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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盾股份:关于公司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0-09

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权益变动不触及要约收购;

2、本次权益变动后,周伟洪不再持有公司股份;

3、本次权益变动后,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公司股份37,169,200股,占公司总股本9.14%。

4、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无控股股东、无实际控制人的状态发生变化。

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河证券”)出具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具体权益变动情况说明如下:

一、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银河证券与周伟洪签署了《中国银河证券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质押回购交易协议书》及《承诺书》,被执行人周伟洪、王惠芬与银河证券签署《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补充协议》,周伟洪以其名下所持的公司股票质押给银河证券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周伟洪的配偶王惠芬作为共同债务人。被执行人江苏国澄装备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周晨、周燕萍、周政作为担保人签署了《担保函》。北京市精诚公证处出具了相关公证书及执行证书。

由于被执行人周伟洪未能履行公证债权文书确认的还款义务,银河证券向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绍兴中院”)申请强制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绍兴中院在执行该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周伟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未履行。绍兴中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3)浙06执恢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分别于2023年3月10日、2023年4月10日,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对周伟洪登记持有的公司37,169,200股限售股进行两次拍卖,因无人竞价而流拍。后绍兴中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3)浙06执恢4号之二执行裁定书,于2023年5月21日至2023年7月20日,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进行变卖,保留价127,742,608元,因无人竞价而流拍[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分别于2023年3月13日、2023年4月11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周伟洪所持公司股份司法拍卖流拍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7)、《关于周伟洪所持公司股份第二次司法拍卖流拍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2)]。

银河证券向绍兴中院申请以变卖所定的保留价127,742,608元抵债,依照绍兴中院出具的(2023)浙06执恢4号之三执行裁定书显示,绍兴中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周伟洪持有的金盾股份37,169,200股(证券代码300411,股份性质首发后限售股)及孳息、红利,交付申请执行人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抵偿被执行人周伟洪对申请执行人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所负债务127,742,608元。上述股票的所有权及其他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时起转移。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周伟洪持有的公司37,169,200股抵偿给银河证券后,银河证券持有公司股份37,169,200股,占公司总股本9.14%,周伟洪不再持有公司股份。

二、本次权益变动前后股东持股情况

股东名称本次权益变动前持有股份本次权益变动后持有股份
股数(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股数(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银河证券00%37,169,2009.14%

周伟洪

周伟洪37,169,2009.14%00%

注:法院裁定抵偿给银河证券的37,169,200股公司股票目前尚未完成过户,仍处于周伟洪名下。

三、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无控股股东、无实际控制人的状态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未来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2、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的权益变动报告书与本公告同日披露,具体详见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相关文件。

3、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承诺人作出股份限售等承诺的,其所持股份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原因发生非交易过户的,受让方应当遵守原股东作出的相关承诺。因此,周伟洪对其所持有公司股份做出的相关承诺将由银河证券继续遵守。

四、备查文件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一)》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二)》

特此公告。

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二三年十月九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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