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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瑞特装: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9-29

我们作为张家港富瑞特种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对《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具备《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关于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归属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价格、有效期、授予日、归属日、禁售期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项议案时,关联董事黄锋、李欣、姜琰已根据相关规定回避表决,董事会审议和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6、公司实施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有利于对核心人才形成长效激励机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成为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条件。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实施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同意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二、对《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本次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为净利润,净利润是反映公司整体盈利能力的重要指标,有效体现公司最终经营成果,公司所设定的考核目标合理,充分考虑了公司当前经营状况及未来战略发展规划等综合因素。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激励对象个人还设置了绩效考核体系,从而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

综上,我们全体独立董事经认真审核后一致认为,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充分性、合理性及可操作性,能够激发管理层和核心团队的积极性,从而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目的。因此,我们同意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字页)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姜 林 袁 磊 郭静娟

2023年9月2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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