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2023年度第十七次会议
独立董事意见书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厦门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厦门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十届董事会2023年度第十七次会议审议的如下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和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根据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和《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和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相关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公司本次解除限售安排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根据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就本次解除限售相关事项的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现行法律法规、本激励计划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公司关联董事已根据有关规定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对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解除限售事宜进行表决。公司董事会根据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就本次解除限售相关事项的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现行法律法规、本激励计划及《厦门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的9名激励对象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合计282,150股限制性股票按照相关规定解除限售;同意首次授予部分的105名激励对象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合计4,022,700股限制性股票按照相关规定解除限售。
2023年
月
日
(此页无正文,为厦门国贸董独字[2023]19号独立董事意见书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刘峰__________________
戴亦一__________________
彭水军______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