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康比特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
公司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一、公示情况说明
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3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3号》”)等相关规定,公司于2023年9月20日至2023年9月30日通过公司内部信息公示栏对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向全体员工进行公示并征求意见,公示期10天。公示期内,公司员工可通过书面形式向公司监事会反馈意见。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本次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
二、监事会核查意见
监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北京康比特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规定,对公司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列入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2、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康比特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
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4、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不存在被禁止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其他情形。
综上,监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北京康比特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2023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