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视声智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实施稳定股价方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为维护广州视声智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后股价的稳定,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公司制定了稳定股价方案,该方案已经本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稳定股价方案涉及股份回购,相关回购方案仍待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 稳定股价措施的触发条件
(一)稳定股价预案的启动条件
根据公司《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预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9),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1个月内,若公司股票出现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价格或公司本次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第二个月至三年内,出现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的情形,则触发相关主体实施稳定股价措施的义务。
(二)触发启动条件的具体情形
公司股票于2023年9月1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自2023年9月19日至9月25日止,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价格,已触发稳定股价措施启动条件,2023 年9月25日为触发日。
二、 稳定股价措施
注:上述回购实施前所持股份情况以 2023 年9 月 28 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数据为准。 | ||||||
三、 触发稳定股价措施终止条件的情形
说明本次稳定股价措施的终止条件,包括但不限于:
1. 继续实施稳定股价措施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 资金使用完毕;
3. 其他终止条件:
上限,且实际已回购金额未达到本次回购资金总额上限的,则本次回购方案自动终止。
四、 其他事项说明
1.本次稳定股价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及北京证券交易所等有关规定。
2.公司将严格遵守股票交易有关规定,不进行内幕交易、敏感期买卖股份、短线交易等,严格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及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执行。
3.公司将及时对稳定股价的措施和实施情况进行公告,并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相关情况。
4.如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方案披露的回购价格上限,存在导致回购方案无法实施或只能部分实施的风险。
五、 稳定股价措施的约束措施
公司承诺,公司回购股票应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公司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公司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广州视声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