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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新能科: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十一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0-09

审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北京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观、公正的判断立场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十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 关于公司提名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及相关材料,我们认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于2023年09月25日任期届满,进行换届选举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董事会非独立董事换届选举的审议和表决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股东合法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张鹏程先生、周从文先生、刘雷先生、王腾先生、王笛女士、王力女士、张蕊先生作为本次提名的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不存在《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亦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处罚或惩戒,具备担任上市公司非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能力。我们同意推举上述候选人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关于公司提名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及相关材料,我们认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于2023年09月25日任期届满,进行换届选举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董事会独立董事换届选举的审议和表决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股东合法利益,

北京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尤其是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魏飞先生、李红杰女士、吴盛富先生、姜哲铭先生不存在《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亦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处罚或惩戒,具备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能力。魏飞先生、姜哲铭先生已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李红杰女士、吴盛富先生已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承诺参加最近一次独立董事培训并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我们同意推举上述候选人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北京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此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十一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谭向阳 左世阳

刘灵丽 张文武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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