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长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认真审阅了相关文件,基于独立判断立场,经过审慎讨论,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及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入方式变更暨向全资子公司增资的议案》
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入方式变更暨向全资子公司增资的相关事项有利于优化子公司资产负债结构,增强武汉长华长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及广东长华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两个生产基地的经营实力,保障公司的生产能力。该事项对上市公司未来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无不利影响。本次增资符合公司主营业务发展方向,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况。该项募集资金的使用方式、用途以及决策程序等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入方式变更暨向全资子公司增资的相关事宜。
二、《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
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不得实施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情形;参与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具备申请解除限售的主体资格,其满足《激励计划》等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本次解除限售安排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解除限售事项董事会已取得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解除限售相关审议程序合法合规。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
独立董事:任浩、江乾坤、范红枫
2023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