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大东海旅游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资产被查封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海南大东海旅游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法院发来的(2023)琼01民初45、46、48-52、208、211、213号《民事裁定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申请人:龙斌、蔡宇熙、刘江敏、蔡信岐、韩正军、王江亚、韩红娟、陈宇立、刘亚红、潘新甲
被申请人:海南大东海旅游中心股份有限公司等
案由: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二、《民事裁定书》相关内容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分别请求在1,500,000.00元、600,220.00元、229,648.38元、1,124,117.75元、561,124.00元、1,140,837.53元、589,296.00元、178,369.00元、1,150,141.80元、700,943.26元范围内查封被申请人名下同等价值财产。
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名下房屋[三亚市三土房(2013)字第07793号,地号12-13-1],查封价值分别以人民币1,500,000.00元、600,220.00元、229,648.38元、1,124,117.75元、561,124.00元、1,140,837.53元、589,296.00元、178,369.00元、1,150,141.80元、700,943.26元为限,查封期限为三年。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尚不能确定,公司将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备查文件
(2023)琼01民初45、46、48-52、208、211、213号《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海南大东海旅游中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二三年十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