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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盾股份: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一)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0-09

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简称:金盾股份股票代码: 300411

信息披露义务人: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亮住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院1号楼7至18层101通讯地址: 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院1号楼青海金融大厦股权变动性质:股份增加

签署日期:二〇二三年九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 录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1

第一节 释义 ...... 3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 4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 4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及主要负责人情况 ...... 4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 5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和计划 ...... 6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 6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的持股计划 ...... 6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 7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 7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 7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 7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 9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 10

备查文件 ...... 11

一、备查文件 ...... 11

二、备查文件放置地点 ...... 11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12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13

第一节 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信息披露义务人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金盾股份、公司、上市公司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300411
本次权益变动因执行法院裁定导致股份增加37,169,200股
绍兴中院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本报告书《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元、万元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特别说明:本报告书中所列数据可能因四舍五入原因而与根据相关单项数据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略有差异。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公司住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院1号楼7至18层101
通讯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院1号楼青海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亮
注册资本:10,137,258,757.00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0934537G
经营范围证券业务;公募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金银制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与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2007年01月26日
营业期限:无固定期限
控股股东: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及主要负责人情况

姓名性别国籍任职长期居住地是否拥有境外居住权
陈亮中国执行董事、董事长、执行委员会主任中国北京
王晟中国执行董事、副董事长、执行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总裁中国北京

杨体军

杨体军中国非执行董事中国北京
李慧中国非执行董事中国北京

刘昶

刘昶中国非执行董事中国北京

刘志红

刘志红中国非执行董事中国北京

刘瑞中

刘瑞中中国独立董事中国北京

王珍军

王珍军中国独立董事中国北京

刘淳

刘淳中国独立董事中国上海
罗卓坚中国香港独立董事中国香港

薛军

薛军中国副总裁、执行委员会委员中国北京
罗黎明中国副总裁、执行委员会委员、首席信息官中国北京

吴国舫

吴国舫中国执行委员会委员、业务总监中国北京

梁世鹏

梁世鹏中国执行委员会委员、合规总监、首席风险官中国北京
刘冰中国执行委员会委员、业务总监中国北京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截止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和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因执行法院裁定导致股份增加。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的持股计划

截至本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在未来12个月内增持或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具体计划。若今后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持有公司股份;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股份37,169,2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9.14%。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披露作出裁定决定的法院名称、裁定的日期、案由、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信息披露义务人与周伟洪签署了《中国银河证券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质押回购交易协议书》及《承诺书》,被执行人周伟洪、王惠芬与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补充协议》,周伟洪以其名下所持的金盾股份(证券代码:300411)股票质押给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周伟洪的配偶王惠芬作为共同债务人。被执行人江苏国澄装备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周晨、周燕萍、周政作为担保人签署了《担保函》。北京市精诚公证处出具了相关公证书及执行证书。由于被执行人未能履行公证债权文书确认的还款义务,公司向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绍兴中院在执行该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均未履行。绍兴中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3)浙06执恢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分别于2023年3月10日、2023年4月10日,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对上述股票进行两次拍卖,因无人竞价而流拍。后绍兴中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3)浙06执恢4号之二执行裁定书,于2023年5月21日至2023年7月20日,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进行变卖,保留价127742608元,因无人竞价而流拍。信息披露义务人申请以变卖所定的保留价127742608元抵债。绍兴中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周伟洪持有的金盾股份37169200股(证券代码300411,股份性质首发后限售股)及孳息、红利,交付申请执行人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抵偿被执行人周伟洪对申请执行人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所负债务127742608元。上述股票的所有权及其他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时起转移。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37,169,2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9.14%,不存在股份被质押、冻结等权利限制情况。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起前6个月内,除上述已披露的股份变动事项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其他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

2、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3、经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4、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备查文件放置地点

1、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2、联系电话/传真:0575-82952012/0575-82952018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亮

年 月 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所在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章镇工业园区
股票简称金盾股份股票代码300411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北京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增加√ 减少□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有无一致行 动人有 □ 无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是□ 否 √信息披露义 务人是否为 上市公司实 际控制人是 □ 否 √
权益变动方式 (可多选)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继承 □ 赠与 □ 其他 □(请注明)
信息披露义务 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 股) 持股数量:0股 持股比例:0%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 股) 变动数量:37,169,200股 变动比例:9.14% 变动后持股数量:37,169,200股 变动后持股比例:9.14%
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时间:2023年8月24日 方式:执行法院裁定
是否已充分披露资金来源是□ 否□ 不适用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

信息披露义务 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是□ 否□ 暂无 √
信息披露义务 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是□ 否 √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是□ 否 □ 不适用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是□ 否 □ 不适用 √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是□ 否□ 不适用 √
是否已得到批准是□ 否□ 不适用 √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之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亮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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