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选举董事长、聘任高管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的董事长及聘任的经理(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副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财务总监相关人员履历资料,未发现该等人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上述人员均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和条件,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选举、聘任上述人员的提名、表决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选举项梁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长;同意公司董事会聘任陈甜先生为公司经理(总经理);同意公司董事会续聘李专元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同意公司董事会聘任秦专成先生、徐林超先生、王沁先生为公司副经理(副总经理);同意公司董事会聘任姚唯亮先生为公司总工程师;同意公司董事会续聘岳希朱女士为公司财务总监。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汪洋 李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