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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润新能: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0-0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湖北万润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湖北万润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在审阅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后,基于独立客观的立场,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对会议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对《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发表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拟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确保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需求和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的,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为公司及股东获取更多投资回报;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的正常使用,亦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本次议案的内容及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综上,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00,000.00万元(含本数)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使用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个月内。

二、对《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议案》发表的独立意见我们认为: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号——回购股份》等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审议和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公司本次股份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0,000.00万元(含),不超

过人民币20,000.00万元(含),本次回购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公司有能力支付回购价款。回购后公司的股权分布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的条件,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3、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有利于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完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提升公司员工凝聚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有利于促进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公司本次股份回购具有必要性。

4、本次回购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公司独立董事一致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合法、合规,回购方案具备可行性和必要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本次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湖北万润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与会独立董事签名:

______________张居忠______________王光进

2023年10月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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