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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在线: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0-10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北京首都在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独立董事郑纬民先生、梁清华女士和耿建新先生就北京首都在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如下:

一、对《关于修订<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 股股票方案的“募集资金金额及用途”作出了修订。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修订符合公司的实际经营需求和公司的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相关议案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程序合法、决议有效。

二、对《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四次修订稿)>的议案》发表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四次修订稿)切实可行。相关议案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程序合法、决议有效,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对《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四次修订稿)>的议案》发表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四次修订稿)综合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经营模式、融资规划、资金需求等情况,充分论证了本次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本次发行对象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本次发行定价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本次发行方式的可行性,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等。相关议案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程序合法、决议有效。

四、对《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四次修订稿)>的议案》发表的独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对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进行四次修订。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将有助于解决公司业务不断拓展和升级过程中对资金的需求,为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提供重要支撑,提升公司整体实力及盈利能力,有利于提升公司的抗风险能力与持续经营能力,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相关议案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程序合法、决议有效。综上,独立董事一致同意上述事项。

独立董事:郑纬民、耿建新、梁清华

2023年10月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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