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8月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先导智能”)的独立董事,我们参加了公司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经审慎分析,对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1、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2023年8月修订)》(以下简称“《监管指南》”)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管理办法》、《监管指南》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骨干员工(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本次激励对象名单人员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归属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条件、授予价格、等待期、归属期、归属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核心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二、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独立意见
1、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指标的设定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基本规定。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面,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2、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为营业收入增长率及净利润率。营业收入增长率是反映企业经营状况和市场占有能力、预测企业未来业务拓展趋势的重要标志。净利润率反映公司盈利能力,是企业成长性的最终体现。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本激励
计划的激励作用,公司所设定的业绩考核目标充分考虑了公司过往、目前经营状况以及未来发展规划等综合因素,指标设定合理、科学,有助于调动员工的积极性,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
3、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所有激励对象个人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核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归属条件。因此,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内容,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三、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价格和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和《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因公司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实施完毕,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价格和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进行调整的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和《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事项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不会影响公司的持续发展,也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同意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价格和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调整。
四、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鉴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原首次授予部分36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原首次授予部分138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和《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前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合计83.80万股限制性
股票不得归属并按作废处理。公司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相关规定,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责。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事项。
五、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和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经核查,就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和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的相关事项,我们认为:
1、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和《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和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归属的情形;
2、本次归属的激励对象已满足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和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归属条件(包括公司整体业绩条件与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条件等),其作为公司本次可归属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和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置的归属安排(包括归属期、归属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本次归属有利于加强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的紧密联系,强化共同持续发展的理念,激励长期价值的创造,有利于促进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归属期46.9050万股限制性股票和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归属期167.0490万股限制性股票在归属期内按规定归属,同意公司为前述激励对象办理相应的归属手续。
六、关于全资子公司为全资孙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被担保的对象为公司的全资孙公司,公司对其具有绝对的控制权,财务风险
处于可有效控制的范围之内,公司对其提供担保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本次担保行为符合公司实际经营需求,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本次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公司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了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为全资孙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事项。
七、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银行授信担保的独立意见
被担保的对象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公司对其具有绝对的控制权,财务风险处于可有效控制的范围之内,公司对其提供担保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本次担保行为符合公司实际经营需求,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本次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公司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了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银行授信担保的事项。
(本页无正文,为《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张明燕 | 戴建军 | 赵康僆 |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