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光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晨光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9月22日发出了《关于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又于2023年9月27日发出了《关于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卢庆国先生主持,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10月9日下午14:50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河北省邯郸市曲周县城晨光路1号公司会议室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10月9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10月9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或授权代表共19人,代表公司股份179,842,566股,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7559%;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56,623,895股,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628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授权代表共7人,代表公司股份107,181,306股,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1176%;参加网络投票方式的股东或授权代表共12人,代表公司股份72,661,260股,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6383%。公司部
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次会议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 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经与会股东认真审议,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9,828,86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24%;反对13,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56,610,19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58%;反对13,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4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2,778,36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0720%;反对7,064,19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28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49,559,69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7.5244%;反对7,064,19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475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本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3以上表决通过。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2,778,36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0720%;反对7,064,19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28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49,559,69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7.5244%;反对7,064,19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475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三、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王源、龚婷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结论如下: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
《晨光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晨光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晨光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