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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玻A: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改对照表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9-29

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改对照表

序号原《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条款修改后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条款
1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独立董事提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1/2以上同意时; (六)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独立董事提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时; (六)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2第三十八条 股东大会审议董事、监事选举的提案,应对每一个董事、监事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改选董事、监事提案获得通过的,新任董事、监事在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 股东大会选举或变更2名以上(含2名)的董/监事时,应采取累积投票制。股东大会采取累积投票进行表决时,依照第五章的具体规定进行投票,并在投票前向股东作出详细解释和说明。第三十八条 股东大会审议董事、监事选举的提案,应对每一个董事、监事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改选董事、监事提案获得通过的,新任董事、监事在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 公司选举2名以上(含2名)独立董事,应采取累积投票制。当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的,公司选举2名以上(含2名)董/监事,也应采取累积投票制。股东大会采取累积投票进行表决时,依照第五章的具体规定进行投票,并在投票前向股东作出详细解释和说明。
序号原《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条款修改后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条款
3第五章 累积投票制 第六十七条 本规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大会在选举董/监事时,股东所持的每一有效表决权股份拥有与该次股东大会应选董/监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可以集中或分散使用投票权。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选举或变更2名以上(含2名)的董/监事时,应采取累积投票制。 第六十九条 本章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所称“监事”特指由股东单位代表出任的监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章的相关规定。 第七十条 股东大会对董/监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大会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对候选董/监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股东大会必须置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做出解释和说明,以保证股东正确行使投票权利。 第七十一条 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与应选董/监事人数的乘积为有效投票权总数。 第七十二条 股东既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位候选董/监事,也可以将投票权分散行使、投票给数位候选董/监事。 第七十三条 股东对单个董/监事候选人所投的票数可以高于或低于其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并且不必是该股份数的整数倍,但总和不超过其持有的有效投票权总数。 第七十四条 每位股东所投的董/监事选票数总和不超过其持有的有效投票权总数。所投的候选董/监事人数不能超过应选董/监事人数。 每位股东投选的董/监事的选票数超过该股东拥有的有效投票权总数,该股东所选的董/监事候选人的选票无效,该股东所有选票视为弃权。第五章 累积投票制 第六十七条 公司选举2名以上(含2名)独立董事,应采取累积投票制。当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的,公司选举2名以上(含2名)董/监事,也应采取累积投票制。 第六十八条 本规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大会在选举董/监事时,股东所持的每一有效表决权股份拥有与该次股东大会应选董/监事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可以集中或分散使用投票权。 第六十九条 适用累积投票制选举公司董事、监事的具体表决方式如下: (一)本章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所称“监事”特指由股东单位代表出任的监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章的相关规定。 (二)股东大会对董/监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大会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对候选董/监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股东大会必须置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做出解释和说明,以保证股东正确行使投票权利。 (三)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与应选董/监事人数的乘积为有效投票权总数。股东既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位候选董/监事,也可以将投票权分散行使、投票给数位候选董/监事。 (四)为确保独立董事当选人数符合规定,采取前款所述累积投票制产生公司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选举分开进行。具体操作如下:选举独立董事时,出席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该次股东大会应选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数只能投向该次股东大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非独立董事时,出席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该次股东大会应选出的非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数只能投向该次股东大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
序号原《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条款修改后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条款
若所投的候选董/监事人数超过应选董/监事人数,该股东所有选票也将视为弃权。 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监事候选人集中或分散行使的投票总数等于或少于其累积表决票数时,该股东投票有效,累积表决票数与实际投票数的差额部分视为放弃。 第七十五条 董事/监事的当选原则: (一)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董/监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董/监事候选人根据得票的多少来决定是否当选,但每位当选董/监事的得票数必须为超过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非指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与应选董/监事人数的乘积得出的有效投票权总数)的1/2; (二)如果在股东大会上当选的董/监事候选人数超过应选人数,则得票多者为当选。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监事,但已当选董/监事人数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监事会成员人数2/3以上时,则缺额在下次股东大会上选举填补。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监事,且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董/监事会成员人数2/3以上时,则应对未当选董/监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若经第二轮选举仍未达到上述要求时,则应在本次股东大会结束后二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大会对缺额董/监事进行选举。 (三)若因2名或2名以上候选人的票数相同而不能决定其中当选者时,则对该等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第二轮选举仍不能决定当选者时,则应在下次股东大会另行选举。若由此导致董/监事会成员不足公司章程规定2/3以上时,则应在该次股东大会结束后二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大会对缺额董/监事进行选举。人。 (五)股东对单个董/监事候选人所投的票数可以高于或低于其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并且不必是该股份数的整数倍,但总和不超过其持有的有效投票权总数。 (六)每位股东所投的董/监事选票数总和不超过其持有的有效投票权总数。所投的候选董/监事人数不能超过应选董/监事人数。 每位股东投选的董/监事的选票数超过该股东拥有的有效投票权总数,该股东所选的董/监事候选人的选票无效,该股东所有选票视为弃权。 若所投的候选董/监事人数超过应选董/监事人数,该股东所有选票也将视为弃权。 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监事候选人集中或分散行使的投票总数等于或少于其累积表决票数时,该股东投票有效,累积表决票数与实际投票数的差额部分视为放弃。 (七)董事/监事的当选原则: 1.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董/监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董/监事候选人根据得票的多少来决定是否当选,但每位当选董/监事的得票数必须为超过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非指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与应选董/监事人数的乘积得出的有效投票权总数)的1/2; 2.如果在股东大会上当选的董/监事候选人数超过应选人数,则得票多者为当选。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监事,但已当选董/监事人数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监事会成员人数2/3以上时,则缺额在下次股东大会上选举填补。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监事,且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董/监事会成员人数2/3以上时,则应对未当选董/监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若经第二轮选举仍未达到上述要求时,则应在本次股东大会结束后二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大会对缺额董/监事进行选举。 3.若因2名或2名以上候选人的票数相同而不能决定其中当选者时,则对该等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第二轮选举仍不能决定当选者时,则应在下次股东大会另行选举。
序号原《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条款修改后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条款
若由此导致董/监事会成员不足公司章程规定2/3以上时,则应在该次股东大会结束后二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大会对缺额董/监事进行选举。

除以上修订内容外,原《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其他内容不变。

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二〇二三年九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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