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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飞股份:监事会关于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0-10

三河同飞制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并就有关情况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及《上市规则》第8.4.2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含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核心业务人员(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股5%以上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独立董事、监事)。

三、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

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四、公司董事会确定的首次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和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有关授予日的规定。公司和本次获授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五、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符合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所述,监事会同意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同意确定首次授予日为2023年10月9日,并同意以25.60元/股的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44名激励对象授予266.50万股限制性股票。

三河同飞制冷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年10月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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