第五节 中介机构声明 ...... 18

保荐人(主承销商)声明 ...... 19

发行人律师声明 ...... 20

审计机构声明 ...... 21

验资机构声明 ...... 22

第六节 备查文件 ...... 23

一、备查文件 ...... 23

二、查阅地点及时间 ...... 23

释 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特别说明,下列词语具有如下涵义:

美瑞新材、发行人、 公司美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美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本次发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美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行为
本报告书、本发行情况报告书《美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
《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
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保荐机构、保荐人、主承销商、海通证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会计师、审计机构、验资机构、和信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发行人律师、长安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
元、万元、亿元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注: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中若出现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形,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第一节 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

(一)本次发行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2022年10月24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暨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未来三年(2022年-2024年度)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同意特定对象免于发出收购要约的议案》《关于提请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等议案。2022年11月11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暨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未来三年(2022年-2024年度)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同意特定对象免于发出收购要约的议案》等议案。

(二)本次发行监管部门审核及注册程序

2023年3月15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出具了《关于美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中心意见告知函》,认为公司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2023年4月23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了《关于同意美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886号),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该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三)募集资金到账及验资情况

2023年9月27日,参与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已将本次发行认购资金汇入主承销商指定账户。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发行认购对象缴付申购款的实收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3年9月27日出具了《验资报告》(上会师报字(2023)第12481号)。根据该报告,截至2023年9月27日11:00止,海通证券已收到美瑞新材本次发行的全部认购缴款共计人民币234,999,998.08元。

2023年9月27日,海通证券将扣除保荐机构承销及保荐费后的上述认购款项的剩余款项划转至发行人指定账户中。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达发行人账户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3年9月27日出具了《验资报告》(和信验字(2023)第000044号)。根据该报告,发行人此次发售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发行数量18,591,772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12.64元,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234,999,998.08元,扣除不含税的发行费用人民币1,684,705.47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33,315,292.61元,其中:计入股本人民币18,591,772.00元,计入资本公积人民币214,723,520.61元。

(四)股份登记和托管情况

发行人本次发行新增股份的登记托管及限售手续将尽快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

二、本次发行基本情况

(一)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发行的股票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二)认购对象及认购方式

本次发行认购对象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仁鸿先生,发行对象以现金方式认购公司本次发行的股份。

王仁鸿先生认购公司本次发行股份的资金来源为自有及自筹资金,不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者直接间接使用发行人及其关联方资金用于本次认购的情形,不存在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向认购对象提供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

截至本发行情况报告书签署之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仁鸿先生所持公司股份已质押5,562万股,占其发行完成后直接与间接合计持股数量的

34.50%,股权质押比例不超过50%,不存在高比例质押的风险,不会对发行人的控制权产生重大影响。

(三)发行价格和定价原则

本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发行价格为19.06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均价的80%(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公司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实施完毕,且权益分派事项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公司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做了相应调整,具体调整如下: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价格由“19.06元/股”调整为“12.64元/股”。

计算过程如下:P1=(P0-D)/(1+N)=(19.06-0.1)/(1+0.5)=12.64元/股。其中,P0为调整前发行价格,D为每股派发现金股利,N为每股送红股或转增股本数,P1为调整后发行价格。

(四)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最终发行数量为18,591,772股,全部由王仁鸿认购。发行数量未超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符合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的相关规定。

(五)募集资金和发行费用

经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资报告》(和信验字(2023)第000044号)审验,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34,999,998.08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1,684,705.47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33,315,292.61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未超过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募集资金总额上限,未超过本次发行方案中规定的本次募集资金上限23,500万元。

(六)限售期

发行对象本次所认购的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本次发行股票的锁定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办理。本次发行结束后至限售期届满,发行对象由于公司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原因增加的公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限售期安排。

发行对象因本次发行取得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该等股份的转让和交易还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七)公司滚存利润分配的安排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新老股东按本次发行完成后各自持有的公司股份比例共享。

(八)上市地点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

三、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情况

(一)发行对象的基本情况

姓名王仁鸿
曾用名
性别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码370205197704******
住所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
是否拥有其他国家和地区居留权

(二)发行对象与发行人关联关系、最近一年重大交易情况及未来交易安排王仁鸿先生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并担任公司董事长。本次发行对象与公司具有关联关系,本次发行构成关联交易。

除在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中披露的交易外,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前十二个月内公司与王仁鸿先生及其关联方不存在其他重大交易情况。

本次发行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之间新增关联交易。对于未来可能发生的交易,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作充分的信息披露。

(三)关于发行对象履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的核查

王仁鸿先生认购公司本次发行股份的资金来源为自有及自筹资金,不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者直接间接使用发行人及其关联方资金用于本次认购的情形,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所规定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备案范围,无需履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私募基金产品备案程序。

(四)关于认购对象适当性的说明

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等相关要求,主承销商须开展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投资者划分为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其中专业投资者又划分为A、B、C类,

普通投资者按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由低到高划分为C1、C2、C3、C4、C5。本次美瑞新材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风险等级界定为R4级,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C4及以上的投资者均可参与认购。

本次发行对象王仁鸿先生已提供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核查资料,主承销商已对发行对象王仁鸿先生提交的适当性管理材料进行了审核。王仁鸿先生被评为C4。该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与本产品风险等级相匹配。

(五)投资者反洗钱核查情况

主承销商已对投资者提供的反洗钱资料进行了核查,投资者王仁鸿先生符合且承诺遵守国家反洗钱相关规定。

(六)关于认购对象资金来源的说明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对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资金来源等情况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根据《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王仁鸿先生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公司关联方,认购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构成关联交易。

王仁鸿先生承诺:“本人承诺参与认购美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发行人”)拟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资金均为本人合法拥有的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该等资金不存在对外募集、代持、信托持股、委托持股、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亦不存在直接或间接使用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发行人其他关联方(不含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主体)资金的情形;亦不存在由发行人或其利益相关方提供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

四、本次发行相关机构

(一)保荐人(主承销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杰

联系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保荐代表人:石冰洁、曾军

项目协办人:张冰洁

电话:021-23219000传真:021-63411627

(二)发行人律师: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李金全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坝河东里18号中检大厦9层、10层经办律师:左笑冰、任广慧、王丹阳电话:010-84185889传真:010-84486100

(三)审计机构: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负责人:王晖联系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文化东路59号盐业大厦7层706室注册会计师:姜峰、于晓言电话:0531-81666228传真:0531-81666227

(四)验资机构: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负责人:王晖联系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文化东路59号盐业大厦7层706室注册会计师:姜峰、于晓言电话:0531-81666228传真:0531-81666227

第二节 本次发行前后相关情况对比

一、本次发行前后前十名股东情况对比

(一)本次发行前,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证券持有人名册,截至2023年9月20日,发行人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姓名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股东类别限售股数量(股)
1王仁鸿116,554,50038.85%境内自然人87,415,875
2张生36,000,00012.00%境内自然人27,000,000
3山东瑞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7,000,0009.00%境内非国有法人-
4山东尚格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8,000,0006.00%境内非国有法人-
5郭少红8,820,0002.94%境内自然人-
6任光雷8,100,0002.70%境内自然人6,075,000
7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华润信托·慎知资产行知集合资金信托计划3,664,0001.22%其他-
8杨锋3,247,6251.08%境内自然人-
9刘盈盈2,292,3000.76%境内自然人-
10海南北恒私募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北恒升私募证券投资基金1,873,4000.62%其他-

(二)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假设以上述持股为基础,不考虑其他情况,本次发行新增股份完成股份登记后,公司前十名股东示意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姓名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股东类别限售股数量(股)
1王仁鸿135,146,27242.42%境内自然人106,007,647
2张生36,000,00011.30%境内自然人27,000,000
3山东瑞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7,000,0008.47%境内非国有法人-
4山东尚格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8,000,0005.65%境内非国有法人-
5郭少红8,820,0002.77%境内自然人-
6任光雷8,100,0002.54%境内自然人6,075,000
7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华润信托·慎知资产行知集合资金信托计划3,664,0001.15%其他-
8杨锋3,247,6251.02%境内自然人-
9刘盈盈2,292,3000.72%境内自然人-
10海南北恒私募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北恒升私募证券投资基金1,873,4000.59%其他-

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后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最终以新增股份登记到账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数据为准

第三节 本次发行对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发行对公司股本结构的影响

股份类别本次发行前本次发行后
股份数量(股)占总股本比例(%)股份数量(股)占总股本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120,490,87540.16139,082,64743.65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179,524,12559.84179,524,12556.35
三、股份总数300,015,000100.00318,606,772100.00

注:本次发行后“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和“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按照截至2023年9月20日股本结构表和本次发行新增股份测算。本次发行后最终股本结构以股份登记完毕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数据为准。

本次发行结束后,王仁鸿先生仍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发行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成后,公司股权分布符合《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二、本次发行对公司资产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资产和净资产将有所增加,公司的资产负债率将有所降低,公司的资金实力将有效提升,增强公司抵御财务风险的能力,有利于降低公司的财务风险。

三、本次发行对公司业务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所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因此,本次发行后,公司的主要业务保持不变,不会对公司目前业务结构产生影响。

四、本次发行对公司治理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前,公司已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了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本次发行后,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本次发行不会对公司现行法人治理结构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将继续加强和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

五、本次发行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科研人员结构的影响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科研人员结构不会因本次发行发生变化。

六、本次发行对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的影响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关系、管理关系均不存在重大变化,本次发行不会增加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之间的同业竞争。本次发行的对象共1名,为王仁鸿先生,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构成关联关系,本次发行构成关联交易。若未来公司因正常的业务经营需要新增与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之间的其他交易,公司将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遵照市场化原则公平、公允、公正地确定交易价格,并履行相应的审批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中介机构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

论性意见

一、保荐人(主承销商)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保荐人(主承销商)海通证券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过程和认购对象的合规性进行了核查,并形成如下结论意见:

(一)关于本次发行定价过程合规性的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主承销商)认为: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过程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符合深交所审核通过的发行方案的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美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886号)和发行人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的要求。

(二)关于本次发行对象选择合规性的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主承销商)认为: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公平、公正,符合发行人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证券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二、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经核查,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已获得必要的内部批准和授权,并已获得深交所的审核及中国证监会注册批复;本次发行对象王仁鸿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股东大会决议规定的条件;本次发行涉及的《股份认购协议》合法有效;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结果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发行人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发行结果合法、有效。

第五节 中介机构声明

(中介机构声明见后附页)

保荐人(主承销商)声明

本保荐人(主承销商)已对本发行情况报告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项目协办人签名:
张冰洁
保荐代表人签名:
石冰洁曾 军
法定代表人签名:
周 杰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发行人律师声明

本所及签字的律师已阅读本发行情况报告书,确认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不存在矛盾。本所及签字的律师对发行人在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中引用的法律意见书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不致因所引用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经办律师:
左笑冰任广慧王丹阳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李金全

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

年 月 日

审计机构声明

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美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确认报告书与本所出具的2020年度、2021年度和2022年度的审计报告(报告号:和信审字(2021)第000042号、和信审字(2022)第000315号、和信审字(2023)第000577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报告号:和信专字(2022)第000071号)及经本所鉴证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等文件不存在矛盾。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美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在报告书中引用的上述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报告书不因引用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经办注册会计师:
姜 峰于晓言
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
王 晖

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年 月 日

验资机构声明

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美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确认报告书与本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和信验字(2023)第000044号)的内容无矛盾之处。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美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在报告书中引用上述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报告书不因引用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经办注册会计师:
姜 峰于晓言
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
王 晖

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年 月 日

第六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注册文件;

2、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发行保荐工作报告和尽职调查报告;

3、发行人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4、保荐人及主承销商出具的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

5、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

6、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7、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查阅地点及时间

(一)发行人:美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烟台开发区长沙大街35号

电话:0535-3979898

传真:0535-3979897

(二)查阅时间

股票交易日:上午9:00~11:30,下午13:00~17:00。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美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之盖章页)

美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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