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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简称:中国能建 股票代码:601868.SH
关于中国能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
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保荐人(主承销商)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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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能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或“中国能建”)于2023年9月20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出具的《关于中国能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上证上审(再融资)〔2023〕659号),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保荐人”)作为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人(主承销商),会同发行人及发行人律师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发行人律师”)等相关方,本着勤勉尽责、诚实守信的原则,就《反馈意见》所列示的问题逐项进行了核查、落实和认真讨论,现回复如下,请予审核。
本回复报告中的字体代表以下含义:
反馈意见所列问题 | 黑体(加粗) |
对问题的回答 | 宋体(不加粗) |
对募集说明书的修改、补充 | 楷体(加粗) |
本回复报告中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如无特别说明,本回复报告中的报告期指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及2023年1-6月,报告期各期末指2020年末、2021年末、2022年末及2023年6月末,简称与《中国能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说明书(修订稿)》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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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1.关于本次募投项目 .................................................................................................... 4
2.关于同业竞争 .......................................................................................................... 10
3.关于处罚 .................................................................................................................. 13
4.关于其他 .................................................................................................................. 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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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本次募投项目
根据首轮问询回复,发行人主营业务主要是工程施工业务,部分收入构成为投资运营。本次募投项目中,除乌兹别克斯坦巴什和赞克尔迪风电项目为工程施工建设项目外,其余项目均为自行持有并运营,涉及的业务类型包括光伏发电、储能、数据中心等。请发行人进一步说明:(1)结合主营业务构成、募投项目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具体联系、是否有投资运营募投项目相关业务的经验等,进一步说明本次募投项目是否投向主业。(2)如中能建哈密“光(热)储”多能互补一体化绿电示范项目无法取得募投项目用地拟采取的替代措施以及对募投项目实施的影响。
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结合主营业务构成、募投项目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具体联系、是否有投资运营募投项目相关业务的经验等,进一步说明本次募投项目是否投向主业回复:
(一)发行人主营业务构成
公司是一家为中国乃至全球能源电力、基础设施等行业提供系统性、一体化、全周期、一揽子发展方案和服务的综合性特大型集团公司,主营业务涵盖传统能源、新能源及综合智慧能源、水利、生态环保、综合交通、市政、房建、房地产(新型城镇化)、建材(水泥、砂石骨料等)、民爆、装备制造等业务(产业)领域,具有集规划咨询、评估评审、勘察设计、工程建设及管理、运行维护和投资运营、技术服务、装备制造、建筑材料为一体的完整产业链。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收入构成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3年半年度 | 2022年度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
工程建设 | 16,032,918 | 83.45 | 30,205,562 | 82.44 | 26,391,993 | 81.88 | 21,206,616 | 78.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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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2023年半年度 | 2022年度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
其中:新能源及综合智慧能源 | 5,544,585 | 28.86 | 8,303,005 | 22.66 | 6,758,530 | 20.97 | 4,677,371 | 17.30 |
勘测设计及咨询 | 636,971 | 3.32 | 1,746,246 | 4.77 | 1,476,211 | 4.58 | 1,420,224 | 5.25 |
其中:新能源及综合智慧能源 | 52,634 | 0.27 | 326,670 | 0.89 | 182,476 | 0.57 | 151,973 | 0.56 |
工业制造 | 1,546,754 | 8.05 | 2,751,243 | 7.51 | 2,824,939 | 8.76 | 2,425,421 | 8.97 |
投资运营 | 1,479,520 | 7.70 | 3,359,535 | 9.17 | 2,725,749 | 8.46 | 2,699,540 | 9.99 |
其中:新能源及综合智慧能源 | 160,829 | 0.84 | 234,109 | 0.64 | 125,245 | 0.39 | 62,230 | 0.23 |
其他业务 | 392,847 | 2.04 | 824,954 | 2.25 | 635,476 | 1.97 | 580,611 | 2.15 |
分部间抵消 | -877,045 | -4.57 | -2,248,210 | -6.14 | -1,822,511 | -5.65 | -1,299,646 | -4.81 |
合计 | 19,211,964 | 100.00 | 36,639,330 | 100.00 | 32,231,857 | 100.00 | 27,032,766 | 100.00 |
公司主营业务中,投资运营业务主要包括传统能源、新能源及综合智慧能源等业务,致力于打造一流的能源一体化方案解决商。同时,公司积极延伸产业链,大力推进“投建营”一体化,加大市场开发和资源投入力度。公司围绕碳达峰碳中和目标,聚焦清洁能源领域,在国内多地以及越南、巴基斯坦开发建设了一大批新能源项目,新能源业务规模以及影响力、竞争力持续提升。
(二)募投项目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具体联系
近年来,公司在新能源领域围绕“一个中心”(即碳达峰碳中和系统解决方案)和“两个支撑点”(即氢能、储能),全力搭建新能源发展平台,打造一流的能源一体化方案解决商。一方面发挥全产业链一体化优势,大力发展投建营一体化,在大型基地、“源网荷储一体化”和多能互补、传统集中式风电和光伏、海上风电、分布式光伏等新能源领域细分方向全面发力。另一方面重点发展新兴业务,大力进军储能产业,布局储能全产业链;加大抽水蓄能业务布局力度,参与抽水蓄能项目投建营和工程总承包;积极发展新型储能业务,推动新型储能产业投资规模化发展,抢占工程业务市场;积极推进氢能业务,全面介入氢能完整产业链,培育核心优势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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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报告期末,公司控股并网装机容量856.5万千瓦,其中,风电、太阳能、生物质、储能等新能源控股装机容量达652.7万千瓦。公司下属的一体化项目(包括风光一体化、风光水火储一体化、光储氢一体化等)签约规模和金额也均位居业内企业前列。本次募投项目中,中能建哈密“光(热)储”多能互补一体化绿电示范项目、甘肃庆阳“东数西算”源网荷储一体化智慧零碳大数据产业园示范项目、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浙江火电建设有限公司光热+光伏一体化项目、湖北应城300MW级压缩空气储能电站示范项目均为新兴能源类投资运营类项目,属于公司新能源项目投资运营的主营业务范畴,符合公司关于大力发展新能源多能互补、源网荷储一体化、积极发展新型储能业务的战略发展方向。
(三)发行人投资运营募投项目相关业务的经验情况
近年来,公司自主或参与投资、建设、运营的部分新能源及清洁能源项目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 | 项目名称 | 类型 | 项目总投资额 | 简介 |
1 | 甘肃张掖甘州南滩300兆瓦光伏项目 | 光伏发电 | 14.3亿元 | 张掖市建成的单体规模最大的集中式光伏发电项目 |
2 | 广东台山青山咀100兆瓦渔业光伏综合利用发电项目 | 光伏发电 | 4.2亿元 | 实现沿海滩涂高效利用和生态开发,提升单位面积海域经济价值 |
3 | 天等县驮堪乡牛舍“牧光互补”屋顶光伏项目 | 光伏发电 | 2.25亿元 | 养殖畜牧业与光伏发电产业的有机结合 |
4 | 安徽绩溪高空风能发电示范工程 | 高空风能发电 | 9.72亿元 | 国内高空风能发电技术的首次工程化实践 |
5 | 山东泰安2×300兆瓦级压缩空气储能创新示范工程 | 压缩空气储能 | 22.3亿元 | 公司参与投资建设的全球最大规模350兆瓦盐穴压缩空气储能项目 |
6 | 阳泉平定二期100MW风电扩建项目 | 风电+储能 | 6.5亿元 | 山西省第一个实现“风储”联合一次调频控制技术的新能源电站 |
7 | 兴宁市永和镇100兆瓦农光互补项目 | 光伏发电 | 4.5亿元 | 农业种植业与光伏发电产业的有机结合 |
8 | 巴基斯坦苏吉吉纳里水电站项目 | 水电 | 19.6亿美元 | 中国企业在海外绿地投资的最大水电项目,也是中巴经济走廊第一批优先项目清单中的重点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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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上表所知,公司已在境内外多地开发建设了能源投运项目,其中尤其新能源业务规模、影响力、竞争力持续提升,具备较为丰富、业内领先的新能源多能互补、源网荷储一体化及储能项目投资运营经验。
综上,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中能建哈密“光(热)储”多能互补一体化绿电示范项目、甘肃庆阳“东数西算”源网荷储一体化智慧零碳大数据产业园示范项目、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浙江火电建设有限公司光热+光伏一体化项目、湖北应城300MW级压缩空气储能电站示范项目等投资运营类项目均与公司主业紧密相连,符合公司的业务发展方向和发展战略,不存在将募集资金投向非主业的情形。
二、如中能建哈密“光(热)储”多能互补一体化绿电示范项目无法取得募投项目用地拟采取的替代措施以及对募投项目实施的影响
(一)中能建哈密“光(热)储”多能互补一体化绿电示范项目预计取得项目用地不存在实质性障碍
中能建哈密“光(热)储”多能互补一体化绿电示范项目(以下简称“该项目”)场地规划用地为未利用的国有荒漠化土地,现状为荒漠化戈壁。经过场址敏感性因素的初步排查工作,该场址区域不涉及生态、环保、水源保护、矿产资源、地质灾害、自然保护区、文物保护区、国家卫星基地、军事区(设施)及机场等重要基地或区域。
该项目的厂前区、发电区、进场道路等用地为永久设施用地,并已取得哈密市自然资源局核发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用字第650500202300008号)。根据该选址意见书,该建设用地符合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要求。截至本回复报告出具之日,该项目的实施主体中能建投哈密绿色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能建哈密公司”)正在积极推进永久设施用地的相关土地流程,预计不存在项目建设用地无法落实的风险,后续取得该宗土地的权属证书无实质性障碍。
该项目的光伏部分和光热镜场部分拟使用租赁土地,租赁土地性质为国有未利用地,中能建哈密公司待该项目取得光伏接入系统批复后、光伏部分和光热镜场部分开工前签署土地使用权租赁协议,本项目办理接入系统批复手续不存在实质性障碍。
根据《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2019年版)》第八条规定:“(可按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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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管理的情形)各地要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积极引导产业项目合理选址,尽量利用未利用地及存量建设用地等,不占或少占耕地,严格保护永久基本农田。依据下列规定使用的农用地或未利用地,可按原地类认定和管理,并严格按照规定条件使用土地。(一)依据《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5号)的规定,光伏、风力发电项目使用戈壁、荒漠、荒草地等未利用土地的,对不占压土地、不改变地表形态的用地部分,可按原地类认定”。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支持光伏发电产业发展规范用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3]12号)规定:“光伏发电项目用地包括光伏方阵用地(含光伏面板、采用直埋电缆敷设方式的集电线路等用地)和配套设施用地(含变电站及运行管理中心、集电线路、场内外道路等用地,具体依据《光伏发电站工程项目用地控制指标》的分类),根据用地性质实行分类管理。……光伏方阵用地不得改变地表形态,以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及后续开展的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为底版,依法依规进行管理。实行用地备案,不需按非农建设用地审批”。因此,该项目的光伏部分和光热镜场部分以租赁方式使用国有未利用地符合国家产业用地政策,无需办理非农建设用地审批。综上所述,该项目永久设施用地符合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要求,预计不存在无法落实的风险,中能建哈密公司后续取得该宗土地的权属证书无实质性障碍;该项目的光伏部分和光热镜场部分以租赁方式使用国有未利用地符合国家产业用地政策,无需办理非农建设用地审批。
(二)如中能建哈密“光(热)储”多能互补一体化绿电示范项目无法取得募投项目用地拟采取的替代措施以及对募投项目实施的影响
经前期场址敏感性因素的初步排查工作,该项目场址区域不涉及生态、环保、水源保护、矿产资源、地质灾害、自然保护区、文物保护区、国家卫星基地、军事区(设施)及机场等重要基地或区域,项目用地符合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要求和国家产业用地政策,相关主管部门亦已出具协助办理用地手续的证明文件。因此,该项目取得永久设施用地土地使用权及签署土地租赁协议预计不存在实质性障碍和无法落实的风险。
哈密地区未被利用的戈壁、沙漠、高山约占总面积的70.65%,项目场址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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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可利用土地较多。如中能建哈密公司未能顺利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或未能签署土地租赁协议,公司将与相关主管部门积极协调附近其他可用地块或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保证项目顺利实施不受到实质性影响。
三、中介机构核查情况
(一)核查程序
保荐人及发行人律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查阅了发行人关于本次募集资金项目的决策文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发行人年度报告、新能源行业研究报告等;
2、通过互联网、行业报告等方式查阅了解发行人的新能源业务进展情况;
3、查阅了中能建哈密“光(热)储”多能互补一体化绿电示范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4、取得了发行人关于中能建哈密“光(热)储”多能互补一体化绿电示范项目相关用地情况的书面说明。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及发行人律师认为:
1、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中能建哈密“光(热)储”多能互补一体化绿电示范项目、甘肃庆阳“东数西算”源网荷储一体化智慧零碳大数据产业园示范项目、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浙江火电建设有限公司光热+光伏一体化项目、湖北应城300MW级压缩空气储能电站示范项目等投资运营类项目均与公司主业紧密相连,符合公司的业务发展方向和发展战略,不存在将募集资金投向非主业的情形。
2、中能建哈密“光(热)储”多能互补一体化绿电示范项目取得永久设施用地土地使用权及签署土地租赁协议预计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和无法落实的风险;该项目场址周边可利用土地较多,如中能建哈密公司未能顺利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或未能签署土地租赁协议,发行人将与相关主管部门积极协调附近其他可用地块或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保证项目顺利实施不受到实质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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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于同业竞争
根据申报材料和首轮问询回复,中国能建集团、资产管理公司、北京电建及葛洲坝集团已于2014年、2015年分别签署协议,约定将北京电建委托葛洲坝集团运营管理,委托期限为5年;各方后续分别于2019年、2022年及2023年续签委托经营管理协议。
请发行人进一步说明:发行人与北京电建是否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是否已经制定解决方案并明确未来整合时间安排。
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发行人与北京电建是否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是否已经制定解决方案并明确未来整合时间安排
(一)发行人与北京电建是否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公司目前从事的主营业务涵盖传统能源、新能源及综合智慧能源、水利、生态环保、综合交通、市政、房建、房地产(新型城镇化)、建材(水泥、砂石骨料等)、民爆、装备制造等领域,公司具有集规划咨询、评估评审、勘察设计、工程建设及管理、运行维护和投资运营、技术服务、装备制造、建筑材料为一体的完整产业链。公司的控股股东中国能建集团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目前没有以任何形式从事或参与对公司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业务和活动。
截至本回复报告出具之日,北京电建由于历史经营等原因,其业务与公司主营业务有部分重合,但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实质性同业竞争。具体情况如下:
截至本回复报告出具之日,中国能建集团通过子公司资产管理公司持有北京电建100%股权;北京电建从事境外电力、房屋建筑、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的总承包业务,与中国能建的主营业务存在部分重合。
报告期内,北京电建的营业收入及毛利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3年1-6月 | 2022年度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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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2023年1-6月 | 2022年度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营业收入 | 30,079.93 | 119,149.50 | 126,998.20 | 104,723.90 |
占公司收入比例 | 0.16 | 0.33 | 0.39 | 0.39 |
毛利 | 2,005.83 | 12,117.54 | 7,447.52 | 6,903.55 |
占公司毛利比例 | 0.10 | 0.27 | 0.18 | 0.19 |
北京电建的收入或者毛利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或者毛利的比例不到1%,占比极低,公司与北京电建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二)是否已经制定解决方案并明确未来整合时间安排
1、中国能建集团采取了阶段性避免潜在同业竞争的措施
中国能建集团、资产管理公司、北京电建及葛洲坝集团已于2014年12月17日和2015年7月15日分别签署《委托经营管理协议》和《补充协议》,约定将北京电建委托葛洲坝集团运营管理,委托期限为5年;各方后续分别于2019年12月13日、2022年1月及2023年2月续签了《委托经营管理协议(新)》《委托经营管理协议》及《委托经营管理协议补充协议》。
中国能建集团、资产管理公司已将北京电建委托中国能建下属企业管理,中国能建通过葛洲坝集团对北京电建的现有业务行使管理职能与资产之实际管理、运营权。上述举措能够防止中国能建集团损害公司利益,阶段性避免同业竞争问题。
2、中国能建集团已明确未来整合时间安排
中国能建集团已在商议研究解决公司与北京电建之间存在的同业竞争问题解决方案,探讨综合运用股权转让、资产重组、业务调整等方案可行性及对公司利益的影响。中国能建集团已出具承诺,明确未来整合时间安排:
“在2023年12月31日之前,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在符合届时适用的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规则的前提下,本着有利于公司发展和维护股东利益的原则,综合运用股权转让、资产重组、业务调整等多种方式,稳妥推进解决北京电建与中国能建的业务重合问题。”
综上所述,中国能建集团已经制定阶段性避免同业竞争的方案并明确了未来整合时间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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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介机构核查情况
(一)核查程序
保荐人及发行人律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查阅发行人报告期内披露的定期报告,了解发行人的业务情况;
2、获取北京电建报告期内的营业收入及毛利财务数据;查阅中国能建集团、资产管理公司、北京电建及葛洲坝集团签署的《委托经营管理协议》等协议文件;
3、查阅中国能建集团出具的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及发行人律师认为:
1、发行人与北京电建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2、中国能建集团已经制定阶段性避免同业竞争的方案并明确未来整合时间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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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关于处罚
根据首轮问询回复,1)发行人报告期内部分子公司受到刑事及行政处罚,但由于对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和净利润不具有重要影响(占比不超过5%),发行人、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认为其违法行为可不视为发行人存在重大违法行为。2)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近三年内受到的刑事处罚或调查合计4项,其中1项为刑事处罚,3项处于刑事程序中。请发行人说明:(1)相关子公司基本情况,报告期内子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和净利润占发行人主营业务的情况,其违法行为不视为发行人重大违法行为的理由是否充分。(2)发行人涉及的刑事案件是否存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11条,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监高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回复:
一、相关子公司基本情况,报告期内子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和净利润占发行人主营业务的情况,其违法行为不视为发行人重大违法行为的理由是否充分
报告期内,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受到的罚款金额1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共204项,其中罚款金额20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共43项,罚款金额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行政处罚共161项。
(一)公司报告期内行政处罚情况
1、金额20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
金额20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被处罚主体 | 是否为重要子公司1 | 处罚情况 | 处罚依据 | 是否属于重大违法行为的分析 |
1 | 葛洲坝当阳水泥有限公司 | 是 | 2021年12月13日,当阳市应急管理局对葛洲坝当阳水泥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修正)第九十八条第(三) | 当阳市应急管理局已出具证明,确认上 |
根据《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第2条相关规定,“重要子公司”指报告期内,对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和净利润具有重要影响(占比超过百分之五)的并表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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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被处罚主体 | 是否为重要子公司1 | 处罚情况 | 处罚依据 | 是否属于重大违法行为的分析 |
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应急罚[2021]20号),认为葛洲坝当阳水泥有限公司大沟西矿区水泥用灰岩矿矿山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建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修正)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修正)第九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对其作出责令该矿山停产停业整顿并罚款40万元的处罚。 | 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 述处罚不属于情节严重的重大行政处罚。 该等违法行为未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或者恶劣社会影响。 因此,可不认定为重大违法行为。 | |||
2 | 葛洲坝 | 是 | 2021年11月2日,田林县应急管理局对葛洲坝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田应急罚决〔2021〕9号),认为田西高速公路K31+564-552(田林县八渡瑶族乡福达村渭的屯发达山)隧道右洞发生的一起造成2人死亡的钢筋垮塌事故中,葛洲坝田西高速公路总承包项目部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监督管理缺失的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修正)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其处以罚款35万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修正)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规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田林县应急管理局已出具证明,确认该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葛洲坝上述违法行为不构成重大的违法违规事项,上述处罚不属于情节严重的重大行政处罚。 该等事故为一般事故,未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或者恶劣社会影响。 因此,可不认定为重大违法行为。 |
3 | 葛洲坝 | 是 | 2021年7月14日,佛山市南海区应急管理局对葛洲坝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南海)应急罚〔2021〕296号),认为葛洲坝在相关施工手续不完善的情况下开始施工,未尽现场安全监管责任,未有效制止施工工人在沟槽未做支护的情况下危险作业,安全管理不到位,因此对狮山镇虹岭路与信息大道交汇处一污水管网施工现场发生的造成2人死亡、1人受伤的坍塌事故负有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修正)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修正)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规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四)一般 | 佛山市南海区应急管理局已出具证明,确认上述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上述处罚属于一般性的行政处罚。 该等事故为一般事故,未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或者恶劣社会影响。 因此,可不认定为重大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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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被处罚主体 | 是否为重要子公司1 | 处罚情况 | 处罚依据 | 是否属于重大违法行为的分析 |
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修正)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其处以罚款30万元。 | 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 ||||
4 | 葛洲坝迈湾项目部 | 是 | 2021年6月11日,澄迈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葛洲坝迈湾项目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澄综执罚决字〔2021〕7123号),认为葛洲坝迈湾项目部存在未办理临时使用林地手续且非法占用林地和毁坏林木、林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三十八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对葛洲坝迈湾项目部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非法占用面积9.5758公顷林地的违法行为;2)限期15日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3)并处非法占用林地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的罚款,即4,796,503.11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海南经济特区林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审批,非法占用林地、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或者在林地上进行采石、采矿、挖砂、取土、挖塘及其他破坏林地的活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按照非法改变用途林地面积,对个人处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每平方米五十元以上一百五十元以下的罚款。” | (1)该等违法行为被处以每平方米50.09元的罚款,属于《海南经济特区林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对单位的经济处罚区间内的最低档位,不涉及情节严重的情形。 该等违法行为未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或者恶劣社会影响。 因此,可不认定为重大违法行为。 (2)葛洲坝迈湾项目部不认可上述处罚内容,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截至本回复报告出具之日,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已受理葛洲坝迈湾项目部的再审申请。 |
5 | 葛洲坝迈湾项目部 | 是 | 2021年6月10日,屯昌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葛洲坝迈湾项目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屯综执法决字〔2021〕123号),认为葛洲坝迈湾项目部在未办理林地占用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在屯昌县南坤镇国营黄岭农场迈湾枢纽主体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非法占用林地面积477,605平方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对葛洲坝迈湾项目部作出如下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 | (1)该等违法行为被处以每平方米49.46元的罚款,低于《海南经济特区林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对单位的经济处罚区间的最低档位。 该等违法行为未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或者恶劣社会影响。 根据屯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及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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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被处罚主体 | 是否为重要子公司1 | 处罚情况 | 处罚依据 | 是否属于重大违法行为的分析 |
政处罚:1)责令停止非法占用面积477,605平方米林地的违法行为;2)限期15日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3)并处非法占用林地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的罚款,即23,620,772.10元。 | 倍以下的罚款。” 《海南经济特区林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审批,非法占用林地、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或者在林地上进行采石、采矿、挖砂、取土、挖塘及其他破坏林地的活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按照非法改变用途林地面积,对个人处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每平方米五十元以上一百五十元以下的罚款。” | 罚机关屯昌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出具的证明,葛洲坝迈湾项目部上述违法行为的初衷是为了加快推进项目建设所致,无主观恶意行为。葛洲坝迈湾项目部的违法行为虽造成一定生态破坏,但均在项目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和使用林地可行性研究的限定范围内。因此,可不认定为重大违法行为。 (2)葛洲坝迈湾项目部提起行政诉讼后,海南省定安县人民法院于2023年4月24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撤销屯综执法决字〔2021〕1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重新作出行政决定。此后,屯昌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提起上诉。2023年8月8日,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截至本回复报告出具之日,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尚未作出二审判决。 | |||
6 | 广东葛洲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是 | 2020年12月2日,广州市荔湾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对广东葛洲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荔综城处字[2020]1900013号),认为广东葛洲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建设方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进行地下室优化工程施工,违反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18修正)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18修正)第十二条的规定,对其处以罚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18修正)第十二条规定,“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 | 处罚金额为相应工程合同价款的1.7%,不属于法定经济处罚区间内的最高档位,不涉及情节严重的情形。 该等违法行为未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或者恶劣社会影响。 因此,可不认定为重大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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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被处罚主体 | 是否为重要子公司1 | 处罚情况 | 处罚依据 | 是否属于重大违法行为的分析 |
款32.234635万元。 | |||||
7 | 广东葛洲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是 | 2021年2月3日,广州市荔湾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对广东葛洲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荔综城处字[2020]1900016号),认为广东葛洲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建设单位,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进行精装修施工,违反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18修正)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18修正)第十二条的规定,对其处以罚款65.131354万元。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18修正)第十二条规定,“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 | 处罚金额为相应工程合同价款的1.7%,不属于法定经济处罚区间内的最高档位,不涉及情节严重的情形。 该等违法行为未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或者恶劣社会影响。 因此,可不认定为重大违法行为。 |
8 | 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浙江火电建设有限公司 | 否 | 2023年3月22日,庐江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浙江火电建设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庐发改公管[2023]37号),认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浙江火电建设有限公司在参加项目工程施工招投标活动中存在以其它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九条第(二)项、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其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七的罚款37.750283万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 该等处罚金额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的法定经济处罚区间内的中间档位,不涉及情节严重的情形。 该等违法行为未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或者恶劣社会影响。 因此,可不认定为重大违法行为。 |
9 | 浙江华业物流有限公司 | 否 | 2020年10月10日,宁波市生态环境局对浙江华业物流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甬仑环罚字[2020]79号),认为浙江华业物流有限公司在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的情况下,从事海上升压站钢构组装生产,补漆产生的有机废气未经收集处理无组织排放,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建设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 | (1)处罚金额属于法定经济处罚区间内的最低档位,且不涉及情节严重的情形。 (2)宁波市生态环境局已出具证明,确认该处罚属于处罚依据所列示的一般性处罚。 (3)根据《审计报告》,被处罚主体非重要子公司,且违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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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被处罚主体 | 是否为重要子公司1 | 处罚情况 | 处罚依据 | 是否属于重大违法行为的分析 |
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其处以罚款20万元。 | 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 行为未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或者恶劣社会影响。因此,该等违法行为可不视为公司存在重大违法行为。 | |||
10 | 中国能源建设集团鞍山铁塔有限公司 | 否 | 2021年8月13日,鞍山市生态环境局对中国能源建设集团鞍山铁塔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鞍环(立山)罚决[2021]第(0003)号),认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鞍山铁塔有限公司原建设项目中的镀锌生产线进行改造,新增了钝化工艺,加热锌锅由电供热改为天然气供热,酸洗工艺密闭,属于生产工艺发生重大改变,存在未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对其处以罚款30万元。 |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四)项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四)依法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 | (1)处罚金额属于法定经济处罚区间内的较低档位,不涉及情节严重的情形。 (2)根据《审计报告》,被处罚主体非重要子公司,且违法行为未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或者恶劣社会影响。因此,该等违法行为可不视为公司存在重大违法行为。 |
11 | 中国能源建设集团鞍山铁塔有限公司 | 否 | 2021年8月13日,鞍山市生态环境局对中国能源建设集团鞍山铁塔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鞍环(立山)罚决[2021]第(0002)号),认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鞍山铁塔有限公司2020年2月1日开始建设的镀锌生产线未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其处以罚款42万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1)该项目总投资额为2,100万元,罚款比例为2%,故处罚金额属于法定经济处罚区间内的较低档位,不涉及情节严重的情形。 (2)根据《审计报告》,被处罚主体非重要子公司,且违法行为未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或者恶劣社会影响。因此,该等违法行为可不视为公司存在重大违法行为。 |
12 | 湖南利德金属结构有限责任公司 | 否 | 2022年2月28日,泰州市生态环境局对湖南利德金属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泰环罚字[2022]5-3-1号),认为湖南利德金属结构有限责任公司年产8万吨海上风电塔筒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违反了《中华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 | (1)该项4.8989万元罚款占该项目总投资额的0.009%,处罚金额低于法定经济处罚区间,不涉及情节严重的情形;该项36万元罚款属于法定经济处罚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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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被处罚主体 | 是否为重要子公司1 | 处罚情况 | 处罚依据 | 是否属于重大违法行为的分析 |
民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其处以罚款4.8989万元;认为湖南利德金属结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项目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未经“三同时”验收即投入生产使用,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规定,对其处以罚款36万元。 | 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 间内的较低档位,不涉及情节严重的情形。 (2)根据《审计报告》,被处罚主体非重要子公司,且违法行为未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或者恶劣社会影响。因此,该等违法行为可不视为公司存在重大违法行为。 | |||
13 | 扬州电力设备修造厂有限公司 | 否 | 2021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对扬州电力设备修造厂有限公司作出《核安全行政处罚决定书》(环法[2021]192号),认为扬州电力设备修造厂有限公司存在阀门电动装置零部件的材料化学分析、物理实验人员无证上岗,冒用他人签名出具零部件材料化学分析、物理试验报告,箱体尺寸检验员对非本人操作记录签字等未实施质量保证体系的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对其处以罚款50万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整顿:(一)核设施营运单位未设置核设施纵深防御体系的;(二)核设施营运单位或者为其提供设备、工程以及服务等的单位未建立或者未实施质量保证体系的;(三)核设施营运单位未按照要求控制辐射照射剂量的;(四)核设施营运单位未建立核安全经验反馈体系的;(五)核设施营运单位未就涉及公众利益的重大核安全事项征求利益相关方意见的。” | 根据《审计报告》,被处罚主体非重要子公司;根据扬州市广陵生态环境局出具的证明,违法行为未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或者恶劣社会影响。因此,该等违法行为可不视为公司存在重大违法行为。 |
14 | 湖南醴陵中电工程新能源有限公司 | 否 | 2021年11月18日,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醴陵分局对湖南醴陵中电工程新能源有限公司作出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 | (1)处罚金额属于法定经济处罚区间内的较低档位,不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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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被处罚主体 | 是否为重要子公司1 | 处罚情况 | 处罚依据 | 是否属于重大违法行为的分析 |
《行政处罚决定书》(株环罚字[2021]醴-70号),认为湖南醴陵中电工程新能源有限公司湖南醴陵贺家桥风电场110KW送出线路工程未进行电磁辐射类建设项目环保竣工验收,擅自投入并网运营,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其处以罚款21万元。 | 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 及情节严重的情形。 (2)根据《审计报告》,被处罚主体非重要子公司,且违法行为未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或者恶劣社会影响;根据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醴陵分局出具的证明,该违法行为为程序违法,未造成严重的生态环境污染事故。因此,该等违法行为可不视为公司存在重大违法行为。 | |||
15 | 中国葛洲坝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否 | 2021年9月29日,巴中市生态环境局对中国葛洲坝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出《巴中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巴环境罚〔2021〕6号),认为中国葛洲坝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诺水河至光雾山公路(米仓大道)TJSG2标段相关施工及临时建设过程中存在未落实环评措施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八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并参照《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19版)》,对其处以罚款21.48万元。 | 《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八十一条第四款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提出的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等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 (1)处罚金额属于法定经济处罚区间内的较低档位,不涉及情节严重的情形。 (2)根据《审计报告》,被处罚主体非重要子公司,且违法行为未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或者恶劣社会影响。因此,该等违法行为可不视为公司存在重大违法行为。 |
16 | 广西局 | 否 | 2020年9月25日,丽水市生态环境局对广西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丽环(遂)罚[2020]9号),认为广西局的取水工程施工废水收集池被填埋后未重新建设,施工废水通过原废水收集管道和公路雨水沟排放至施工场地路面渗排放,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其处以罚款25万元。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 | (1)丽水市生态环境局已出具证明,确认该违法行为不构成重大的违法违规事项,该处罚不属于情节严重的重大行政处罚。 (2)根据《审计报告》,被处罚主体非重要子公司,且违法行为未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或者恶劣社会影响。因此,该等违法行为可不视为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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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被处罚主体 | 是否为重要子公司1 | 处罚情况 | 处罚依据 | 是否属于重大违法行为的分析 |
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 存在重大违法行为。 | ||||
17 | 中国葛洲坝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 否 | 2021年8月13日,济南市南部山区管理委员会对中国葛洲坝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济南管综处罚字(2021)第00014号),认为中国葛洲坝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在济泰高速公路施工中,将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擅自倾倒、堆放在济南市历城区仲宫街道办事处东商村耕地中,且未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修订)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修订)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及第二款的规定,对其处以罚款70万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修订)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及第二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三)工程施工单位未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报备案,或者未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的;(四)工程施工单位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或者未按照规定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五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 (1)济南市南部山区管理委员会已出具证明,确认该处罚不属于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 (2)根据《审计报告》,被处罚主体非重要子公司,且违法行为未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或者恶劣社会影响。因此,该等违法行为可不视为公司存在重大违法行为。 |
18 | 海南葛洲坝实业有限公司嘉佩乐度假酒店 | 否 | 2021年5月24日,陵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海南葛洲坝实业有限公司嘉佩乐度假酒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陵综执(生态)罚决字〔2021〕13号),认为海南葛洲坝实业有限公司嘉佩乐度假酒店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酒店污水处理设施不正常运行,生活污水通过铺设管道排放入雨水管网中;2、对公司排入雨水管网中的生活污水进行采样监测,监测结果显示排入雨水管网的生活污水的氨氮排放浓度、总磷排放浓度、COD排放浓度均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一级标准限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依据《中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 (1)陵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已出具证明,确认上述违法行为不构成重大的违法违规事项,上述处罚不属于情节严重的重大行政处罚。 (2)根据《审计报告》,被处罚主体非重要子公司,且违法行为未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或者恶劣社会影响。因此,该等违法行为可不视为公司存在重大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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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被处罚主体 | 是否为重要子公司1 | 处罚情况 | 处罚依据 | 是否属于重大违法行为的分析 |
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对其处以罚款20万元。 | |||||
19 | 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东火电工程有限公司 | 否 | 2022年8月18日,深圳市南山区应急管理局对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东火电工程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深南)应急罚[2022]38号),认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东火电工程有限公司在西雨街道220千伏仙茶变电站工程“2·28”一般高坠事故中,存在对分包单位工人的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不到位、对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的违法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管理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修正)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项以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修正)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其处以罚款35万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修正)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 (1)该等事故属于一般事故,且处罚金额属于法定经济处罚区间内的较低档位,不涉及情节严重的情形。 (2)经与深圳市南山区应急管理局相关工作人员访谈确认,上述违法行为不属于情节恶劣的处罚。 (3)根据《审计报告》,被处罚主体非重要子公司,且违法行为未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或者恶劣社会影响。因此,该等违法行为可不视为公司存在重大违法行为。 |
20 | 中国能源建设集团东北电力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 否 | 2022年4月25日,抚顺市应急管理局对中国能源建设集团东北电力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抚)应急罚[2022]820号),认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东北电力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作为抚顺特钢产业化一期项目厂房及附属建筑工程的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施工监督检查不到位,项目部相关人员安全管理不到位,对2021年12月20日塔式起重机拆卸塔顶作业过程中发生的一起1人死亡的物体打击一般事故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修正)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其处以罚款45万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修正)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 (1)抚顺市应急管理局已出具证明,确认该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中国能源建设集团东北电力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上述违法行为不构成重大的违法违规事项,上述处罚不属于情节严重的重大行政处罚。 (2)根据《审计报告》,被处罚主体非重要子公司,且违法行为未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或者恶劣社会影响。因此,该等违法行为可不视为公司存在重大违法行为。 |
21 | 杭州华源前线能源设备有限公司 | 否 | 2022年5月31日,梅河口市应急管理局对杭州华源前线能源设备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修正)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发生生 | (1)处罚金额不属于法定经济处罚区间内的最高档位,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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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被处罚主体 | 是否为重要子公司1 | 处罚情况 | 处罚依据 | 是否属于重大违法行为的分析 |
罚决定书》((梅)应急罚[2022]执法3号),认为杭州华源前线能源设备有限公司未依法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在2021年10月15日梅河口市福民街第五中学锅炉房发生的一起造成一人死亡的一般触电事故负有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修正)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以及《吉林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修正)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其处以罚款60万元。 | 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 涉及情节严重的情形。 (2)根据《审计报告》,被处罚主体非重要子公司,且违法行为未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或者恶劣社会影响。因此,该等违法行为可不视为公司存在重大违法行为。 | |||
22 | 中国能源建设集团西北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否 | 2021年7月13日,葫芦岛市应急管理局对中国能源建设集团西北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葫)应急罚[2020]18002号),认为辽宁省葫芦岛岳家屯风电场15-1号线道路KO+776米处施工现场发生的边坡挡土墙坍塌事故,造成4人死亡、2人轻伤,直接经济损失约680万元。中国能源建设集团西北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实际工程施工中存在违法转包、放任管理的行为,未规范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造成较大事故,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修正)第二十五条第一、第四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等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修正)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对其处以罚款100万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修正)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 (1)葫芦岛市应急管理局已出具证明,确认该违法行为不属于重大的违法违规事项。 (2)根据《审计报告》,被处罚主体非重要子公司,且违法行为未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或者恶劣社会影响。因此,该等违法行为可不视为公司存在重大违法行为。 |
23 | 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华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 | 否 | 2020年7月21日,锡林浩特市应急管理局对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华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作出《处罚决定书》((锡市)安监罚[2020]33号),认为在神华胜利电厂新建工程项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修正)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规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 | (1)锡林浩特市应急管理局已出具证明,确认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华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上述违法行为不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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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被处罚主体 | 是否为重要子公司1 | 处罚情况 | 处罚依据 | 是否属于重大违法行为的分析 |
施工时发生一起起重伤害致一人死亡事故,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华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神华胜利电厂项目部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督管理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修正)第四条、第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和《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修正)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其处以罚款20万元。 | 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成重大的违法违规事项,上述处罚不属于情节严重的重大行政处罚。 (2)根据《审计报告》,被处罚主体非重要子公司,且违法行为未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或者恶劣社会影响。因此,该等违法行为可不视为公司存在重大违法行为。 | |||
24 | 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华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 | 否 | 2020年11月3日,锡林浩特市应急管理局对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华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锡市)应急罚[2020]70号),认为在神华胜利电厂2×66万千瓦机组建设项目中发生一起物体打击致一人死亡事故,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华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神华胜利电厂项目部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督管理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修正)第四条、第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修正)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其处以罚款35万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修正)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规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1)锡林浩特市应急管理局已出具证明,确认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华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上述违法行为不构成重大的违法违规事项,上述处罚不属于情节严重的重大行政处罚。 (2)根据《审计报告》,被处罚主体非重要子公司,且违法行为未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或者恶劣社会影响。因此,该等违法行为可不视为公司存在重大违法行为。 |
25 | 北京国电德胜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否 | 2021年12月17日,广州市南沙区应急管理局对北京国电德胜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穗南)应急罚[2021]30号),认定在南沙区“8·3”燃气管道泄漏起火一般事故中,北京国电德胜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作为事发项目的监理单位,未梳理明确工程项目的关键部位、未对顶管作业关键部位实施有效监理旁站,对于施工作业不按照协议和保护方案工作措施要求通知燃气权属单位到场和实施人工挖孔探明地下燃气管线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修正)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规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1)广州市南沙区应急管理局已就该等处罚出具《涉及一般失信行为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表》,根据《“信用中国”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指南》相关规定,涉及一般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主要是指性情节轻微、社会危害程度较小的行政处罚信息。 (2)根据《审计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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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被处罚主体 | 是否为重要子公司1 | 处罚情况 | 处罚依据 | 是否属于重大违法行为的分析 |
置的行为未能进行监督和纠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修正)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其处以罚款27.5万元。 | 告》,被处罚主体非重要子公司,且违法行为未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或者恶劣社会影响。因此,该等违法行为可不视为公司存在重大违法行为。 | ||||
26 | 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安徽电力建设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 否 | 2021年10月26日,金寨县应急管理局对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安徽电力建设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金)应急罚[2021]23-2号),认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安徽电力建设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金寨现代产业园区东山精密项目一期-返乡创业园PPP项目(四)工程施工过程中,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对2021年3月23日金寨现代产业园区返乡创业园东山精密项目施工工地发生的一起混凝土泵车机械伤害致1人死亡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负有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修正)第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等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修正)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和《安徽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修正)第(三十七)项的规定,对其处以罚款28万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修正)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规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1)金寨县应急管理局已出具证明,确认该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安徽电力建设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上述违法行为不构成重大的违法违规事项,该处罚不属于情节严重的重大行政处罚。 (2)根据《审计报告》,被处罚主体非重要子公司,且违法行为未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或者恶劣社会影响。因此,该等违法行为可不视为公司存在重大违法行为。 |
27 | 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安徽电力建设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 否 | 2020年11月3日,锡林浩特市应急管理局对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安徽电力建设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锡市)应急罚[2020]64号),认为在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胜利能源分公司神华胜利电厂2×66万千瓦机组建设项目发生一起物体打击致一人死亡事故,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安徽电力建设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神华胜利电厂项目部未按规定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违反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修正)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规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1)锡林浩特市应急管理局已出具证明,确认该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安徽电力建设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上述违法行为不构成重大的违法违规事项,该处罚不属于情节严重的重大行政处罚。 (2)根据《审计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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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被处罚主体 | 是否为重要子公司1 | 处罚情况 | 处罚依据 | 是否属于重大违法行为的分析 |
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修正)第四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修正)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和《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规定,对其处以30万元罚款。 | 告》,被处罚主体非重要子公司,且违法行为未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或者恶劣社会影响。因此,该等违法行为可不视为公司存在重大违法行为。 | ||||
28 | 中能建(金寨)投资建设有限公司 | 否 | 2021年10月26日,金寨县应急管理局对中能建(金寨)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金)应急罚[2021]23-1号),认为中能建(金寨)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在金寨现代产业园区东山精密项目一期-返乡创业园PPP项目(四)工程施工过程中,未认真履行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在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等合法手续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事故隐患排查整改不到位,对2021年3月23日金寨现代产业园区返乡创业园东山精密项目施工工地发生的一起混凝土泵车机械伤害致1人死亡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负有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修正)第四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等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修正)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和《安徽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项的规定,对其处以罚款27万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修正)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规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1)金寨县应急管理局已出具证明,确认该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中能建(金寨)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上述违法行为不构成重大的违法违规事项,该处罚不属于情节严重的重大行政处罚。 (2)根据《审计报告》,被处罚主体非重要子公司,且违法行为未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或者恶劣社会影响。因此,该等违法行为可不视为公司存在重大违法行为。 |
29 | 中国能源建设集团东北电力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 否 | 2021年12月3日,防城港市应急管理局对中国能源建设集团东北电力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防应急罚[2021]43号),认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东北电力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广西钢铁检维项目部作为焦化厂干熄焦发电车间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修正)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规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 | (1)防城港市应急管理局已出具证明,确认该事故是一起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措施、安全隐患排查不到位和员工违章操作而导致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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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被处罚主体 | 是否为重要子公司1 | 处罚情况 | 处罚依据 | 是否属于重大违法行为的分析 |
维作业安全生产主体单位,对2021年7月31日发生的一名钳工触电身亡事故负有主要管理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修正)第四条、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等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修正)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其处以罚款25万元。 | 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2)根据《审计报告》,被处罚主体非重要子公司,且违法行为未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或者恶劣社会影响。因此,该等违法行为可不视为公司存在重大违法行为。 | |||
30 | 天津蓝巢电力检修有限公司 | 否 | 2021年1月5日,深圳市盐田区应急管理局对天津蓝巢电力检修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深盐)应急罚[2021]1号),认为天津蓝巢电力检修有限公司作为劳务承包单位,未认真履行工作票制度,未落实员工三级安全培训教育,对“深圳市盐田垃圾发电厂‘8.6’焚烧炉机械伤害一般事故”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修正)第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修正)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其处以罚款22万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修正)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规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1)深圳市盐田区应急管理局已出具证明,确认该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天津蓝巢电力检修有限公司上述违法行为不构成重大的违法违规事项,该处罚不属于情节严重的重大行政处罚。 (2)根据《审计报告》,被处罚主体非重要子公司,且违法行为未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或者恶劣社会影响。因此,该等违法行为可不视为公司存在重大违法行为。 |
31 | 西北电力建设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 否 | 2020年9月4日,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应急管理局对西北电力建设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深汕)应急罚[2020]2号),认为在“8·18”高处坠落事故中,西北电力建设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存在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生产教育流于形式,一线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意识不强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修正)第四十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修正)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其处以罚款25万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修正)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规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1)该等处罚涉及的安全生产事故属于一般事故,且处罚金额不属于法定经济处罚区间内的最高档位,不涉及情节严重的情形。 (2)根据《审计报告》,被处罚主体非重要子公司,且违法行为未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或者恶劣社会影响。因此,该等违法行为可不视为公司存在重大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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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被处罚主体 | 是否为重要子公司1 | 处罚情况 | 处罚依据 | 是否属于重大违法行为的分析 |
32 | 广西局 | 否 | 2020年7月10日,三亚市应急管理局对广西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三)应急罚[2020]07-3号),认为三亚市西水中调工程一期1#施工项目中,施工人员在洞内施工发生一起触电事故造成1人死亡,施工总包单位广西局安全生产制度落实不到位,对安全事故发生负有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修正)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条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修正)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其处以罚款20万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修正)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规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1)该等处罚涉及的安全生产事故属于一般事故,且处罚金额不属于法定经济处罚区间内的最高档位,不涉及情节严重的情形。 (2)根据《审计报告》,被处罚主体非重要子公司,且违法行为未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或者恶劣社会影响;根据三亚市应急管理局出具的证明,确认上述安全事故不属于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因此,该等违法行为可不视为公司存在重大违法行为。 |
33 | 中国能源集团山西电力建设第三有限公司 | 否 | 2022年1月19日,孝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中国能源集团山西电力建设第三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孝市监特设罚字(2022)81号),认为中国能源集团山西电力建设第三有限公司安装的65台压力容器未办理安装告知,安装的1台电站锅炉未经监督检验交付使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八条、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其处以罚款30万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未书面告知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即行施工的,或者在验收后三十日内未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销售单位未建立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制度,或者进口特种设备未履行提前告知义务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1)孝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出具证明,确认该违法行为不构成重大的违法违规事项。 (2)根据《审计报告》,被处罚主体非重要子公司,且违法行为未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或者恶劣社会影响。因此,该等违法行为可不视为公司存在重大违法行为。 |
34 | 葛洲坝(北京)发展有限公司 | 否 | 2021年11月11日,北京市海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对葛洲坝(北京)发展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京建法罚(海建)字[2021]第610146号),认为葛洲坝(北京)发展有限公司在海淀区“海淀北部地区整体开发”翠湖科技园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 (1)处罚金额为相应工程合同价款的0.75%,不属于法定经济处罚区间内的最高档位,不涉及情节严重的情形。 (2)北京市海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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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被处罚主体 | 是否为重要子公司1 | 处罚情况 | 处罚依据 | 是否属于重大违法行为的分析 |
HD-00-0303-6022地块R2二类居住用地项目(1#住宅楼等28项)中作为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又与另一单位签订项目外墙涂料维修工程施工合同的肢解发包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和《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C1665300A020的规定,对其处以罚款547万元。 | 员会已出具证明,确认上述违法行为属于一般性行政处罚。 (3)根据《审计报告》,被处罚主体非重要子公司,且违法行为未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或者恶劣社会影响。因此,该等违法行为可不视为公司存在重大违法行为。 | ||||
35 | 中国葛洲坝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 否 | 2022年2月17日,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中国葛洲坝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作出《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兰建稽罚决﹝2021﹞第B003号),认为中国葛洲坝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建设的兰州市北环路东线(二期)1标段工程项目存在转包的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其处以罚款4,395,947.75元。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 (1)处罚金额约为工程合同价款0.5%,属于法定经济处罚区间内的最低档位,不涉及情节严重的情形。 (2)根据《审计报告》,被处罚主体非重要子公司,且违法行为未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或者恶劣社会影响。因此,该等违法行为可不视为公司存在重大违法行为。 |
36 | 中国电力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 否 | 2020年7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对中国电力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京税稽一罚[2020]96号),认为中国电力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和少缴印花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其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行为,处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额0.5倍的罚款,罚款金额462,240.6元;对其少缴印花税的行为,处少缴印花税税款1倍的罚款,罚款金额907.2元,合计罚款金额约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1)处罚金额属于法定经济处罚区间内的较低档位,不涉及情节严重的情形。 (2)根据《审计报告》,被处罚主体非重要子公司,且违法行为未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或者恶劣社会影响。因此,该等违法行为可不视为公司存在重大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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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被处罚主体 | 是否为重要子公司1 | 处罚情况 | 处罚依据 | 是否属于重大违法行为的分析 |
46.31万元。 | |||||
37 | 葛洲坝新疆工程局(有限公司) | 否 | 2021年8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税务局(稽查局)对葛洲坝新疆工程局(有限公司)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乌经税稽罚〔2021〕66号),认定葛洲坝新疆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葛新局”)在与乌鲁木齐众力启邦贸易有限公司等没有真实业务交易的情况下取得其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葛新局处以罚款30万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 | 根据《审计报告》,被处罚主体非重要子公司;违法行为未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或者恶劣社会影响;根据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分局、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应急管理局、乌鲁木齐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分局高铁新区派出所出具的证明,葛新局在报告期内未有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记录。 因此,该等违法行为可不视为公司存在重大违法行为。 |
38 | 中国能源建设集团东北电力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 否 | 2021年9月30日,乾安县自然资源局对中国能源建设集团东北电力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乾自然资执罚[2021]053号),认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东北电力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未经批准,擅自在余字乡附近施工建设风电200MW工程项目,占地面积为266,203平方米,地类为盐碱地、荒草地、天然牧草地和农村道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责令其将违法占用266,203平方米土地退还给乾安县余字乡人民政府和乾安县林业和草原局、履行用地手续,并对其处以罚款79.8609万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订)第四十二条规定,“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 | (1)处罚金额为占用每平方米土地罚款3元,属于法定经济处罚区间内的较低档位,不涉及情节严重的情形。 (2)根据《审计报告》,被处罚主体非重要子公司,且违法行为未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或者恶劣社会影响。因此,该等违法行为可不视为公司存在重大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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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被处罚主体 | 是否为重要子公司1 | 处罚情况 | 处罚依据 | 是否属于重大违法行为的分析 |
39 | 葛洲坝新扶(南宁)公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 否 | 2020年8月28日,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对葛洲坝新扶(南宁)公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南经管(国土)罚决字[2020]018号),认为葛洲坝新扶(南宁)公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在未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占用南宁经开区吴圩镇平垌村、康宁村、定宁村809,914.67平方米土地进行建设公路项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第七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修订)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其处以: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对159,089.38平方米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部分,限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对650,825.29平方米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部分,并处罚款650.82529万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第七十六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修订)第四十二条规定,“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 | (1)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已出具证明,确认葛洲坝新扶(南宁)公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该等违法违规行为不构成重大的违法违规事项,该行政处罚不属于情节严重的重大行政处罚。 (2)根据《审计报告》,被处罚主体非重要子公司,且违法行为未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或者恶劣社会影响。因此,该等违法行为可不视为公司存在重大违法行为。 |
40 | 葛洲坝新扶(南宁)公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 否 | 2020年3月18日,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对葛洲坝新扶(南宁)公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南经管(国土)罚决字[2019]088号),认为葛洲坝新扶(南宁)公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在未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占用南宁经开区吴圩镇平垌村20,025.77平方米土地进行建设公路项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第七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修订)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其处以: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第七十六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 (1)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已出具证明,确认葛洲坝新扶(南宁)公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该等违法违规行为不构成重大的违法违规事项,该行政处罚不属于情节严重的重大行政处罚。 (2)根据《审计报告》,被处罚主体非重要子公司,且违法行为未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或者恶劣社会影响。因此,该等违法行为可不视为公司存在重大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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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被处罚主体 | 是否为重要子公司1 | 处罚情况 | 处罚依据 | 是否属于重大违法行为的分析 |
20,025.77平方米土地;2)4,621.33平方米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部分,限15日内恢复土地原状;3)并处罚款20.02577万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修订)第四十二条规定,“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 | ||||
41 | 葛洲坝新扶(南宁)公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 否 | 2020年8月14日,南宁市良庆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葛洲坝新扶(南宁)公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良城管土决字[2020]46号),认为葛洲坝新扶(南宁)公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未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南宁市良庆区马镇建设公路工程项目上擅自占用土地352,873.34平方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四十四条和《广西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2019修正)第三十五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修订)第四十二条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办法(试行)》(现已失效)的规定,责令其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并处罚款352.87334万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七十七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修订)第四十二条规定,“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 | (1)南宁市良庆区城市管理局、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政府已分别出具证明,确认葛洲坝新扶(南宁)公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该等违法违规行为不构成重大的违法违规事项,该行政处罚不属于情节严重的重大行政处罚。 (2)根据《审计报告》,被处罚主体非重要子公司,且违法行为未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或者恶劣社会影响。因此,该等违法行为可不视为公司存在重大违法行为。 |
42 | 合肥葛洲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否 | 2021年7月1日,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合肥葛洲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合市监罚﹝2021﹞152号),认为合肥葛洲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组织开展中和府二期商品住房摇号选房活动中,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公司渠道专员王某某利用职务和工作之便,在现场选房销控表中将实际未售出的7栋401室加贴“已售”标签;二、公司渠道专员周某利用职务和工作之便,在现场选房销控表将中将实际未售出的10栋502室和6栋301室事先加贴“已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 | (1)处罚不涉及情节严重的情形。 (2)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出具证明,确认合肥葛洲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述行为尚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 (3)根据《审计报告》,被处罚主体非重要子公司,且违法行为未导致严重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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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被处罚主体 | 是否为重要子公司1 | 处罚情况 | 处罚依据 | 是否属于重大违法行为的分析 |
售”标签,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对其处以罚款50万元。 | 解的宣传的;”。 | 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或者恶劣社会影响。因此,该等违法行为可不视为公司存在重大违法行为。 | |||
43 | 海西乌兰中规绿电新能源有限公司 | 否 | 2022年1月20日,乌兰县自然资源局(现已更名为“乌兰县自然资源和林业草原局”)对海西乌兰中规绿电新能源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乌自然资罚[2022]1号),认为海西乌兰中规绿电新能源有限公司在乌兰县铜普镇察汉诺村东大滩修建的50MW光伏项目配套330KV升压站项目占用天然牧草地3,717.74平方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修订)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对其处以罚款37.1774万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七十七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修订)第五十七条规定,“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 (1)乌兰县自然资源和林业草原局已出具证明,确认海西乌兰中规绿电新能源有限公司上述违法行为不构成重大的违法违规事项,上述处罚不属于情节严重的重大行政处罚。 (2)根据《审计报告》,被处罚主体非重要子公司,且违法行为未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或者恶劣社会影响。因此,该等违法行为可不视为公司存在重大违法行为。 |
被处罚的相关子公司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子公司名称 | 是否为重要子公司 | 子公司基本情况 | 报告期内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比例 | 报告期内净利润占公司净利润比例 |
1 | 葛洲坝当阳水泥有限公司 | 是 | 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公示信息,葛洲坝当阳水泥有限公司住所为当阳市玉泉办事处三桥村;法定代表人为林学涛;公司类型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29,000万元;经营范围为“许可项目:水泥生产;矿产资源(非煤矿山)开采;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建筑材料销售;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轻质建筑材料制造;轻质建筑材料销售;水泥制品制造;水泥制品销售;国内货物运输代理;道路货物运输站 | 2020年:0.52% 2021年:0.51% 2022年:0.36% 2023年上半年:0.31% | 2020年:5.42% 2021年:3.80% 2022年:1.74% 2023年上半年:1.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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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子公司名称 | 是否为重要子公司 | 子公司基本情况 | 报告期内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比例 | 报告期内净利润占公司净利润比例 |
经营;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固体废物治理;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固体废物治理;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 | 葛洲坝 | 是 | 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公示信息,葛洲坝住所为武汉市解放大道558号葛洲坝大酒店;法定代表人为宋领;公司类型为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注册资本为460,477.7412万元;经营范围为“按国家核准的资质等级范围、全过程或分项承包国内外、境内国际招标的水利水电、公路、铁路、市政公用、港口与航道、房屋建筑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工程总承包和项目管理业务;起重设备安装工程、堤防、桥梁、隧道、机场、公路路基工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园林绿化工程、输电线路、机电设备制作安装和其他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及施工安装,船舶制造修理,低压开关柜制造,电力工程施工;上述工程所需材料、设备的出口;对外派遣本行业工程、生产的劳务人员;公路、铁路、水务、水电、城市公用设施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分布式能源系统、储能、储热、制冷、发电机组、三维数字设备、机电一体化设备及相关产品的研发、制造、销售与服务;环保业务;生产销售和出口水泥;建筑安装设备的购销和租赁;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及工程的投资开发;房屋租赁;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经营对销贸易和转口贸易,农林牧渔产品、矿产品、建材及化工产品、机械设备、金属结构、五金产品及电子产品的销售;煤炭批发经营,金属结构压力容器制作安装,运输及旅游服务(限分支机构持证经营);普通货运(限分公司经营)。(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 2020年:10.72% 2021年:10.55% 2022年:7.95% 2023年上半年:6.18% | 2020年:86.96% 2021年:27.91% 2022年:29.51% 2023年上半年:-10.31% |
3 | 广东葛洲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是 | 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公示信息,广东葛洲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为广州市荔湾区鹤洞路42号首层东面之一(仅限办公用途);法定代表人为梁勇峰;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经营;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房屋租赁;场地租赁(不含仓储);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酒店管理;室内装饰设计服务;科技中介服务;科技信息咨询服务;科技项目代理服务”。 | 2020年:0.94% 2021年:0.67% 2022年:0.07% 2023年上半年:0.05% | 2020年:5.51% 2021年:2.97% 2022年:-0.14% 2023年上半年:0.30% |
4 | 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浙江火电建设有限公司 | 否 | 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公示信息,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浙江火电建设有限公司住所为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宁围镇宁新村振宁路36-9号;法定代表人为陈根卫;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注册资本为100,500万元;经营范围为“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建设工程设计;施工专业作业;民用核安全设备安装;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测绘服务;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对外承包工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工程管理服务;储能技术服务;风力发电技术服务;电力行业高效节能技术研发;工程技术服务(规划管理、勘察、设计、监理除外); | 2020年:2.73% 2021年:2.76% 2022年:3.48% 2023年上半年:3.75% | 2020年:0.59% 2021年:1.21% 2022年:2.56% 2023年上半年:1.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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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子公司名称 | 是否为重要子公司 | 子公司基本情况 | 报告期内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比例 | 报告期内净利润占公司净利润比例 |
特种设备出租;机械设备租赁;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进出口代理;网络与信息安全软件开发;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特种设备出租;机械设备租赁;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进出口代理;网络与信息安全软件开发;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5 | 浙江华业物流有限公司 | 否 | 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公示信息,浙江华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为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宁围街道宁新村振宁路36-11号(自主分割);法定代表人为赵文忠;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注册资本为3,792万元;经营范围为“许可项目: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各类工程建设活动;电力设施承装、承修、承试;施工专业作业;建筑劳务分包;道路货物运输站经营;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货物进出口;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对外承包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土石方工程施工;港口设施设备和机械租赁维修业务;港口理货;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装卸搬运;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仓储服务;成品油仓储(不含危险化学品);建筑装饰材料销售;建筑工程用机械销售;电工器材销售;电气机械设备销售;电气设备销售;汽车新车销售;汽车零配件零售;润滑油销售;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轮胎销售;金属丝绳及其制品销售;非居住房地产租赁;物业管理;机械设备租赁;汽车租赁;运输设备租赁服务;集装箱租赁服务;电子、机械设备维护(不含特种设备);机动车修理和维护;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五金产品零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金属切割及焊接设备销售;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通用设备修理;专用设备修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2020年:0.04% 2021年:0.03% 2022年:0.02% 2023年上半年:0.01% | 2020年:0.01% 2021年:0.01% 2022年:0.80% 2023年上半年:0.01% |
6 | 中国能源建设集团鞍山铁塔有限公司 | 否 | 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公示信息,中国能源建设集团鞍山铁塔有限公司住所为鞍山市灵山铁塔路9号;法定代表人为于克迅;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注册资本为3,874.62万元;经营范围为“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金属结构制造,金属结构销售,水泥制品制造,水泥制品销售,紧固件制造,紧固件销售,电力设施器材制造,机械设备研发,机械设备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金属材料制造,金属材料销售,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电力设施器材销售,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有色金属合金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2020年:0.11% 2021年:0.09% 2022年:0.08% 2023年上半年:0.08% | 2020年:0.01% 2021年:-0.17% 2022年:-0.27% 2023年上半年:-0.23% |
7 | 湖南利德金属结构 | 否 | 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公示信息,湖南利德金属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为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服饰路398号;法定代表人为 | 2020年:0.32% 2021年:0.31% | 2020年:0.22% 2021年:0.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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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子公司名称 | 是否为重要子公司 | 子公司基本情况 | 报告期内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比例 | 报告期内净利润占公司净利润比例 |
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 杨钟;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注册资本为8,431.53万元;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风力发电机组及零部件销售;风力发电技术服务;海上风力发电机组销售;金属结构制造;金属结构销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制造;环境保护专用设备销售;机械零件、零部件加工;砼结构构件制造;砼结构构件销售;建筑用金属配件制造;建筑用金属配件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2022年:0.17% 2023年上半年:0.21% | 2022年:0.22% 2023年上半年:0.31% |
8 | 扬州电力设备修造厂有限公司 | 否 | 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公示信息,扬州电力设备修造厂有限公司住所为扬州市广陵区广盛路88号;法定代表人为蔡军;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注册资本为12,000万元;经营范围为“许可项目: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民用核安全设备安装;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建设工程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制造;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销售;电动机制造;机械电气设备制造;机械电气设备销售;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金属材料销售;金属材料制造;软件开发;阀门和旋塞销售;淬火加工;喷涂加工;金属切削加工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2020年:0.13% 2021年:0.13% 2022年:0.14% 2023年上半年:0.14% | 2020年:0.23% 2021年:0.24% 2022年:0.29% 2023年上半年:0.35% |
9 | 湖南醴陵中电工程新能源有限公司 | 否 | 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公示信息,湖南醴陵中电工程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为醴陵市明月镇贺家桥社区;法定代表人为张铁军;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注册资本为9,000万元;经营范围为“从事风力、太阳能的开发、建设、生产、运营和销售及技术咨询;根据CDM框架出售减排消减信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020年:0.00% 2021年:0.01% 2022年:0.01% 2023年上半年:0.01% | 2020年:0.00% 2021年:0.12% 2022年:0.11% 2023年上半年:0.09% |
10 | 中国葛洲坝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否 | 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公示信息,中国葛洲坝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为湖北省宜昌市镇平路31号;法定代表人为王玉侠;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经营范围为“许可证经营项目:(无)一般经营项目:建筑工程、消防工程、市政建设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拆迁工程的施工;装饰装修;建筑材料的销售;设备租赁”。 | 2020年:0.00%(四舍五入为 0.00%,实际数据<0.01%) 2021年:0.00% 2022年:0.00% 2023年上半年:0.00% | 2020年:0.00%(四舍五入为 0.00%,实际数据<0.01%) 2021年:0.01% 2022年:-0.10% 2023年上半年:-0.20% |
11 | 广西局 | 否 | 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公示信息,广西局住所为南宁市兴宁区明秀东路1号;法定代表人为饶祯甫;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注册资本为66,518.89万元;经营范围为“许可项目:检验检测服务【分支机构经营】;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分支机构经营】;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分支机构经营】;建设工程施工;施工专业作业;爆破作业;特种设备制造;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食品销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测绘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 | 2020年:0.57% 2021年:0.51% 2022年:0.46% 2023年上半年:0.41% | 2020年:-0.77% 2021年:-1.30% 2022年:0.05% 2023年上半年:-1.32% |
7-1-37
序号 | 子公司名称 | 是否为重要子公司 | 子公司基本情况 | 报告期内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比例 | 报告期内净利润占公司净利润比例 |
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货物进出口;对外承包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水污染治理;土石方工程施工;装卸搬运;木材销售;人造板销售;成品油批发(不含危险化学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水泥制品制造;水泥制品销售;合成材料销售;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建筑材料销售;金属结构制造;砼结构构件制造;砼结构构件销售;劳动保护用品销售;非居住房地产租赁;商业综合体管理服务;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服务;国内贸易代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货物进出口;对外承包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水污染治理;土石方工程施工;装卸搬运;木材销售;人造板销售;成品油批发(不含危险化学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水泥制品制造;水泥制品销售;合成材料销售;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建筑材料销售;金属结构制造;砼结构构件制造;砼结构构件销售;劳动保护用品销售;非居住房地产租赁;商业综合体管理服务;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服务;国内贸易代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12 | 中国葛洲坝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 否 | 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公示信息,中国葛洲坝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为湖北省宜昌市夜明珠路35号;法定代表人为冯钧;公司类型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225,480.68万元;经营范围为“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船舶修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建设工程设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金属结构制造,建筑工程用机械制造,专用设备修理,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土石方工程施工,住房租赁,船舶租赁,建筑砌块制造,轻质建筑材料制造,砼结构构件制造,新型建筑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 2020年:3.04% 2021年:2.13% 2022年:2.58% 2023年上半年:2.13% | 2020年:2.03% 2021年:2.56% 2022年:4.28% 2023年上半年:3.60% |
13 | 海南葛洲坝实业有限公司 | 否 | 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公示信息,海南葛洲坝实业有限公司住所为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英州镇土福湾福海路8号;法定代表人为徐涛;公司类型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0万元;经营范围为“投资管理;房地产投资咨询;房地产开发经营;商品房销售;建筑、装饰材料销售;财务咨询;物业管理;酒店经营管理;客房服务;餐饮服务;商业、咖啡厅、酒店产品销售;文化娱乐活动(不含有奖电子游戏);水疗;健身;超市经营;游泳池服务。”。 | 2020年:0.05% 2021年:0.11% 2022年:0.15% 2023年上半年:0.14% | 2020年:-3.63% 2021年:-3.49% 2022年:-1.67% 2023年上半年:-2.57% |
14 | 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东火电工程有限公司 | 否 | 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公示信息,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东火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为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红荔路2号;法定代表人为丁毅;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注册资本为109,477.71万元;经营范围为“承担电力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房屋建筑工程、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火电设备安装工程、环保工程、核工程、送变电工程、土石方工程专业承包;电力行业设计总承包;工程勘察;工程咨询;承装核承压设备、电力设施、锅炉、压力管道;国内贸易;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承包境外火电工程及境内国际招标工程,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设备、材料出口,普通货运;售电业务;电厂设备运行。(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020年:4.32% 2021年:4.39% 2022年:3.51% 2023年上半年:3.54% | 2020年:1.31% 2021年:0.69% 2022年:0.13% 2023年上半年:0.01% |
15 | 中国能源建设集团东北电力第三工程 | 否 | 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公示信息,中国能源建设集团东北电力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为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城动漫中路865号创意大厦6号楼;法定代表人为汪力;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注册资本为37,719.398441万元;经营范围为“许 | 2020年:0.42% 2021年:0.56% 2022年:0.37% 2023年上半年: | 2020年:0.12% 2021年:0.27% 2022年:-2.59% 2023年上半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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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子公司名称 | 是否为重要子公司 | 子公司基本情况 | 报告期内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比例 | 报告期内净利润占公司净利润比例 |
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 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施工专业作业,建筑劳务分包,公路管理与养护,路基路面养护作业,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水力发电,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建筑物拆除作业(爆破作业除外),检验检测服务,电气安装服务,测绘服务,建设工程设计,建设工程勘察,建设工程监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一般项目:消防技术服务,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环保咨询服务,市政设施管理,金属结构销售,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土石方工程施工,体育场地设施工程施工,新兴能源技术研发,风力发电技术服务,生物质能技术服务,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服务,光伏发电设备租赁,配电开关控制设备销售,电气设备修理,仪器仪表修理,仪器仪表销售,专用设备修理,销售代理,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电子、机械设备维护(不含特种设备),建筑材料销售,金属材料销售,机械设备租赁,机械设备研发,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工程管理服务,发电技术服务,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非居住房地产租赁,对外承包工程(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0.84% | -1.22% |
16 | 杭州华源前线能源设备有限公司 | 否 | 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公示信息,杭州华源前线能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为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塘栖镇塘康路264号;法定代表人为蒋闻文;公司类型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5,050万元;经营范围为“许可项目:特种设备设计;特种设备制造;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各类工程建设活动;货物进出口;进出口代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通用设备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特种设备销售;电工机械专用设备制造;烘炉、熔炉及电炉销售;烘炉、熔炉及电炉制造;太阳能热发电装备销售;核电设备成套及工程技术研发;环境保护专用设备销售;除尘技术装备制造;生活垃圾处理装备制造;燃煤烟气脱硫脱硝装备制造;家用电器销售;金属包装容器及材料制造;五金产品零售;金属材料销售;仪器仪表制造;仪器仪表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2020年:0.12% 2021年:0.10% 2022年:0.10% 2023年上半年:0.12% | 2020年:0.29% 2021年:0.19% 2022年:0.28% 2023年上半年:0.44% |
17 | 中国能源建设集团西北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否 | 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公示信息,中国能源建设集团西北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为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长乐西路3号;法定代表人为曹东林;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注册资本为71,507.3188万元;经营范围为“大型火力、风力、水力、核能、太阳能、天然气、生物质发电厂和变电站、输电线路、工业与民用建筑项目工程总承包;售电业务;土建工程、安装工程的施工、调试、监理及运行维护、管理、技术服务;承包国外工程项目;对境外工程派遣劳务人员及设备、材料、商品、技术进出口;工业锅炉、压力容器、金属结构、电器仪表、高压管道、铁塔的制作、加工、安装、检修;防洪灌溉设施、坝体填筑、公路、桥梁、机场跑道、凿井、强夯、震冲、 | 2020年:0.93% 2021年:0.54% 2022年:0.45% 2023年上半年:0.27% | 2020年:0.29% 2021年:0.13% 2022年:-0.36% 2023年上半年:0.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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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子公司名称 | 是否为重要子公司 | 子公司基本情况 | 报告期内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比例 | 报告期内净利润占公司净利润比例 |
拆除爆破工程的施工;商品混凝土加;土方与地基处理;建筑消防设施安装、施工、调试和室内外装饰装修;设备租赁;企业内部职工培训;机械设备、机电设备、起重设备、五金产品、电子产品、化工产品(危险、易制毒化学品除外)、矿产品、建材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拆除爆破工程的施工;商品混凝土加;土方与地基处理;建筑消防设施安装、施工、调试和室内外装饰装修;设备租赁;企业内部职工培训;机械设备、机电设备、起重设备、五金产品、电子产品、化工产品(危险、易制毒化学品除外)、矿产品、建材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18 | 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华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 | 否 | 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公示信息,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华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为北京市西城区黄寺大街甲24号;法定代表人为梁政平;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注册资本为100,000万元;经营范围为“压力管道设计(有效期至2024年09月04日);对外派遣与其实力、规模、业绩相适应的境外工程所需的劳务人员;普通货运;工程综合设计;工程综合勘察;工程测量、测绘;岩土工程、通信工程、智能、消防、建筑幕墙、装饰专项设计施工;海洋工程勘察;工程咨询;工程造价咨询;地质勘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监理;设备监理;工程招投标代理;工程检测与调试;工程建设项目总承包;施工总承包;单项工程总承包;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设计、勘查、施工、监理;城市规划;防雷工程设计施工;建设工程安全性评价;对外承包工程;进出口业务;项目投资;房屋、设备租赁;设备采购;软件开发与销售。(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2020年:1.87% 2021年:1.85% 2022年:1.98% 2023年上半年:1.36% | 2020年:3.29% 2021年:3.03% 2022年:3.24% 2023年上半年:0.53% |
19 | 北京国电德胜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否 | 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公示信息,北京国电德胜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为北京市西城区六铺炕北小街5号6号楼901室(德胜园区);法定代表人为杨连存;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经营范围为“工程项目管理;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咨询;技术咨询;经济信息咨询;专业承包;施工总承包;企业管理;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2020年:0.03% 2021年:0.03% 2022年:0.03% 2023年上半年:0.02% | 2020年:0.08% 2021年:0.08% 2022年:0.14% 2023年上半年:0.07% |
20 | 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安徽电力建设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 否 | 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公示信息,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安徽电力建设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为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繁华大道12600号;法定代表人为陈建明;公司类型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42,080.386万元;经营范围为“电力、建筑、市政公用、公路、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安装,电力设施承装(修、试),压力管道安装,锅炉安装、改造、维修,电梯、起重机械安装、维修,装饰、防腐保温、消防、土石方、环保工程施工,钢结构、网架制作、安装,承包本行业境外工程和境内国际招标工程,派遣上述工程所需的劳务人员,进出口业务,机械设备生产、安装,建筑材料生产、销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仓储(不含化学危险品)、物流服务,房屋、设备 | 2020年:2.57% 2021年:2.48% 2022年:2.48% 2023年上半年:2.78% | 2020年:0.64% 2021年:0.65% 2022年:0.77% 2023年上半年:0.98% |
7-1-40
序号 | 子公司名称 | 是否为重要子公司 | 子公司基本情况 | 报告期内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比例 | 报告期内净利润占公司净利润比例 |
租赁,技能培训。(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租赁,技能培训。(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1 | 中能建(金寨)投资建设有限公司 | 否 | 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公示信息,中能建(金寨)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住所为安徽省六安市金寨现代产业园区马鬃岭路与沿河路交叉口(安徽科润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大院内);法定代表人为肖圣庆;公司类型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40,000万元;经营范围为“金寨现代产业园区返乡创业示范园(精准扶贫)工程项目和城镇基础设施的投资、融资、建设及运营维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020年:0.00% 2021年:0.00%(四舍五入为 0.00%,实际数据<0.01%) 2022年:0.00%(四舍五入为 0.00%,实际数据<0.01%) 2023年上半年:0.00% | 2020年:-0.02% 2021年:-0.10% 2022年:-0.22% 2023年上半年:0.07% |
22 | 中国能源建设集团东北电力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 否 | 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公示信息,中国能源建设集团东北电力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为沈阳市浑南区新隆街1-26号2605室;法定代表人为张学华;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注册资本为40,910万元;经营范围为“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建设工程监理,电气安装服务,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工程管理服务,承接总公司工程建设业务,金属结构销售,电工仪器仪表销售,工业工程设计服务,电力设施器材制造,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热力生产和供应,供冷服务,仓储设备租赁服务,建筑用金属配件销售,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机械电气设备销售,机械设备租赁,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通用零部件制造,货物进出口,太阳能热发电装备销售,五金产品批发,包装专用设备销售,试验机销售,智能物料搬运装备销售,海上风电相关装备销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销售,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销售,工业控制计算机及系统销售,电子专用设备销售,电气设备销售,风机、风扇销售,专用设备修理,智能输配电及控制设备销售,特种设备出租,物料搬运装备销售,特种设备销售,建筑工程用机械销售,海洋工程装备销售,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模具销售,衡器销售,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物料搬运装备制造,装卸搬运,国内船舶代理,国内货物运输代理,航空国际货物运输代理,陆路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运输设备租赁服务,国内集装箱货物运输代理,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销售,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海上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船舶租赁,气体压缩机械销售,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机械设备销售,住房租赁,制冷、空调设备销售,机械零件、零部件加工(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2020年:1.39% 2021年:1.48% 2022年:1.49% 2023年上半年:1.55% | 2020年:0.08% 2021年:-1.98% 2022年:-7.77% 2023年上半年:-1.21% |
23 | 天津蓝巢电力检修有限公司 | 否 | 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公示信息,天津蓝巢电力检修有限公司住所为河东区七纬路三号;法定代表人为刘中华;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注册资本为10,000万元;经营范围 | 2020年:0.38% 2021年:0.40% 2022年:0.45% | 2020年:0.25% 2021年:0.25% 2022年:0.33% |
7-1-41
序号 | 子公司名称 | 是否为重要子公司 | 子公司基本情况 | 报告期内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比例 | 报告期内净利润占公司净利润比例 |
为“许可项目: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供电业务;餐饮服务;建设工程施工;建设工程勘察;建设工程设计;建筑劳务分包;施工专业作业;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公路管理与养护;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建筑物拆除作业(爆破作业除外);城市公共交通;供暖服务;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国营贸易管理货物的进出口;港口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消防技术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热力生产和供应;电气设备修理;专用设备修理;电子、机械设备维护(不含特种设备);智能输配电及控制设备销售;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机动车修理和维护;工程管理服务;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物业管理;餐饮管理;机械设备租赁;运输设备租赁服务;建筑材料销售;金属材料销售;合成材料销售;机械电气设备销售;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风力发电机组及零部件销售;电线、电缆经营;发电技术服务;风力发电技术服务;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土地整治服务;大数据服务;水土流失防治服务;停车场服务;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服务;装卸搬运;合同能源管理;住宅水电安装维护服务;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运营;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城市公园管理;城市绿化管理;市政设施管理;对外承包工程;铁路运输辅助活动;园林绿化工程施工;船舶港口服务;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为“许可项目: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供电业务;餐饮服务;建设工程施工;建设工程勘察;建设工程设计;建筑劳务分包;施工专业作业;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公路管理与养护;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建筑物拆除作业(爆破作业除外);城市公共交通;供暖服务;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国营贸易管理货物的进出口;港口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消防技术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热力生产和供应;电气设备修理;专用设备修理;电子、机械设备维护(不含特种设备);智能输配电及控制设备销售;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机动车修理和维护;工程管理服务;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物业管理;餐饮管理;机械设备租赁;运输设备租赁服务;建筑材料销售;金属材料销售;合成材料销售;机械电气设备销售;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风力发电机组及零部件销售;电线、电缆经营;发电技术服务;风力发电技术服务;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土地整治服务;大数据服务;水土流失防治服务;停车场服务;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服务;装卸搬运;合同能源管理;住宅水电安装维护服务;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运营;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城市公园管理;城市绿化管理;市政设施管理;对外承包工程;铁路运输辅助活动;园林绿化工程施工;船舶港口服务;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2023年上半年:0.37% | 2023年上半年:0.32% |
24 | 西北电力建设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 否 | 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公示信息,西北电力建设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为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宝泉路5号;法定代表人为袁鹏;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注册资本为15,900万元;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对外承包工程;工程技术服务(规划管理、勘察、设计、监理除外);工程管理服务;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建筑材料销售;建筑用石加工;采购代理服务;金属结构制造;特种设备出租;机械设备租赁;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货物进出口;物业管理;再生资源销售;再生资源回收(除生产性废旧金属)(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建设工程设计;施工专业作业;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非煤矿山矿产资源开采;河道采砂(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 2020年:0.65% 2021年:0.78% 2022年:0.73% 2023年上半年:0.76% | 2020年:0.26% 2021年:0.09% 2022年:0.19% 2023年上半年:0.08% |
25 | 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山西电力建设第三有限公司 | 否 | 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公示信息,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山西电力建设第三有限公司住所为太原市小店区坞城路131号;法定代表人为张果喜;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注册资本为11,044万元;经营范围为“电力工程施工;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施工;建筑工程测量;I级锅炉的安装改造维修;消防设施的施工与安装;起重机械安装;电力设备、建 | 2020年:0.55% 2021年:0.34% 2022年:0.25% 2023年上半年:0.47% | 2020年:0.01% 2021年:0.06% 2022年:0.00%(四舍五入为 0.00%,实际数据<0.01%) |
7-1-42
序号 | 子公司名称 | 是否为重要子公司 | 子公司基本情况 | 报告期内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比例 | 报告期内净利润占公司净利润比例 |
筑材料的销售;机械租赁;电力设备的调试;金属检测技术服务;物业管理;园林绿化工程设计与施工;吊装搬运服务;货物道路运输;普通货物仓储;工程及设备采购招标;承包境外火电工程和境内国际招标工程;建筑劳务分包;建设工程(建筑施工;机电安装工程;钢结构工程;环保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幕墙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售电业务;太阳能技术开发、技术咨询;太阳能发电项目开发、建设、运营;太阳能发电系统设备、充电桩的销售;充电站建设、运营及维护;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设备、材料出口;对外派遣实施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劳务人员。(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筑材料的销售;机械租赁;电力设备的调试;金属检测技术服务;物业管理;园林绿化工程设计与施工;吊装搬运服务;货物道路运输;普通货物仓储;工程及设备采购招标;承包境外火电工程和境内国际招标工程;建筑劳务分包;建设工程(建筑施工;机电安装工程;钢结构工程;环保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幕墙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售电业务;太阳能技术开发、技术咨询;太阳能发电项目开发、建设、运营;太阳能发电系统设备、充电桩的销售;充电站建设、运营及维护;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设备、材料出口;对外派遣实施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劳务人员。(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023年上半年:0.00%(四舍五入为 0.00%,实际数据<0.01%) |
26 | 葛洲坝(北京)发展有限公司 | 否 | 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公示信息,葛洲坝(北京)发展有限公司住所为北京市海淀区白家疃西路北口北京市海淀区温泉农工商总公司办公楼五层518室;法定代表人为刘红雨;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注册资本为10,000万元;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销售自行开发的商品房;出租商业用房;机动车公共停车场服务;经济贸易咨询。(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2020年:0.00% 2021年:1.89% 2022年:0.13% 2023年上半年:0.09% | 2020年:-0.15% 2021年:0.95% 2022年:0.32% 2023年上半年:-0.02% |
27 | 中国葛洲坝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 否 | 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公示信息,中国葛洲坝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为成都市青羊区广富路239号15栋5-12层每层的1号、2号;法定代表人为周献忠;公司类型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121,648.498525万元;经营范围为“许可经营项目:对外承包工程;A、B、C、D级及以下爆破作业项目设计施工、安全评估、安全监理。(以上项目及期限以许可证为准)。一般经营项目(以下范围不含前置许可项目,后置许可项目凭许可证或审批文件经营):房屋建筑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土石方工程专业承包;预应力工程专业承包;爆破与拆除工程专业承包;基础工程施工;建筑装修装饰工程;钢结构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铁路工程;矿山工程;园林绿化工程;采掘施工;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仅限分支机构经营);金属结构制造(仅限分支机构经营);工程检测;商品批发与零售;物业管理;机械设备租赁及维修;水利水电技术咨询;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道路货物运输;停车场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020年:1.20% 2021年:1.53% 2022年:1.41% 2023年上半年:1.14% | 2020年:0.89% 2021年:1.92% 2022年:1.11% 2023年上半年:1.13% |
28 | 中国电力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 否 | 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公示信息,中国电力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为北京市西城区安德路65号;法定代表人为姚小平;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注册资本为50,000万元;经营范围为“许可项目:建设工程监理;建设工程施工;建设工程勘察;建设工程设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工程管理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对外承包工程;机械设 | 2020年:0.64% 2021年:0.93% 2022年:0.99% 2023年上半年:0.89% | 2020年:0.29% 2021年:0.31% 2022年:0.38% 2023年上半年:0.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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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子公司名称 | 是否为重要子公司 | 子公司基本情况 | 报告期内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比例 | 报告期内净利润占公司净利润比例 |
备销售;电器辅件销售;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光伏发电设备租赁;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水污染治理;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服务;汽车销售;新能源汽车整车销售;招投标代理服务;采购代理服务;政府采购代理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备销售;电器辅件销售;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光伏发电设备租赁;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水污染治理;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服务;汽车销售;新能源汽车整车销售;招投标代理服务;采购代理服务;政府采购代理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29 | 葛洲坝新疆工程局(有限公司) | 否 | 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公示信息,葛洲坝新疆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为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口岸路34号503室;法定代表人为王哲;公司类型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30,000万元;经营范围为“许可经营项目:无。一般经营项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有专项审批的项目除外;需取得专项审批待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颁发的行政许可证书后方可经营,具体经营项目期限以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和颁发的行政许可在证为准):大坝,电站厂房,引水和泄水建筑物,通航建筑物,基础工程,导截流工程施工;砂石料生产;金属结构制作安装,闸门制作、安装;堤防加高加固,泵站、涵洞、隧道、公路、桥梁、机场、港口、河道疏浚、灌溉、排水工程施工;建筑安装设备销售及租赁;房屋租赁;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房地产开发;市政工程;农业种植;园林绿化;送变电工程施工;建筑装潢材料,汽车配件,机械配件,建筑五金,建筑材料,陶瓷制品,管道锅炉配件,水暖建材,水处理药剂的销售;保洁服务;建筑材料试验检测;集中供热;水泥制品制造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020年:0.14% 2021年:0.08% 2022年:0.03% 2023年上半年:0.01% | 2020年:-0.38% 2021年:0.04% 2022年:0.06% 2023年上半年:-0.27% |
30 | 葛洲坝新扶(南宁)公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 否 | 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公示信息,葛洲坝新扶(南宁)公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为南宁市洪胜路5号丽汇科技工业园标准厂房综合楼1418-15号房;法定代表人为周敏;公司类型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41,674.7万元;经营范围为“对公路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公路工程、公路管理及养护服务、工程项目管理服务(以上项目凭资质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020年:0.00% 2021年:0.00% 2022年:0.00% 2023年上半年:0.00% | 2020年:0.00% 2021年:0.00% 2022年:0.00% 2023年上半年:0.00% |
31 | 合肥葛洲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否 | 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公示信息,合肥葛洲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为合肥市滨湖区万泉河路2167号康园商业楼;法定代表人为张伟;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商品房销售;房屋租赁;机动车停车场服务;装饰装修工程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020年:0.65% 2021年:0.70% 2022年:0.24% 2023年上半年:0.30% | 2020年:0.06% 2021年:-0.41% 2022年:-0.44% 2023年上半年:0.27% |
32 | 海西乌兰中规绿电新能源有限公司 | 否 | 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公示信息,海西乌兰中规绿电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为青海省海西州乌兰县解放路12号楼7#8#商铺;法定代表人为耿翠华;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注册资本为4,505.6万元;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光伏发电设备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发电、输电、供电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 2020年:0.00% 2021年:0.00% 2022年:0.00% 2023年上半年:0.00% | 2020年:0.00% 2021年:0.00% 2022年:0.00% 2023年上半年:0.00% |
上述子公司中,序号4-32项的子公司报告期内对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和净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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润不具有重要影响(占比不超过5%),且相关违法行为未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或者恶劣社会影响,因此,依据《(再融资)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第二条,可不视为公司存在重大违法行为。相关处罚未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或者恶劣社会影响。
此外,序号1-3项的子公司报告期内对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和净利润具有重要影响(占比超过5%),但涉及的相关处罚不属于处罚依据认定的情节严重的情形或已取得主管部门出具的不属于重大违法、重大事故、情节严重情形或属于一般性行政处罚等相关说明,且未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或者恶劣社会影响,因此可不认定为重大违法行为。
2、罚款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行政处罚
报告期内,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受到的罚款金额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行政处罚共161项,相关处罚不属于处罚依据认定的情节严重的情形或已取得主管部门出具的不属于重大违法、重大事故、情节严重情形或属于一般性行政处罚等相关说明,且未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或者恶劣社会影响,该等行政处罚罚款金额占公司2022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的比例不超过0.01%,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及受处罚情况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未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且被处罚对象已采取整改措施。因此该等处罚可不认定为重大违法行为。
(二)公司报告期内刑事处罚或调查情况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近三年内受到的刑事处罚或调查合计4项,其中1项为刑事处罚;1项处于刑事程序中,已收到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尚待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2项处于刑事程序中,尚未收到人民法院下发的判决。具体如下:
1、葛洲坝环嘉蚌埠分公司
2020年9月2日,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皖03刑终272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葛洲坝环嘉蚌埠分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50万元,追缴违法所得845.72万元;被告人王瑾(葛洲坝环嘉原常务副总经理)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被告人梁大勇(葛洲坝环嘉蚌埠分公司原总经理)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葛洲坝环嘉2022年度的主营业务收入及净利润占公司当期合并口径相应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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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指标的比例均不超过5%,且葛洲坝环嘉目前已经停业,其对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和净利润不具有重要影响。
根据怀远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葛洲坝环嘉蚌埠分公司的该等违法行为未引起较大规模群众不满,未造成较大规模的群体性上访事件,也不存在影响到一定地区社会稳定等情形,未造成社会恶劣影响;该等违法行为未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或者恶劣社会影响。
因此,根据《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的相关规定,葛洲坝环嘉蚌埠分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可不视为公司存在重大违法行为。
2、葛洲坝环嘉
(1)2020年4月15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葛洲坝环嘉收到辽阳市公安局下发的辽公(经)调证字〔2020〕150号《调取证据通知书》,要求配合调取2015年至2019年期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等相关证据。截至本回复报告出具之日,葛洲坝环嘉未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事宜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机关的刑事立案通知或检察院、法院的刑事程序通知。
(2)2021年4月29日,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检察院提起起诉书(中检刑检刑诉[2021]218号),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检察院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5月至12月间,被告人邱黎明(本案另一被告人)在担任甘井子分局指挥调度室科员、指挥调度室一级警员期间,接受陈熹的请托,与其合谋,为葛洲坝环嘉谋取不正当利益,代表葛洲坝环嘉先后多次给与其他国家工作人员款物,共计人民币180万元。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葛洲坝环嘉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多次给与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情节严重,应当以单位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故向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3年6月30日,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辽0202刑初228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葛洲坝环嘉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2023年9月8日,葛洲坝环嘉不服上述判决提出上诉。截至本回复报告出具之日,葛洲坝环嘉上诉申请已被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上述案件尚在审理过程中,尚未有明确结论。
葛洲坝环嘉报告期内的主营业务收入及净利润占公司当期合并口径相应财务指标的比例均不超过5%,且葛洲坝环嘉目前已经停业,其对公司主营业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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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和净利润不具有重要影响。截至本回复报告出具之日,葛洲坝环嘉未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事宜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机关的刑事立案通知或检察院、法院的刑事程序通知,单位行贿案件尚在法院二审的审理过程中,且该等违法行为未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或者恶劣社会影响。因此,根据《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的相关规定,葛洲坝环嘉的上述违法行为可不视为公司存在重大违法行为。
3、葛洲坝兴业
2020年7月,国家税务总局黄冈市税务局稽查局对葛洲坝兴业作出税务处理决定如下:“经对葛洲坝下属子公司兴业公司2016年6月1日至2017年7月31日期间涉税情况进行检查,认定兴业公司在该期间共计应补缴税款约1.86亿(其中,增值税0.92亿元,企业所得税0.94亿元),因兴业公司已于2018年5-7月补缴税款1.48亿元及滞纳金0.28亿元,实际还需补缴税款合计0.39亿元(增值税0.01亿元、企业所得税0.37亿元)及相应滞纳金;此外,兴业公司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向十堰福堰钢铁有限公司和什邡市兴华鑫热铸锻有限公司开具价税合计27,322,825.75元、税额3,969,983.26元共1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原湖北省国税局已于2017年8月22日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但因刑事司法程序正在进行中,税务机关对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暂不作出处罚。”截至本回复报告出具之日,葛洲坝兴业已全额补缴上述应补税款的全部本金及滞纳金。此外,就上述违法行为,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包括葛洲坝兴业员工在内的15名案涉自然人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并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于2019年8月5日受理该案,截至本回复报告出具之日,该案尚在审理阶段。
葛洲坝兴业报告期内的主营业务收入及净利润占公司当期合并口径相应财务指标的比例均不超过5%,其对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和净利润不具有重要影响。葛洲坝兴业截至本回复报告出具之日未收到公安机关的刑事立案通知或检察院、法院的刑事程序通知,且该等违法行为未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或者恶劣社会影响。
因此,根据《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的相关规定,葛洲坝兴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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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违法行为可不视为公司存在重大违法行为。相关子公司的基本情况具体如下:
序号 | 子公司名称 | 是否为重要子公司 | 子公司基本情况 | 报告期内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比例 | 报告期内净利润占公司净利润比例 |
1 | 葛洲坝环嘉 | 否 | 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公示信息,葛洲坝环嘉住所为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革镇堡镇中革村;法定代表人为张虎;公司类型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00万元;经营范围为“废旧物资回收;包装设备的租赁;货物、技术进出口、国内一般贸易;房屋租售代理;普通货运;建筑物拆除;原材料加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020年:0.01% 2021年:0.01% 2022年:0.00% 2023年上半年:0.00% | 2020年:-14.10% 2021年:-15.22% 2022年:-3.60% 2023年上半年:-0.14% |
2 | 葛洲坝兴业 | 否 | 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公示信息,葛洲坝兴业住所为湖北省麻城市黄金桥经济科技开发区货场路;法定代表人为梁波;公司类型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50,000万元;经营范围为“再生物资收购、加工、销售;旧机械设备拆除、加工、销售;生铁、矿石、矿粉、铁精矿、冶金炉料、钢材、民用建材批发、零售;汽车货运;设备租赁;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服务;建筑拆除;货物进出口;金属材料及制品收购、加工、销售;焦炭、煤炭批发、零售;碳素制品收购、加工、销售;合金材料收购、加工、销售;普通化工产品收购、加工、销售(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 2020年:1.49% 2021年:0.03% 2022年:0.00%(四舍五入为 0.00%,实际数据<0.01%) 2023年上半年:0.00%(四舍五入为 0.00%,实际数据<0.01%) | 2020年:-4.33% 2021年:-3.86% 2022年:-0.97% 2023年上半年:-0.03% |
上述子公司报告期内对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和净利润不具有重要影响(占比不超过5%)。公司已就报告期内的1项刑事处罚取得怀远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且该等刑事处罚未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或者恶劣社会影响,可不认定为重大违法行为;对于1项已收到一审刑事判决的案件,截至本回复报告出具之日,相关子公司尚未收到人民法院下发的二审终审判决,且经公司书面确认该等违法行为未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或者恶劣社会影响,可不认定为重大违法行为;对于2项处于刑事程序中的案件,截至本回复报告出具之日,尚未收到人民法院下发的刑事判决,且该等违法行为未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或者恶劣社会影响,可不认定为重大违法行为。
二、发行人涉及的刑事案件是否存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11条,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监高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近三年内受到的刑事处罚或调查合计4项,其中1项为刑事处罚,1项处于刑事程序中,已收到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尚待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2项处于刑事程序中,尚未收到人民法院下发的判决。详见本题“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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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二)公司报告期内刑事处罚或调查情况”相关内容。该等刑事案件不涉及公司或其现任董监高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三、中介机构核查情况
(一)核查程序
保荐人及发行人律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检索被处罚的子公司基本情况;
2、取得发行人的《审计报告》及被处罚子公司报告期内的主营业务收入及净利润数据;
3、取得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受到的刑事及行政处罚对应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调取证据通知书、刑事起诉书、刑事判决书、刑事上诉状、罚款或罚金缴纳凭证、整改文件等处罚资料;
4、取得主管部门出具的不属于重大违法、重大事故、情节严重情形或属于一般性行政处罚等相关说明或对主管部门有关人员进行访谈;
5、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查查、天眼查、信用中国、国家及地方主管部门官网、百度等网站检索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受到的处罚相关信息;
6、取得发行人、葛洲坝兴业、葛洲坝环嘉出具的书面说明。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及发行人律师认为:
1、相关子公司的违法行为不视为发行人重大违法行为的理由充分。
2、发行人涉及的刑事案件不存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11条,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监高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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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关于其他
4.1请发行人进一步说明,募集资金是否投向房地产业务,并出具相关承诺。回复:
中国能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含发行费用)不超过148.50亿元(含148.50亿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将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亿元
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投资总额 | 拟使用募集资金 |
1 | 中能建哈密“光(热)储”多能互补一体化绿电示范项目 | 80.82 | 30.00 |
2 | 甘肃庆阳“东数西算”源网荷储一体化智慧零碳大数据产业园示范项目 | 41.81 | 15.00 |
3 | 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浙江火电建设有限公司光热+光伏一体化项目 | 61.12 | 30.00 |
4 | 湖北应城300MW级压缩空气储能电站示范项目 | 18.37 | 5.00 |
5 | 乌兹别克斯坦巴什和赞克尔迪风电项目 | 67.68 | 25.00 |
6 | 补充流动资金 | 43.50 | 43.50 |
合计 | 313.30 | 148.50 |
注:乌兹别克斯坦巴什和赞克尔迪风电项目合同金额为9.97亿美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2023年2月10日人民币兑换美元中间价折算。
上述项目投资主要为新能源投资运营类项目、工程总承包类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建设内容不属于商业住宅、商业地产等房地产开发行为,项目均与房地产业务无关,不存在将募集资金投入房地产的情况。此外,本次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中能建投哈密绿色能源有限公司、中能建绿色数字科技(庆阳)有限公司、吐鲁番华新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湖北楚韵储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及乌兹别克斯坦巴什和赞克尔迪风电项目工程总承包联营体(中能建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浙江火电建设有限公司、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华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均不包含房地产开发且均亦无房地产开发资质。
因此,本次募集资金不存在投向或变相投向房地产相关业务的情形。
截至本回复报告出具之日,公司已出具如下承诺:“本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用于中能建哈密“光(热)储”多能互补一体化绿电示范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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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庆阳“东数西算”源网荷储一体化智慧零碳大数据产业园示范项目、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浙江火电建设有限公司光热+光伏一体化项目、湖北应城300MW级压缩空气储能电站示范项目、乌兹别克斯坦巴什和赞克尔迪风电项目以及补充流动资金。本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不会投向或变相投向房地产业务。”
4.2请发行人进一步说明,孙洪水曾兼任发行人总经理及发行人控股股东中国能建集团董事、总经理职务,是否符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六十八条规定,发行人内控制度是否健全并有效执行。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孙洪水曾兼任发行人总经理及发行人控股股东中国能建集团董事、总经理职务,是否符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六十八条规定,发行人内控制度是否健全并有效执行
(一)孙洪水曾兼任发行人总经理及发行人控股股东中国能建集团董事、总经理职务,是否符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六十八条规定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六十八条规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上市公司应当实行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
孙洪水曾兼任公司总经理及公司控股股东中国能建集团董事、总经理职务,该等任职系国务院国资委及央企集团对下属公司领导班子的统筹安排,不存在影响孙洪水在任职期间履行中国能建总经理相关职责的情形,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公司的独立性未因此受到重大不利影响,符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六十八条规定,具体情况如下:
1、人员独立性
公司具备独立的劳动、人事和工资管理制度,人员独立于控股股东中国能建集团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公司的财务人员未在控股股东中国能建集团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孙洪水虽曾兼任中国能建集团总经理,但主要精力仍用于中国能建的日常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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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管理和决策相关工作,且其薪酬全部由中国能建发放,未在中国能建集团领取薪酬,孙洪水在任职期间的兼职情况未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截至本回复报告出具之日,公司现任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未在控股股东中国能建集团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也未在控股股东中国能建集团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取薪酬。
2、资产独立性
公司及下属境内主要子公司拥有与业务经营有关的生产系统、业务系统和配套设施,除原已披露相关资产权属瑕疵情形外,公司合法拥有与业务经营有关的主要资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为办公及经营需要,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向中国能建集团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租赁部分土地房产,公司已就此租赁事宜与中国能建集团签订相关关联/连交易协议,租赁交易定价公允。该等租赁为公司经营的正常安排,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况。
3、财务独立性
公司设有独立的财务部门,有独立的财务人员,财务运作独立于控股股东中国能建集团;公司建立了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独立作出财务决策;公司制定了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公司已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公司已开设独立的银行账户,不存在与控股股东中国能建集团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的情况;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中国能建集团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的情况。
4、机构独立性
根据现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的机构由公司董事会批准设置。公司已建立健全内部经营管理机构,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公司与控股股东中国能建集团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在机构设置上相互独立,不存在机构混同的情形。
5、业务独立性
公司拥有以下属企业为主的、生产经营所必需的、独立完整的供应、生产、销售、管理系统;公司的主营业务主要通过其下属企业进行;公司及下属境内主要子公司拥有在中国境内从事上述主营业务所必需的相应资质、许可及授权;公司报告期内的重大关联交易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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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除已披露的山西电建二公司、北京电建及电规院的情形外,中国能建集团已将其与中国能建主营业务相关的主要资产投入中国能建,并且承诺不以任何形式从事或参与对中国能建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业务或活动。综上,截至本回复报告出具之日,公司已不存在高管兼任控股股东行政职务的情形;孙洪水曾兼任公司总经理及公司控股股东中国能建集团董事、总经理职务,该等任职系国务院国资委及央企集团对下属公司领导班子的统筹安排,不存在影响孙洪水在任职期间履行中国能建总经理相关职责的情形,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公司的独立性未因此受到重大不利影响,符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六十八条规定。
(二)发行人内控制度是否健全并有效执行
1、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健全
公司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企业管治守则》等有关要求和相关监管要求,构建法律、合规、内控与风险管理“四位一体”的大风控体系。公司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建立了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与议事规则,形成了科学有效的职责分工与制衡机制,具体情况如下:
(1)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通过董事会对公司进行管理和监督;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主体,对股东大会负责,对公司经营活动中的重大决策问题进行审议并作出决定,或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负责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以及公司财务进行监督;经理层负责组织实施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事项,主持实施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
(2)董事会负责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主要职责是对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系统负责,并有责任检讨该等制度的有效性。
(3)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指导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和内部监督系统建设,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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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公司管理层设立内部控制、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并设立相互独立的体系建设管理与评价部门。
此外,为保证日常业务的有序进行与持续发展,公司结合行业特征、自身特点和实际运营管理经验,建立了较为健全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公司制定了包括公司治理、财务管理、安全质量环保管理、生产项目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合同管理等类别的管理制度,确保各项工作有章可循,形成了规范的管理体系。
因此,公司建立了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与议事规则,形成了科学有效的职责分工与制衡机制,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健全。
2、发行人内控制度有效执行
公司原副董事长、总经理孙洪水已于2023年9月6日正式离职,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且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孙洪水辞职未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不影响公司董事会的正常运行。公司拥有完善的治理结构及内部控制机制,按照《公司法》《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规范运作,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活动未受到影响。截至本回复报告出具之日,公司不存在董监高利用其职权通过关联交易侵占公司资产或转移公司利润,进行利益输送,或其他损害公司利益及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二、中介机构核查情况
(一)核查程序
保荐人及发行人律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查询发行人公告,核查发行人独立性及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
2、获取发行人的公司治理制度及内部控制制度;
3、获取发行人报告期内出具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4、获取发行人关于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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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及发行人律师认为:
1、截至本回复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已不存在高管兼任控股股东行政职务的情形;孙洪水曾兼任发行人总经理及发行人控股股东中国能建集团董事、总经理职务,该等任职系国务院国资委及央企集团对下属公司领导班子的统筹安排,不存在影响孙洪水在任职期间履行中国能建总经理相关职责的情形,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发行人的独立性未因此受到重大不利影响,符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六十八条规定。
2、发行人内控制度健全并有效执行。
保荐人关于发行人回复的总体意见
对本回复报告中的发行人回复,保荐人均已进行核查,确认并保证其真实、完整、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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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中国能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关于中国能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的回复》之签章页)
中国能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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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关于中国能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的回复》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 |||||
张 阳 | 赵 巍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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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董事长声明
本人已认真阅读《关于中国能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的回复》的全部内容,确认回复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董事长 | ||||
宋海良 |
中国能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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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人(主承销商)董事长声明
本人已认真阅读《关于中国能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的回复》的全部内容,了解本回复涉及问题的核查过程、本公司的内核和风险控制流程,确认本公司按照勤勉尽责原则履行核查程序,审核问询函回复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上述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董事长 | ||||
张佑君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