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中国武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涉及仲裁的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债券受托管理人: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鼓屏路
号1#楼
层、
层、
层)
2023年10月9日
重要声明
本报告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等相关规定、公开信息披露文件或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以及中国武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中国武夷”、“公司”或“被申请人”)2023年9月25日公开披露的《中国武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仲裁的公告》等资料,由受托管理人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福证券”或“受托管理人”)编制。华福证券编制本报告的内容及信息均来源于发行人提供的资料或说明。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关事宜作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为华福证券所作的承诺或声明。在任何情况下,未经华福证券书面许可,不得将本报告用作其他任何用途。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中国武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涉及仲裁的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中国武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的受托管理人,代表债券全体持有人,持续密切关注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等相关规定及本期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现就本期债券重大事项报告如下:
一、本次仲裁基本情况
(一)本次仲裁受理的情况
近日,中国武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乌干达分公司(以下简称“乌干达分公司”)收到坎帕拉国际仲裁和调解中心送达的ROCKTRUSTCONTRACTORS(U)LTD(石信建筑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诉被申请人的仲裁申请书相关材料(ICAMEK案号:2020/04)。
(二)案件当事人
1.申请人:ROCKTRUSTCONTRACTORS(U)LTD
2.被申请人:中国武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三)案件事实
2017年9月25日,公司与申请人签订乌干达布欣巴-纳尔维约-布拉马吉和布拉马吉-伊加亚扎-卡库米罗公路改造项目(以下简称“布欣巴-卡库米罗公路项目”)《预分包协议》(未中标前签署),该协议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目的是为满足招标文件中设定的需将工程内容的30%分包给当地分包商的条件,协议条款中约定中标后将至少15%的主合同价款的工程内容分包给申请人,并约定实际分包合同将另行签订。
2018年1月29日,公司中标布欣巴-卡库米罗公路项目。2018年2月2日,公司与乌干达国家道路管理局签署了《总承包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该项目由乌干达分公司运营。2018年5月4日,乌干达分公司与申请人签订《排
水及土方工程分包协议》,该分包协议施工范围为5公里路段的土方和排水分包工程,工期为3个月,预计合同总价为200万美元,采用单价合同,结算金额以实际施工完成的工程量结算。该分包协议还约定,申请人若在三个月内实施完前述5公里工程,可以再获得5公里工程,从而满足至少15%的工程总价值的要求。分包协议实施过程中,因申请人施工进度缓慢,违反了分包协议,乌干达分公司接管了部分现场工作。2020年2月20日乌干达分公司因申请人施工进度及履约情况不满足项目施工要求,且未能正常及时处理与其员工的劳动纠纷等问题终止了与申请人的分包协议。
2020年1月9日,申请人向坎帕拉国际仲裁和调解中心(ICAMEK)提起仲裁,请求仲裁庭认定被申请人违反了分包合同的条款,并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工程款1,576,058美元,该仲裁申请未获得ICAMEK的支持。近期,申请人因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向坎帕拉国际仲裁和调解中心重新提交了仲裁申请书。
(四)申请人主张仲裁的理由
申请人认为:
1.与涉案协议和乌干达本地分包商占比政策的条款和精神相悖,被申请人单方面且不合理地终止了分包协议;
2.与主合同中的付款进度相悖,被申请人编制了自己的付款进度;
3.与乌干达本地分包商占比政策和预分包合同协议相悖,被申请人故意且明知故犯地单独谈判并签署了主合同,而没有涉及申请人,而申请人是布欣巴--卡库米罗公路项目-3号包的设计与建设投标的联合投标人、联合获胜者和联合承包商;
4.与乌干达本地分包商占比政策、预分包合同协议和主合同相悖,被申请人拒绝允许申请人进入布欣巴-卡库米罗公路项目-3号包,直到签署了与前述政策和协议不符的外部分包协议;
5.被申请人拒绝支付申请人已完成工程进度相应的IPC1和IPC2中期付款证明;
6.申请人主张并将证明被申请人的行为构成欺诈和虚假陈述。
(五)申请人的请求
1.裁决涉案协议是关系型协议,其中各方意图为各方承担完成工程的义务,
被申请人不得主张与涉案协议的精神和意图相违背的立场;
2.裁决被申请人作为布欣巴-卡库米罗公路项目-3号包的主承包商,违反了乌干达本地分包商占比政策、主合同、预分包合同协议和分包协议;
3.裁决被申请人以欺诈、虚假陈述、不诚实和违反信任行事;
4.裁决被申请人的行为在商业上是非法的、不公平的和不合理的;
5.裁决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合同是总价合同;
6.裁决投标文件、预分包合同协议和分包协议起源于主合同并构成主合同的一部分;
7.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给申请人一笔金额,金额为3,322,033美元,即申请人已完成的工程量对应的IPC1和IPC2的未支付质保金;
8.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给申请人损失的利润,金额为5,327,523.5美元,占剩余合同价值13,659,824美元的40%,该金额是被申请人以欺诈和非法手段隐瞒了申请人的;
9.裁决被申请人支付一般和惩罚性赔偿给申请人;
10.裁决被申请人支付仲裁费用;
11.裁决被申请人支付上述款项的利息,利率为乌干达银行贷款利率加1%,自诉因行动之日起直至全额支付。
二、律师意见
中国武夷乌干达分公司已聘请当地律师就上述仲裁案件进行应诉。律师提供了法律意见书并向仲裁机构提交了答辩状。
律师认为:申请人没有依据主合同权利提出索赔的立场,因为他不是主合同的当事人;中国武夷已遵守了乌干达本地分包商占比要求,项目业主乌干达国家道路管理局对中国武夷在乌干达本地分包商占比内容方面没有任何投诉;中国武夷已经遵守了在分包协议下的义务,而申请人违反了分包协议。律师坚决支持中国武夷反对申请人的主张。
三、判决情况
本案尚未开庭审理。
四、仲裁对公司偿债能力的影响
目前公司各项业务经营情况正常,财务状况稳健,所有债务均按时还本付息。
因本案尚未开庭审理,本次仲裁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督促乌干达分公司针对本案仲裁请求收集对我方有利证据,积极应诉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将根据仲裁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华福证券后续将密切关注发行人对本期债券的本息偿付情况以及其他对债券持有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并将严格按照《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及本期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等规定和约定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职责。特此提请投资者关注本期债券的相关风险,并请投资者对相关事项做出独立判断。
(以下无正文)
2023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