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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长虹:关于涉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0-10

证券代码:600839 证券简称:四川长虹 公告编号:临2023-066号

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判决。

●公司所处当事人地位: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案件的涉案金额:判决上诉人中商联合供应链(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商联合”)、原审被告上海珍蔓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珍蔓商贸”)支付被上诉人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或“四川长虹”)4,257,802.73元,并支付以4,257,802.73元为基数自2022年3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及承担一审案件的部分受理费40,29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00元,由本公司承担一审案件的部分受理费924.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合计41,222.00元,由上诉人中商联合负担40,298.00元,由被上诉人本公司负担924.00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涉诉的案件尚在法院判决的履行期限内,后续案件的执行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上述案件公司暂无法预计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积极采取相关法律措施维护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

一、基本情况

公司于2020年6月4日至2020年7月27日收到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送达的共9个票据追索权纠纷案件的应诉通知书及民事起诉状等法律文书。原告鞍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鞍钢公司”)诉海航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海航集团有限公司、四川长虹等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涉案金额合计人民币16,058,000元及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根据《票据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鞍钢公司就上述9个案件向公司行使了票据追索权并由公司实际清偿了全部债务。公司对上述9个案件所涉及的票据前手依法向法院提起了再追索立案申请,法院均已受理。2022年11月16日至2023年6月19日,公司陆续收到上述9个案件的一审《民事判决书》。2023年5月12日至2023年7月14日,公司陆续收到法院送达的二审传票等法律文件,中商联合分别就9个案件的一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22)浙0291民初1304号、1305号、1306号、1307号、1328号、1331号、1335号、1336号和(2022)沪0151民初5057号】提起了上诉。2023年6月20日至2023年9月14日,公司共收到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其中8个案件的二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23)浙02民终2446号、3483号、3484号、3486号、3498号、3499号、3536号及3537号】。

上述详细内容请见公司分别于2021年12月27日、2021年12月29日、2022年1月19日、2022年2月19日、2022年3月16日、2022年6月11日、2022年7月14日、2022年11月18日、2023年4月22日、2023年5月16日、2023年6月21日、2023年6月27日、2023年7月13日、2023年7月18日、2023年7月29日、2023年8月11日及2023年9月1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符合规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四川长虹关于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临2021-060号)、《四川长虹关于涉及诉讼事项的补充公告》(临2021-061号)、《四川长虹关于涉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临2022-003号)、《四川长虹关于涉及诉讼收到执行通知书的公告》(临2022-011号、临2022-013号)及《四川长虹关于涉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临2022-037号、临2022-045号、临2022-079号、临2023-018号、临2023-029号、临2023-037号、临2023-038号、临2023-044号、临2023-045号、临2023-049号、临2023-051号、临2023-061

号)。

2023年9月28日,公司收到上海金融法院送达的1个案件的二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23)沪74民终1039号】,现将相关判决结果公告如下:

二、诉讼判决结果

1、维持原判第三项【原一审第三项判决:本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2、将原判第一项变更为:原审被告珍蔓商贸、上诉人中商联合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被上诉人本公司4,257,802.73元。

3、将原判第二项变更为:原审被告珍蔓商贸、上诉人中商联合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被上诉人本公司利息(以4,257,802.73元为基数,自2022年3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4、一审案件受理费41,222.00元,由原审被告珍蔓商贸、上诉人中商联合共同负担40,298.00元,由被上诉人本公司负担924.00元;财产保全费5,000.00元,由原审被告珍蔓商贸、上诉人中商联合共同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1,222.00元,由上诉人中商联合负担40,298.00元,由被上诉人本公司负担924.00元。

5、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涉诉的案件尚在法院判决的履行期限内,后续案件的执行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上述案件公司暂无法预计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积极采取相关法律措施维护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

四、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前的连续12个月内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新增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如下:

1、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作为被告/被申请人的诉讼/仲裁案件合计3个,涉案金额合计约7.93万元。

2、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作为原告的诉讼案件合计1个,涉案金额合计约100.76万元。

综上,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连续12个月内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发生的新增未披露诉讼/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发生额合计108.69万元。公司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下属上市公司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及长虹华意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仲裁事项按照其适用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予以披露,长虹佳华控股有限公司的诉讼、仲裁事项按照其适用于香港交易所的相关规则予以披露。

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次公告诉讼事项进展情况及后续达到《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专项披露相关规定的诉讼事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证券时报》发布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0月1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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