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信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广州信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9月15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广州信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于2023年9月26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广州信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广州信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广州信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人员名单进行了核查,相关情况如下:
一、公示情况说明
1、公示内容: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
2、公示时间:2023年9月27日至2023年10月7日。
3、公示方式:公司内部张榜。
4、反馈方式:公示期内,公司员工可通过面谈等方式向监事会反馈意见,
监事会对相关反馈信息进行记录。
5、公示结果: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异议。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身份证件信息、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劳务合同,在公司担任的职务等情况。
二、监事会核查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职务的公示情况和监事会核查结果,发表如下核查意见:
1、本次列入公司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
2、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3、本次拟激励对象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本次拟激励对象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5、本次拟激励对象中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列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广州信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