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的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进行了审核,并发表如下审核意见:
1.公司不存在《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2.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内容符合《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制定、审议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3.本次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与的原则,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前,已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征求员工意见,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4.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拟定的持有人名单均符合《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持有人条件,符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持有人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5.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充分调动员工积极性,进一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实现企业的长远可持续发展。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因监事刘艳军先生、张镝先生拟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需回避表决,非关联监事人数不足监事会成员的半数,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直接提交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2023年9月28日监事:刘艳军、李楠、张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