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宏科技(惠州)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作为胜宏科技(惠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向银行申请并购贷款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质押持有的方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5.49%股权,并在完成PoleStar Limited100%股权收购后,质押Pole Star Limited、MFS Technology(S)Pte Ltd、MFS Technology (M) Sdn Bhd、湖南维胜科技有限公司、湖南维胜科技电路板有限公司和益阳维胜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及名下土地房产资产,用于支付公司收购Pole Star Limited100%股权部分现金对价,有利于提高资金利用效率,该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议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融资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构成重大影响。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向银行申请并购贷款事项。
二、关于使用部分募集资金用于收购Pole Star Limited 100%股权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募集资金用于收购Pole Star Limited 100%股权事项,符合公司实际经营发展需要,有利于提高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变更事项及其审议、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使用部分募集资金用于收购Pole Star Limited100%股权。
三、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独立意见
因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已实施完毕,公司对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含预留)授予价格进行相应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及《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价格调整方法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含预留)授予价格由11.95元/股调整为11.76元/股。
四、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及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已经成就。本次拟归属的首次授予部分的692名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个人考核达标,符合归属的资格条件,本次归属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为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的股票归属的事宜。
五、关于作废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因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129名激励对象离职、9名激励对象放弃以及公司2022年度业绩考核未达目标增长率引起的共计
317.937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不满足归属条件,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公司决定将前述已获授但尚未归属限制性股票作废。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作废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六、关于公司向华夏银行惠州分行银行申请人民币4亿元授信额度的独立意见
公司申请银行综合授信额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会
影响正常生产经营,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向华夏银行惠州分行银行申请人民币4亿元授信额度,具体授信金额、授信期限、授信方式等以公司根据资金使用计划与银行实际签订的授信协议为准。一致同意授权法定代表人陈涛先生依法代表本公司签署上述授信融资项下的有关法律文件。
七、关于公司向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2500万美元授信额度的独立意见公司申请银行综合授信额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会影响正常生产经营,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向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2500万美元授信额度,具体授信金额、授信期限、授信方式等以公司根据资金使用计划与银行实际签订的授信协议为准。一致同意授权法定代表人陈涛先生依法代表本公司签署上述授信融资项下的有关法律文件。
八、关于公司向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惠州支行申请5000万美元授信额度的独立意见
公司申请银行综合授信额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会影响正常生产经营,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向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惠州支行申请5000万美元授信额度,具体授信金额、授信期限、授信方式等以公司根据资金使用计划与银行实际签订的授信协议为准。一致同意授权法定代表人陈涛先生依法代表本公司签署上述授信融资项下的有关法律文件。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胜宏科技(惠州)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董事签署:
初大智
刘 晖
侯富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