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23年10月9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参加了此次会议。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我们就本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意见
鉴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中有1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公司应对上述人员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予以回购注销。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侵害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
二、关于调整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的意见
公司本次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系公司基于所面对的外部环境及当前市场环境、实际经营情况的综合考虑,经调
整后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设置合理,兼顾战略目标达成和业绩可实现性,有利于进一步稳定及激发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骨干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更加有效地发挥股权激励作用,为公司及股东创造价值,共同推进公司的长远发展。本次调整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本次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的事项,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本页无正文,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独立董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蒙丽珍 梁戈夫
陈 亮
二〇二三年十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