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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达轴承: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0-10

证券代码:873843 证券简称:万达轴承 主办券商:中信建投

江苏万达特种轴承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

公告编号:2023-083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指引第2号-独立董事》《江苏万达特种轴承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江苏万达特种轴承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规定,作为江苏万达特种轴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谨慎性原则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关于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政策的相关要求,内容及审议程序合法合规,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方案切实可行,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以及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和情形。

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其可行性的议案》的独立意见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政策的相关要求,募集资金的用途符合国家相关的产业政策和公司的发展战略,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内容及审议程序合法合规,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以及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和情形。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全部由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后的新老股东按持股比例共享,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首发上市的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有利于平衡公司现有股东和未来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关于制定<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措施的预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制定的本次发行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措施的预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政策的相关要求,有利于维护投资者权益,内容及审议程序合法合规,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5、《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制定的本次发行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股东分红回报未来三年规划及其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政策的相关要求,充分重视投资者的合理要求和意见,综合考虑了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的持续稳健发展,保证了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内容及审议程序合法合规,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

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6、《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及相关承诺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就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对摊薄即期回报提出了填补措施,公司制定的填补措施及相关承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政策的相关要求,有利于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内容及审议程序合法合规,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7、《关于公司就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有关承诺及相关约束措施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公司对本次发行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相关事项作出承诺并接受相应约束措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政策的相关要求,有利于维护投资者权益,内容及审议程序合法合规,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8、《关于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及相关约束措施的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就本次发行及上市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及相关约束措施,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监管机构的相关要求。上述回购股份和约束措施的制定有利于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9、《关于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

管协议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监管机构的相关要求,有利于规范本次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内容及审议程序合法合规,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以及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和情形。

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10、《关于公司就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事宜聘请中介机构的议案》的独立意见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发行聘请的中介机构具有从事本项目的相关资质,本议案内容及审议程序合法合规,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1、《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事宜的议案》的独立意见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相关事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政策的相关要求,有利于顺利推进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事宜,内容及审议程序合法合规,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2、《关于制定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的<江苏万达特种轴承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制定的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的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政策的相关要求,内容及审议程序合法合规,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3、《关于公司2023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该议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

公司实际情况,综合考虑了公司正常经营状况、未来发展和股东合理回报等因素,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4、《关于确认公司最近三年一期关联交易的议案》的独立意见经核查,我们认为:该议案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时报告期内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司日常经营和业务开展的需要,以市场价格为基础进行公允、合理定价,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江苏万达特种轴承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谷正芬、夏泽涵、邓四二

2023年10月1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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