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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维光电: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0-10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作为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勤勉、严谨、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在认真阅读相关议案和资料的基础上,对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拟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符合《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2号》”)《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此举有助于满足公司流动资金需求,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至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内容及审议程序符合《上市规则》《监管指引第2号》《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确保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实施、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进行的,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

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发展利益的需要,有利于提高公司的资金使用效率,获取一定的资金回报。公司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梁新清 李玉周 杨洲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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