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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国贸: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厦门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和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9-29

证券简称:厦门国贸 证券代码:600755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厦门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和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相关事项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023年9月

目 录

一、释义 ...... 3

二、声明 ...... 4

三、基本假设 ...... 5

四、股权激励计划的批准与授权 ...... 6

五、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 9

(一)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的达成情况说明 ...... 9

(二)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情况 ...... 11

(三)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的达成情况说明 ...... 11

(四)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情况 ...... 13

(五)结论性意见 ...... 14

一、释义

1. 上市公司、公司、厦门国贸:指厦门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 《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股权激励计划:指《厦门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3. 限制性股票:上市公司按照预先确定的条件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公司股

票,激励对象只有在工作年限或业绩目标符合股权激励计划规定条件的,才可出售限制性股票并从中获益。

4. 股本总额:指目前公司已发行的股本总额。

5. 激励对象:按照本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

层管理人员,部分核心骨干员工。

6. 授予日:指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7. 授予价格:指厦门国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8. 限售期: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禁止转让、用于担保、偿

还债务的期间。

9. 解除限售期:指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10. 解除限售条件:指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所必需满足的条件。

11. 《管理办法》:指《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12. 《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13.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14. 《规范通知》:指《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

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8]171 号)。

15. 《规范通知》:指《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8]171 号)。

16.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 证券交易所: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18. 元:指人民币元。

二、声明

本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报告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厦门国贸提供,本激励计划所涉及的各方已向独立财务顾问保证:所提供的出具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所有文件和材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任何遗漏、虚假或误导性陈述,并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风险责任。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仅就本次解除限售相关事项对厦门国贸股东是否公平、合理,对股东的权益和上市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发表意见,不构成对厦门国贸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均不承担责任。

(三)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它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四)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上市公司全体股东认真阅读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关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

(五)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勤勉、审慎、对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尽责的态度,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事项进行了深入调查并认真审阅了相关资料,调查的范围包括上市公司章程、历次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相关期间公司财务报告等,并和上市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有效的沟通,在此基础上出具了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系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试行办法》《规范通知》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制作。

三、基本假设

本财务顾问所发表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系建立在下列假设基础上:

(一)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所依据的资料具备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三)上市公司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出具的相关文件真实、可靠;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不存在其他障碍,涉及的所有协议能够得到有效批准,并最终能够如期完成;

(五)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各方能够诚实守信的按照激励计划及相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所有义务;

(六)无其他不可预计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四、股权激励计划的批准与授权

1. 2020年7月28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2020年度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厦门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厦门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2. 2020年7月28日,公司召开第九届监事会2020年度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厦门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厦门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厦门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3. 2020年7月30日,公司收到控股股东厦门国贸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厦门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施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复》(厦国控[2020]151号)。厦门国贸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原则同意公司上报的《厦门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厦门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4. 2020年7月29日至2020年8月7日,公司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网进行了公示,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0年8月12日,公司监事会出具了《厦门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5.2020年8月17日,公司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厦门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厦门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并披露了《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6.2020年9月14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2020年度第十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2020年度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7.2020年9月25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登记。8.2021年7月23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2021年度第六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2021年度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出具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核查意见》。

9.2021年7月24日至2021年8月2日,公司对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网进行了公示,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1年8月4日,公司监事会出具了《厦门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10.2021年9月2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限制性股票的预留授予登记。

11.2021年8月10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2021年度第七次会议及第十届监事会2021年度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根据法律规定就本次股份回购注销事项履行了债权人通知程序。2021年10月19日,公司披露了《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公告》,并于2021年10月21日完成回购注销。

12.2022年3月25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2022年度第五次会议及第十届监事会2022年度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2022年5月23日,公司披露了《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公告》,并于2022年5月25日完成回购注销。

13.2022年9月7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2022年度第十四次会议及第十届监事会2022年度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2022年9月21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暨上市的公告》,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时间为2022年9月26日。14.2023年7月27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2023年度第十三次会议及第十届监事会2023年度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2023年9月18日,公司披露了《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公告》,并于2023年9月20日完成回购注销。

15.2023年9月28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2023年度第十七次会议及第十届监事会2023年度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和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以上各阶段公司均已按要求履行披露义务,具体情况请见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发布的公告。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厦门国贸本次解除限售相关事项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五、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一)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的达成情况说明

1、限售期已届满

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解除限售比例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33%。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为2021年9月2日,公司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已于2023年9月1日届满。

2、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

根据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目标: (1)2021年度每股收益不低于0.90元/股,且不低于同行业均值或对标企业75分位值水平; (2)以2019年度营业收入为基准,2021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31.67%,且不低于同行业均值或对标企业75分位值水平; (3)2021年末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 注:1、同行业公司按照证监会“批发与零售业-批发业”标准划分。对标企业选取该行业分类中与公司主营业务较为相似的A股上市公司且不包括“ST”公司,再加入主营业务相近的厦门象屿。在年度考核过程中行业样本若出现退市、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出现偏离幅度过大的样本极值,则将由董事会剔除或更换该样本。 2、每股收益是指基本每股收益。在股权激励有效期内,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增发、配股、可转债转股等行为,计算每股收益时,所涉及的公司股本总数不作调整,以2019年底股本总数为计算依据。公司满足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业绩考核目标: (1)2021年度公司每股收益为1.60元/股,且高于同行业均值0.61元/股、对标企业75分位值0.79元/股; (2)以2019年度营业收入为基准,公司2021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为113.14%,且高于同行业均值46.16%、对标企业75分位值63.28%; (3)2021年末公司资产负债率为63.64%。
激励对象上一年度考核达标后才具备限制性股票当年度的解除限售资格,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解锁系数×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当年度激励对象由于个人考核未达标而未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注销。9名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绩效考核结果均为“称职及以上”,个人解锁系数为1。

综上所述,本激励计划设定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已届满,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根据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将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132名激励对象共计5,073,750股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二)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情况

本次共有9名激励对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82,150股(以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实际登记数量为准),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 0.013%,具体如下:

姓名职务已获授限制性股票总量(万股)本次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本次解锁数量占已获授予限制性股票比例剩余未解除限售的数量(万股)
中层管理人员及部分核心骨干员工(合计9人)85.5028.21533%57.285
合计(9人)85.5028.21533%57.285

注:本激励计划向10名预留授予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116.50万股,其中1名激励对象因工作调动后不符合激励对象确定标准,公司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31.00万股。

(三)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的达成情况说明1.限售期已届满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解除限售比例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33%。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为2020年9月25日,公司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限售期已于2023年9月25日届满。

2.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根据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三)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目标: (1)2022年度每股收益不低于0.92元/股,且不低于同行业均值或对标企业75分位值水平; (2)以2019年度营业收入为基准,2022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38.25%,且不低于同行业均值或对标企业75分位值水平; (3)2022年末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 注:1、同行业公司按照证监会“批发与零售业-批发业”标准划分。对标企业选取该行业分类中与公司主营业务较为相似的A股上市公司且不包括“ST”公司,再加入主营业务相近的厦门象屿。在年度考核过程中行业样本若出现退市、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出现偏离幅度过大的样本极值,则将由董事会剔除或更换该样本。 2、每股收益是指基本每股收益。在股权激励有效期内,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增发、配股、可转债转股等行为,计算每股收益时,所涉及的公司股本总数不作调整,以2019年底股本总数为计算依据。公司满足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业绩考核目标: (1)2022年度公司每股收益为1.66元/股,且高于同行业均值0.59元/股、对标企业75分位值0.70元/股; (2)以2019年度营业收入为基准,公司2022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为139.36%,且高于同行业均值49.03%、对标企业75分位值67.30%; (3)2022年末公司资产负债率为66.28%。
激励对象上一年度考核达标后才具备限制性股票当年度的解除限售资格,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解锁系数×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当年度激励对象由于个人考核未达标而未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注销。105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绩效考核结果均为“称职及以上”,个人解锁系数为1。

综上所述,本激励计划设定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限售期已届满,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根据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将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105名激励对象共计4,022,700股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四)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情况

本次共有105名激励对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4,022,700股(以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实际登记数量为准),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 0.18%,具体如下:

姓名职务已获授限制性股票总量(万股)本次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本次解锁数量占已获授予限制性股票比例剩余未解除限售的数量(万股)
高少镛董事长39.0012.87033%13.260
吴韵璇副董事长31.0010.23033%10.540
曾源董事20.006.60033%6.800
蔡莹彬总裁31.0010.23033%10.540
范丹副总裁、董事会秘书31.0010.23033%10.540
王晓峰副总裁20.006.60033%6.800
王永清副总裁12.504.12533%4.250
庄文莉工会主席20.006.60033%6.800
中层管理人员及部分核心骨干员工(合计97人)1,014.5334.78533%344.93
合计(105人)1,219402.2733%414.46

注:本激励计划向176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2,080.00万股,已解除限售507.375万股;其中70名激励对象因工作调动、主动离职或降级后不符合激励对象确定标准,公司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749.53万股;1名激励对象因

退休不再符合激励条件,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6.365万股需回购注销。

(五)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厦门国贸本次解除限售相关事项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规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解除限售相关事项尚需按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信息披露和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办理相应后续手续。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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